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xiang2016-10-26 20:02:46

    前面已经略论无智史家施行史权而敢嚣嚣然以书法自鸣,牴触七圣戒而没有善尽史责的某些状况。杜正胜说得好:「历史家也是人」, 既然史家也是人,也是广大的凡夫众生之一。因此,史家没有善尽史责而违犯七圣戒时,史家与一般众生相同,都必须承受相同的因果责任。什么样的因果责任是史 家所必须承担的呢?

    若有史家众生修行杀生,广布杀生;就是如杜维运所说:当历史为野心家所利用, 而变成宣传性的武器时,则大灾难将由之以起。史家像这样修行杀生,广布杀生,就是种地狱罪,也是造作饿鬼、畜生行,死后将会沦堕于地狱受杀业之报,待业报 受尽之后,又辗转于饿鬼道与畜生道承受后续的业报。教唆杀生的罪业,与亲自杀生的罪业是相同的,因为教唆者是主谋,行为者是执行罪行的共犯,两者是不可分 离的共犯结构,所以主犯、从犯皆犯杀生罪业。若是三恶道报尽之后,生于人间时,寿命极短。为什么呢?因为杀害众生性命,令众生短寿的缘故(由害他命)。三 种身行的恶业,皆有可能因为严重损害众生,而导致沦堕于三恶道中,则不一一解说,这是史家实行史权不当时所将获得的史责的实现。 

    四种口行的恶业:史家若是双重标准、妄语、两舌挑拨、粗言、鬪乱彼此,使众生 产生极大的损害,则必然于未来堕三恶道。若是三恶道报尽而生人间时,也会被人所轻贱,言语也不被相信;是因为往世身为史家时采用双重标准,不能维持平等中 立的记述,语多隐匿不实。或者心情不定、常怀忧愁,多遇怨憎敌对、亲人离散等等之事;因为往世身为史家时双重标准,隐匿恶事,即是喜乐不公之事,即是对受 害者不公平而与之对立,即是种下未来与受害者仇恨、对立的因缘。当代史家若不能超然记述史实,赞同不公之事而对受害者或未来可能的受害者不予声援,即是种下未来自己受害时,亦不得他人声援协助之因缘,故心情不定、常怀忧愁。如此因缘果报极为错综复杂,故仅略述如上。 

    由上可知,本文所说史家施行史权所应负起的史责,并不是由任何人对史家课以责 任,而是法界中真实存在的因果法则,形成史家施行史权所必然承担的史责。史家既然要施行史权而书写「明正邪别善恶,操斧钺权」的法则,并且敢嚣嚣然以书法 自鸣,则应该相信法界中确实存在独一无二,令众生升堕于六道之间的法则。若是史家不相信法界有独一无二的因果法则 存在,史家何必书写法则而敢嚣嚣然以书法自鸣呢?因此,史家敢嚣嚣然以书法自鸣,则必先信有可以书写的因果法则之存在。史家亦应相信:法界中令众生升堕的 法则,并不捡择对象,也不会豁免任何人,即使是帝王将相,乃至是书写法则的史家自己,皆是一体适用。如此「大一统」世间,而无一人可以逃于因果律则之外 者,才是真正无偏无枉的「大一统之义」。 

    既知法界有独一无二的因果法则,此因果法则存在的阶位,则更超越七圣戒。因为七圣戒只是因果法则之一部分而已,尚有无量无边的威仪戒行亦属于因果法则,因此因果法则的存在,更超越七圣戒。由此可知,前面所说史家应彻底遵守七圣戒,只是史家善尽史责不犯过失的基础,并不是史家施行史权的最高标准。

    持守身口业的七圣戒,以及舍离饮酒、不着香华、不观歌舞、不坐高床、非时不食、不执金银等等威仪戒行,乃至不邪命自活、不论各国盛衰等等,皆属于世间的小缘威仪戒行。

    说因果律则有三个层次阶位显示其重要性,也同时显示因果律则的轻重之别:1、七圣戒与其他戒律威仪的小缘威仪戒行;2、大一统的因果法则;3、因果法则的根源。其中,因果法则的根源,即是甚深微妙的大法光明第八识如来藏心的永恒存在,并且以之为历史主体的判断标准。 为 如果没有永恒存在的第八识如来藏心,则没有大一统的因果法则,便不存在小缘威仪戒行。因此,众生各自的第八识如来藏心,如实记录各自的善恶业行,是法界中 最高阶位的法;大一统的因果法则次之,小缘威仪戒行则更次之,因为全都含摄在如来藏心中而有层次高低的差别;因此,牴触小缘威仪戒行的史责已如前述,牴触 大一统因果律则存在的史责更重,牴触因果根源如来藏心存在的史责最重。 

