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所谓言论自由的西方社会,言论自由还是有边界的。 下面就是西方国家对于大屠杀的言论设定的边界。 谁要是跨越了,就会被投入监狱。
德国
在反思纳粹罪行的过程中,西德逐渐加强了相关的立法工作。
1979年,西德联邦法院首次对“言论自由”作出严格界定。根据这项判决,犹太公民有权基于德国公民权的规定,要求纳粹分子承认对犹太人的迫害;联邦法院还认定,否认第三帝国屠杀犹太人的历史,就是对每个受害者的侮辱。
1985年4月,联邦议会通过决议,将否定迫害犹太人的行为判定为对犹太人的侵害,应给予法律惩处。
德国刑法禁止针对特定人群煽动仇恨。1992年修订《公开煽动法》时,在第130章新加入了专门针对禁止否认屠杀言论的“特殊条款(3)”。另外,德国《刑法典》第189条还规定,任何对于逝去生命的人们的贬低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1994年5月,联邦议会《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法律,加重了“煽动罪”的定罪程度。按照新法,在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者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
奥地利
在1992年特别通过了《纳粹禁令》,其中的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通过印刷媒体、广播媒体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否认,肆意轻描淡写,或者赞同纳粹种族屠杀以及纳粹反人类罪行的,将被判处1到10年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的言行,将被判处最高20年的刑期。”
以色列
以色列在这方面更是毫不含糊,2004年其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动议,将任何“否认二战犹太人大屠杀”的人定罪,而且将向相关国家要求引渡这种“大屠杀否认犯”———不管其是不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发表言论时是否在以色列国土上。
欧盟
欧盟《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规定:公开纵容、否认或严重歪曲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以及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
法国
1990年7月,法国立法机构通过“盖索法”,对1881年《新闻自由法》进行了修正。依据“盖索法”,可对那些对纽伦堡审判裁决结果和前提提出质疑的人实行刑事制裁。
其他国家
大约15个欧洲国家已经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反对任何否认和美化历史的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