2010-11-03 02:14:40

海关总署公告 :20种不予免税商品税额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 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 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 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 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 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 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20 不予免税的商品分别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 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常见物品 纳税额如下:

  手机:150/

  手提电脑:1000/

  台式机主机:400/

   主机、显示器一体机:600/

  数码相机:400/

  奶粉、咖啡、茶:20/kg

   MP3 20/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下:100/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上: 200/

   U盘:20/

  高档手表(完税价10000元以上):海关估价×30%

2010-11-03 02:29:36
"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