    因果律则的三个阶位,则对应史学研究具有价值性与知识性的三种事实:第一种是单一事件的业行,第二种是业行与名色二法所显现的历史规律,第三种是超越名色的如来藏真实存在的事实。 其中,第三种如来藏真实而永恒存在的事实,是法界中具有最强大的知识与力量。第二种由如来藏所显现因果律则的法性,则具有次要的知识与力量。第一种单一事件的业力,是三类中知识与力量最小的事实。 

    因此,甚深微妙的大法光明第八识如来藏,佛陀为了悲愍众生,通常都是隐复密意而宣说,以免无智的众生随意毁谤、破坏而导致严重的沦堕。因为毁谤如来藏是推翻世出世间一切法根源的严重罪业,是损害有情获得最大知识与力量的罪业。因此,第八识如来藏的真实存在,是一切有智史家所应护持的最高史责;也是无智史家应该极力避免毁谤、破坏,以免承受最严重因果的最高史责。 

    至于依于第八识如来藏所显现的法性,而宣说大一统的因果法则,是超越所有沙 门、婆罗门六十二见的三藏十二部经典,则是有智史家所应护持第二阶位或最高阶的史责;若是无知而毁谤、破坏三藏十二部经典,或是主张大乘非佛说,是剥夺众 生认取最高智识与力量的最重恶行,未来无量世中将要承受超过违反七圣戒的苦果。因为三藏十二部经典所宣说的因果法则或第八识如来藏心的存在,即是解说法界 真实相,宣说引领众生解脱、实证实相而获得终极智识与终极解脱的指南。因此,毁谤、破坏三藏十二部经典,对于有情获得解脱、实证实相智慧的利益而言,也有极大的损坏,所以必须承受超越牴触七圣戒的苦果。 

 

    从七圣戒只是史责阶位中最基本而应遵守的小缘威仪戒行,所以遵守七圣戒只是成 为有智史家的前提基础,属于消极条件之一。有智史家的极积条件,则是遵守所有阶位的史责,而且知其轻重缓急之差别相。通常遵守各个阶位的史责,是具有一致 性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有冲突产生。其衡量的基本原则为:如果遵守七圣戒,却牴触更高阶位的史责者,仍然是无智史家而不能称为有智史家,因为守小失 大,终究有失其史责的缘故;若是为了遵守更高的史责,而有牴触下阶位史责的情形发生时,是有智史家,但必须依照实际的案例审度其得失。由于其中有极多复杂的情况,不是本文有限的篇幅所可尽述,故留待作为后续之研究。

    然而,无智史家如此谤、破坏三藏十二部经典,而必须承受极重苦报的史责者,亦所在多有。

    维运引用梁启超鑑别伪书的通例,显示杜维运同意梁启超的见解。梁杜二人质 疑:既然在《入楞伽经》说在《象腋经》等等经典中佛陀已经教令弟子「不食于肉」,为什么《涅槃经》又说「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呢?而且《涅槃经》 是佛陀入灭前所说,佛陀宣说《入楞伽经》时,根本还没有《涅槃经》,《入楞伽经》怎么可能引用《涅槃经》的话呢? 

    实,杜维运与梁启超对于鑑别经典真伪的通例,系建立在三个错误的前提:(1)众生易度,一教即会,不必重复;(2说法对象唯一不变;(3)佛陀不如一般的凡夫。由于错误的前提,便做出错误的判断。因为真正的事实是: 

1)众生不易度,除少数利根者外,极难教化,必须重复教导。由此之故,佛陀在《入楞伽经》要说「一切修多罗中,不听食肉」,就是因为众生极难教导,必须重复宣说、教诫不食肉的道理,所以当然会在不同经典中重复说明、教诫,乃至佛陀临入涅槃前仍然谆谆告诫。而且这样的案例极多,例如佛陀亦施设「一坐食」,即一日一食且坐而进食,起后不再食。可是,一坐食的施设亦需极力劝进比丘,因为佛法的修行是依于自发自????,并非犹如军队一令而行。

    解脱修行全凭修行者的意,即使身为教主的佛陀也只能劝说,乃至在涅槃前亦再度宣说一坐食的利益。因此,佛陀在许多部经典重复宣说「不食肉」的教诫是极平常且自然之事。由此可知,梁杜二人根本不知佛教修行之事,以门外汉的身分,如何可据错误前提作为鑑别经典真伪的依据呢? 

