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野无尘2018-02-20 16:29:02

网上找来的。

https://m.jiemian.com/article/1948579.html

                                         当年 王某过失杀人时,年龄17岁  见当时的判决书。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https://www.letscorp.net/archives/128750

GGLL2018-02-20 16:51:24
可怜人杀可怜人。
大文嚎2018-02-20 17:59:13
被杀的绝对是当地恶霸,我是农村人,正科级干部在农村那是天一样的存在。
GGLL2018-02-20 18:02:13
看看张王两家的房子,王家不如张家,还恶霸?
大文嚎2018-02-20 18:05:34
你什么都不懂,王家已经进城发展了,那个房子是王家的老WBD住的老屋。
jiangwen9992018-02-20 18:54:16
农村3霸支书,主任,民兵连长,一般都是一个或者几个大家族把持,算是恶霸。另一方面,没有恶霸压着,农民什么都敢干
尚文2018-02-20 19:11:02
陕西那里回回比较多, 你死我活的行动也比较多。
国有资产2018-02-22 13:33:26
张是有血性的战士,有仇必报!从他身上看到国家永远不会灭亡。是当代军人的楷模与榜样。应该做为英雄形象传播!
vawong2018-02-23 08:16:15
低端人口和低端人口的厮杀。突然觉得他们就象古罗马斗兽场里的奴隶。为了生存相互残杀。贵族们坐在高高的看台上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