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yangwenzi2014-10-03 18:10:08

如果回顾一下“严打”政策出台前后的社会背景,我们就会发现,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真的很乱,恶性杀人、强奸,乃至爆炸、劫机层出不穷。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 其中大案5万多起;1981年增加至89万多起, 大案6.7万多起;1982 年74万多起,大案6.4万多起。1983年前几个月,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大案频发,社会治安环境差,老百姓没有安全感。

上世纪80年代初期,青年犯罪案件频发是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当年为解决城市青年的就业问题,中共中央开始要中学毕业生到农村去。在毛泽东“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的号召下,至70年代末,共有1200万—1800万知识青年被安排下乡。1980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宣布要结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城。

文革”结束后,农民也获得了进城务工的自由,与返城知青争夺就业机会。城市中的待业人口越聚越多,一度超过两千万。这些失业青年成长于“文革”时期,那时国家司法系统趋于崩溃,一些人没有任何法律观念。即使没当过红卫兵的人,多年耳濡目染,也对抄家、武斗习以为常。  

1981年的中共中央文件指出:“目前群众意见很大,认为我们打击不力。”来自百姓的压力,使执政者不得不想办法重拳打击犯罪。邓小平拿出当年带兵打仗“狭路相逢勇者胜”的经验说:“最近有的城市抓了一批犯罪分子,形势有好转。当然,这还只是一时的现象。那些犯罪分子在看风向,看你下一步怎么办。如果还是软弱无力,处理不严,坏人的气势还会长上来。”邓小平最后说:“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1983年8月, 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强调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9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83年“严打”自1983年起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共分三大战役,加上收尾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为了达到“从快”的目标,本来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公然合体,我们现在在美剧中常看到警察的侦查结果被检察人员退回,公诉方与辩护律师吵成一团,法官最后判公诉人败诉。在我国司法中,也一样是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的程序,“严打”时三家各派一到两人,共同审问,各做各的案卷,但却是共同定罪名,一次定刑,而且定出判多少年,效率高的惊人。 

“严打”时有这样一句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在此期间,全国“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其中,第一阶段逮捕102.7万人,判死刑的2.4万人。”有的地方往年枪决人犯只有几人,严打时却动辄几十人,因为需要行刑人一犯一枪,一齐开枪,所以每次行刑还需要从外地借调警察。关押场所也极为紧张,公安、狱政部门进行突击性建设,另外还临时征用、改建了一些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借用一些单位库房作为临时监房,才勉强满足需要。  

1983年的“严打”打到了“大老虎”,被捕的是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等六位上海 “公子哥”。为首的胡晓阳是胡立教之子(胡立教是走长征的“红小鬼”出身,前上海市委第二书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小蒙、陈冰郎是陈其五之子(陈其五时任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曾是“一二·九”学运领袖)。三个淫荡公子、三个帮闲混混,在父辈革命勋章的荫蔽下,厮混在一起干的是拈花惹草、奸淫民女人妻的事。1986年2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强奸罪、流氓罪判处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陈冰郎、陈丹广、康也非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5年、3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对此三人的死刑。陈小蒙得知后说:“想不到现在共产党动真格的了! ”经胡耀邦等领导人过问后,于1986年3月对三人执行枪决,此事引起社会轰动。除了胡晓阳、陈小蒙等人外,在京津沪等主要城市的官二代、军二代聚居区,警车穿行,人人自危。天津枪毙了朱德的孙子朱国华以及天津警备区的军队子女等,杭州枪毙了将门之后熊紫平、熊北平兄弟……不少作恶的干部子弟在“严打”中落网甚至被处以极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被认为是这次“严打”的一个突出“亮点”。  

“严打”毋庸置疑是一场决策层主导的一场司法“运动”,全国各地出于政治惯性,开始层层分解严打任务,甚至精确到某单位有百分之几的人必须列为严打范围,据说有一个500多人的工厂,接到的严打指标是30人。为了完成任务,厂里甚至把在厕所写脏话的人都抓起来了。实在没得抓了,就把一个中学时偷过同学十几块钱的工人抓起来凑数,结果这人被判了两年徒刑。在严打中,公检法系统的权力过大,其专政工具的面目得到张扬,在迅速肃清社会风气的同时,也开了司法机关在运动式集中执法中重结果正义、轻程序正义,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恶例。1985年“严打”转入第三阶段后,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反思,认为对一些罪行轻的人打击过重,打击面也过宽。犯罪是一种个人社会行为,但也是一种由社会因素造成的个人行为。今天中国社会中的许多犯罪行为,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原因,运动式的“严打”针对的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无法触及这些行为背后的社会因素,所以顶多不过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和应急手段。惩罚犯罪往往并不是出于帮助罪犯重新做人的人道目的,而是出于社会本身的某种与人道或正义无关的需要。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恶性杀人、强奸案件不断,治安状况很差,某种程度上,或许真称得上是“乱世”。然而“乱世用重典”只是古代治理方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有宪法、有刑法,那就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制裁犯罪。所谓“依法从重”、“依法从快”,在本质上就是不守法的人治。如果守法,轻就是轻、重就是重,对案件,证据充足就判刑,证据不足就放人,如何快得起来?即使是因违反程序正义而反对“严打”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严打”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然而这种有违法治精神的打击犯罪,成效也是有限的。

1984年全国立案数回落到51万起,此后又逐年上升,至1988年立案数量达82.7万起,1989年翻了两倍,有197.1万起,1990年221.6万起,1991年236.5万起。因此,在1996年、2001年和2010年,公安系统又组织了三次“严打”。打击犯罪任重而道远。“严打”在道义上有正当性,开始时得到民众的拥护。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严打”的成效愈来愈差,社会矛盾更加突显,人们才感觉到这种运动式执法似乎出了什么问题,进而研究如何调整政策。  

2004年7月,《公安研究》发表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的文章,他写道:“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这种新思维由一位公安厅长说出来,表明了对“严打”政策的反思。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在大会上声称,将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于是,“中国将彻底告别‘严打’”,成为一些媒体的醒目标题。  

经过由上上下下的反馈和互动,逐渐达成了某些共识。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从倚重“严打”转向了“宽严相济”,这是对刑事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20多年的法制建设,又走了一个“之”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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