2)佛陀说法,皆有其不同的当机众。佛陀宣说某部经典后,于其他地点对不同众生,岂会不再重说要义与教诫呢?例如,《入楞伽经》在大海畔摩罗耶山顶上楞伽城中宣说,《央掘魔罗经》在舍卫城,《象腋经》在王舍城由舍利弗、文殊师利所问,《大云经》在王舍城由大云密藏菩萨所问,开示对 象都属大乘法中的菩萨众,仍不禁止声闻弟子食肉;至《涅槃经》在拘尸那国娑罗双树间,则禁一切弟子食肉,连声闻弟子亦在所禁之列。此已显示各经皆有地点不 同、当机不同的情况,既然地点不同、当机不同,佛陀为教化不同众生,岂可不重复宣说与教诫呢?由此可知,梁杜二人似乎不知佛陀有不同的说法因缘,如何可据 错误前提作为鑑别经典真伪的依据

3)佛陀非不如凡夫,而是超胜于一切众生。且不说菩萨的 智慧证境,即使浅如声闻初果的智慧证境,已非杜维运及梁启超所能想像;而彼二人以凡夫未知未解未证的世俗智慧,如何能理解这些经教中的义理,而妄加评论、 错判真伪,亦是严重违背史家的史责而妄行史权的无智人。《涅槃经》是佛陀最后说法,但是不代表佛陀不能预知最后说法的内容而引用,因为世间人尚且预留遗 言、遗书,智慧圆满的佛陀如何不能预知自己最后说法的内容呢?佛陀尚且正确自记三月后入般涅槃,如何可能不如凡夫,而不能预知自己三月后说法教诫众生的内 容呢?如何可能不能预知自己于其他法会中所要宣说的法要呢?经典是佛陀所宣说,如果佛陀对于自说教 诫的内容不能预知,岂不是主张佛陀的智慧不如世俗凡夫呢?佛陀已说「一切修多罗中,不听食肉」,表示此为重要的教诫,如何可能独于《涅槃经》中不说呢?因 此,佛陀在《入楞伽经》预为引用《涅槃经》的说法,是极为平常且自然的事。此是世间人基本的作为与常识,可是梁杜二人似乎缺乏常识而横生疑问,如何可据错 误前提作为鑑别经典真伪的依据呢?更何况《涅槃经》佛说云:「从今日始,不听弟子食肉。」正式禁制一切弟子而函盖声闻弟子亦不许食肉,与早前所说诸经只对 菩萨禁止食肉,并无冲突或矛盾,梁、杜二人对此全无所知,随意而说的结果则是违背史家的史责而滥用史权。

    从上述简要的分析可知,梁、杜二人提出对于经典真伪的鑑别方法,并不具有鑑别 力;是错误而可笑的方法,是对于教化众生一事堕于猜测、想像之中的结果。而且梁、杜二人所毁谤的《涅槃经》与《楞伽经》二部经典,是佛陀解说如来藏存在及 其体性、作用的胜妙经典之一,属于三界众生将来都可能获得的最终极智识与利益,因此梁、杜二人之无根毁谤已经触犯三界因果律则中的最高史责。其实,鑑别经 典真伪而具有鑑别度的方法,佛陀已经在《长阿含经》宣说过四大教法,只是无智史家不相信。关于鑑别经典真伪的探讨,不是本文的核心议题,故不申论。 

