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宇案,山东乃至国家不能承受之重
——就陈哲宇案致山东省委书记的信
尊敬的姜异康书记:
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向您反映一个事涉山东大学,甚至山东省,乃至整个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陈哲宇案有关。希望引起您的重视。
【陈哲宇其人】
陈哲宇,男,1974年2月出生,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2005年作为山东省政府“泰山学者”工程的特聘教授,被山东大学从美国康奈尔大学引进,回国创建了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现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山东省精神疾病基础与临床重点实验实主任。
陈哲宇教授是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山东省政府首批“泰山学者”工程特聘教授。
陈哲宇教授曾荣获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美国NARSADYoung Investigator Award、山东省五四青年奖章标兵、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获得者、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在陈哲宇教授的带领下,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学科,经十多年的努力,已进入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全球排名前1%,研究成果在《科学》等国际著名期刊发表,具有极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为抑郁症、老年痴呆等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填补了国内外多项理论空白,是一支顶级的科研队伍。
陈哲宇教授作为国内著名的神经科学专家,现承担国家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就是这样一个杰出的医学科技人才,目前却正因为五十万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问题,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进行刑事追诉。
对此,陈哲宇教授坚称自己无罪,其一审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司法人员由于对科研项目的运作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国家重大利益缺乏应有的关切,简单粗暴地判了陈哲宇教授有罪。由此可能给山东大学、山东省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造成的损害,都是难以估量的!
【陈哲宇案基本情况】
由于陈哲宇教授领导的神经生物实验室运行(每年需要一二百万元)主要靠课题组的课题经费维持,而科研课题总是通过申报,竞争获取的,并不能确保每年都能够获得,也就存在课题经费的“大小年”现象。而科学研究是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为了保证在课题经费少的时候,实验室也能正常运转,陈哲宇教授领导的实验室相关课题人员,在保证既有科研项目良好运作的前提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课题节余经费中的部分资金套现后转入实验室的“小金库”,并由专人保管,供实验室使用。
2012年左右,由于海关进口限制,陈哲宇所在实验室所需的胎牛血清等实验试剂价格畸高,但通过公司名义购买则可以降低价格。为节约科研活动成本,陈哲宇决定与实验室其他三位同事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并决定从“小金库”中支取5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验资,由实验室两名同事持股;验资完成后该款项如数返回实验室“小金库”账户。
2014年底,血清价格下降后,无需以公司名义购买,加上负责打理公司的同事嫌麻烦,不愿再打理公司,陈哲宇等人遂决定将公司注销。2015年2月公司正式注销。
2015年7月,陈哲宇与共同成立公司的实验室三名同事,按对实验室的科研贡献大小,分掉了“小金库”内的50万元(其中陈哲宇30万元,王越、黄淑红各8万元,耿昭4万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陈哲宇等四人套取5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注册公司,公司注销后将注册资金私分,构成贪污犯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审已判决四人构成贪污罪,其中,陈哲宇教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作为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副主任的王越副教授(博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作为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系副教授的黄淑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实验师耿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对陈哲宇教授治罪存在重大争议】
对于被以贪污罪追诉,陈哲宇教授一直不服,认为自己与三名同事所分50万元“小金库”资金,系他们应得的正当收入,因而坚持做无罪辩解。在一审判决其有罪后,陈哲宇教授也以自己不构成犯罪而提起上诉。陈哲宇教授的一审辩护人、现正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董宪鸿律师,也坚持为陈哲宇教授作无罪辩护。
同为陈哲宇的二审辩护人,本人认为,陈哲宇的辩解及其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而一审判决对陈哲宇教授及其一审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一律不予采纳,理由是牵强的。
陈哲宇认为其与三名同事所分50万元系正当收入的理由是:
1、自己为实验室投入的大量试剂、设备、细胞株、转基因小鼠等(陈哲宇从国外采购带回,有证据证实)购置费用应该报销,因发票问题未能报销;
2、自己应得的每年10万元的“长江学者”奖金山东大学未予支付;
3、自己可以从科研经费(其主持的多个课题,经费达3000多万元)中提取加班费等费用(陈哲宇称,其与实验室同事都是“五加二,白加黑”,一年四季几乎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实验室的例会都是在周日召开,但他们却从未领取过加班费)。
4、以上费用均应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其课题组分配的50万元未超出支出范围。
陈哲宇教授称,在实验室建立的初期,科研经费到账滞后造成科研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加快科研进度,其个人垫资购置仪器、试剂,据不完全统计共投入超过100万元。由于国内的报销规定问题,这些费用一直未能报销。
同时根据山东大学相关规定,陈哲宇可从科研经费中获得的人员费、个人奖励约110万元,可从课题结余经费中计提超过50万元的个人绩效奖励,而对于这些应得的酬劳他也未提取。
从陈哲宇领导的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实验室其他人员证言及同案被告人王越、耿昭、黄淑红等人的陈述来看,该实验室确实是陈哲宇教授一手建立起来的,其确实从国外为实验室采购了大量仪器、试剂等物品供实验室公用,而因财务制度的原因未能从学校报销。作为“泰山学者”和“长江学者”的陈哲宇教授,应获得的“长江学者”奖金,山东大学确实未向其发放;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长期加班加点进行科研,从未领取过加班费。
陈哲宇在接受本律师会见时表示,其有一个朴素的观念,就是其根本没有想过要占国家便宜。司法机关的调查也证实,陈哲宇教授自2006年以来经手的科研经费累积达3000多万元,十来年共套现转入“小金库”的资金也多达400余万元。但除了2015年与实验室同事对50万元资金的分配外,陈哲宇教授没有其他存在争议的资金使用行为。
实际上,如果陈哲宇教授想要贪污科研经费,其根本不会让实验室其他人员通过虚假发票将课题经费套现后存入实验室“小金库”,并由同事进行保管,其自己用虚假发票直接套现后据为已有就是了。但陈哲宇教授并没有这样做。
这表明,陈哲宇教授根本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
实际上,陈哲宇教授与同事分配的50万元,不过是实验室长期积累的400多万元课题节余经费资金形成的“小金库”资金中的一部分。作为实验室及课题组负责人,陈哲宇决定根据大家对实验室的科研贡献,将该50万元进行分配,并分得其中30万元,是完全合理的。
相对于陈哲宇教授对实验室的付出,对学校和国家的付出,尤其是相对于其取得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陈哲宇与同事对50万元的分配(个人分得30万元),是微不足道的。
严格地说,陈哲宇教授的行为确有不规范,但按贪污犯罪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对于套取科研经费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发表在《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的《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一文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