    责除了有上述关于小缘威仪戒行、因果法则与因果法则根源三个阶位之外,对于 史家评论的对象亦有其阶位而产生史责轻重之别。对于十法界任何一个位阶的历史主体施以身口意恶行时,便依此主体的阶位而获罪不同,即是史责的阶位。例如, 杀人与杀畜生,杀人之罪重于杀畜生,杀父母重于杀一般人,即是史责的阶位;同理,对于四圣法道贤圣的身口意恶行,将比对六凡业道众生的身口意恶行有更严重 的史责,并且随着有情法界愈高,得罪愈重。因为四圣法道贤圣一向如实宣说法界的因果法则及其根源,若是毁谤贤圣,将破坏众生对于贤圣所说解脱法与实相法的正信,使得众生蒙受极大的损害,因此史责极重。然而,无智史家亦常常违犯此项史责。例如,释印顺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中说: 

    “佛教界存有这样的共同心理,于是不自觉的传出了 释尊过去生中的修行事迹,可敬可颂,可歌可泣的伟大行为。这里面,或是印度古代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等所有的「至德盛业」;或是印度民间传说的 平民、鬼神、鸟兽的故事,表示出难能可贵的德行(也许是从神话来的;可能还有波斯、希腊等成分)。这些而传说为释尊过去生中的大行,等于综集了印度民族德行,民族精神的心髓,通过佛法的理念,而表现为崇高完美的德行。惟有这样的完人,才能成为超越世间一切众生的佛,成为圆满究竟的佛。”

   释印顺认为佛教界会「不自觉的」将印度古代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等所有的「至德盛业」归为释尊,因 此「传出释尊过去生中的修行事迹」。换言之,释印顺主张佛陀本身没有这样的「至德盛业」,只是因为佛弟子对于佛陀的思念,所以「不自觉的」就剽窃他人的 「至德盛业」归于佛陀,以妄语创作出本生类的经典。因此,释印顺主张整个佛教界不论凡夫贤圣,凡是赞同传述《本生经》的佛弟子,都违 犯了偷盗戒与妄语戒;同时也间接地主张,释迦牟尼佛宣说本生经的内容,不但是剽窃其他人的「至德盛业」归为己有,也是妄语。释印顺是专走学术研究路线的僧 侣,不曾拥有实证上的智慧;而中国学术研究受儒教「为亲贤讳」思想的影响极大,所以儒教化的释印顺便认为所有佛弟子也都有儒教化「为亲贤讳」的伪造了。

    然而,释印顺根本不瞭解佛教并没有「为亲贤讳」的双重标准,只有儒教思想才有「为亲贤讳」的曲笔。何以见得佛教没有双重标准的曲笔呢?

    《中阿含经》〈王相应品.四洲经第三〉记载着佛陀自述过去生曾为转轮圣王顶生王,建立整个阎浮洲唯一的帝国(达成威尔斯公图谋),拥有最大的版图,但是意不满足,而陆续征服瞿陀尼洲、弗婆鞞陀提洲、欝单曰洲(超越威尔斯公开的图谋),甚至忉利天主天帝释也让半座给顶生王,一起统领忉利天。可是,顶生王犹不满足,于是想要驱逐天帝释「夺取半座,作天人王,由己自在」。顶生王因为生起为自己谋取天帝全部权位的野心,便坠回人间而即将命终。 

    上述佛陀的本生事,所书写的法则意谓:顶生王仁民爱物王四天下且不杀生,「统 领此一切地乃至大海,不以刀杖,以法教令,令得安乐」,所以福德媲美天帝释而可升至忉利天;但是,纵然福荫四天下人民皆得安乐,若是仅为一己权位,则福德 只在人法界,不及欲界忉利天的福德;因为不为自己权位而只关心四天下人民的安乐,是不贪的善行,福德超过人间;若是王四天下只是为彰显个人的权位,而有贪 的不善行,纵然亦福荫四天下,福德只如人间一般君王。因此,顶生王命终前说:我因为贪图自己的权位而害死了自己(意不满足而命终)。最后,佛陀说:以前的 顶生王,们说是别人吗?不要这么想,应该要知道顶生王就是我啊!阿难!我那么想要利益自己,也利 益他人,也想利益许多人,为天、为人求得世间的正义与利益,求得安全无忧的快乐。那时为人所演说的法教并没有彻底,也没有彻底的清淨;也不是彻底没有欲界 贪求的清淨行,没有彻底完成清淨行。那时自己仍然不离生老病死、啼哭烦恼的苦,不能解脱一切的痛苦。 

   值得注意的是「尔时说法不至究竟」中,所谓「说法」,即是指顶生王以其身口意行,显示其心中所认知的因果法则,即是书法书 写因果法则。所以,顶生王的言行所书写的法则就是:版图愈大所辖众生愈多,则福德愈大。这样的法则虽然正确,但是不够完整、不知因果法则的全貌;因为只为 自己权位名声,则福荫四天下福德虽大,仍然在人法界中。但是,一位诚恳布施不求回报而行十善者,虽非人王,却可以生欲界天。因此,有私心的人间君王,实不 如其辖下的一位修行十善业的人民。所以,顶生王自说「尔时说法不至究竟」。

   经典记载佛陀自说自己过去世的不足与过失的记录,是极多的,显示佛陀以教主身分作为榜样,反省自己往世的不足与过失而没有任何的隐匿,完全没有「为君贤讳」的双重标准存在。既然身为教主的佛陀尚且如实自述自己往世的不足与过失,则一切佛弟子如何可能不如实记述呢?因此,佛教与儒教对于记述史实的观念与作法是截然不同的:佛教只有如实自说过失的记述而没有双重标准,儒教却有「为君贤讳」的双重标准。 

    佛陀对于过去世的不足与过失,不但如实记述,而且当时古印度外道修行者,对于佛陀所自述本生经一定的范围与内容,也有能力加以检视。例如,杨郁文举证: 

   “现在回到阿含的立场来说。《增一阿含28.4经》(大2, 650cf.)有一位外道叫做「鹿头梵志」,他很厉害,不只是精通婆罗门教的经典,还精通婆罗门教 的五明。他单从尸体的一块骨头就可以判断死者的性别,还有是因病而死还是横死。有一天佛陀从灵鹫山下来,来到王舍城外大畏塚间,也就是墓场,到处都是死者 的骨头。因为鹿头梵志到处吹嘘他的能力有多强,佛陀就拿一块头盖骨问他,此往者是男是女,如何死的,死后往生到哪里等等。前面几次鹿头梵志都回答得很正 确,佛陀也都同意他的判断。”

   对于杨郁文的举证,必须先予校正。首先,杨郁文说鹿头梵志精通「婆罗门教的五明」,并不正确。因为婆罗门教最多只有「五通」(天眼通、宿命通、天耳通、他心通、神足通),没有「五明」。五明是指内明、因明、声明、医方明及工巧明等五种「明」,与五通大不相同。可是,此五种里的天眼通、宿命通二种若可以称为「明」,是因为有「内明」实证第八识如来藏而明瞭因果必定成立为基础,或者虽没有实证内明,但他仍然可以如实瞭解因果成立的关系,才可称为「明」;其他的三种不论如何究竟,都不能称为「明」。天眼通与宿命通二种,如果没有实证第八识如来藏的内明智慧作为前提,则不能称为「明」,因此婆罗门教没有五明,顶多只有五通。然而,若以五通的内涵而论,婆罗门只有五通,但是佛教不但有六通,而且有天眼明、宿命明与漏尽明等三明六通而超越婆罗门五通。兹以杨郁文所举的鹿头梵志一事证明婆罗门只有天眼通、宿命通,而没有天眼明、宿命明.

    鹿头梵志以天眼通知道该女人饥饿以致命终而且生于 人道,但是这二个事件如此前后陈述时,似乎书写着「饥饿命终的人会生于人道」的因果法则。但是,这样的陈述并不符合真正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书法。因此佛 陀反对鹿头梵志错置因果的陈述,于是指出「夫饿死之人,欲生善处者,此事不然;生三恶趣者,可有此理」,才是正确的因果法则。鹿头梵志重新以宿命通观察该 女人的事件,发现该女人曾经受戒,因此饥饿发生时,于饿死前不偷不盗也不怨恨,所以重新更正书法为「持戒完具而取命终」,才符合正确的因果法则,并获得佛 陀的认可。因此,鹿头梵志只有天眼通、宿命通而没有天眼明、宿命明,因为不知道真正的因果关系而只能猜测的缘故。杨郁文说:「前面几次鹿头梵志都回答得很 正确,佛陀也都同意他的判断」,并不符合经文的记载。其实,鹿头梵志已经有不正确的情形,佛陀并不完全同意他的判断,显示外道婆罗门并不正知因果关系,故 有无明。 

    从上述佛陀与鹿头梵志的对话可知,佛陀自述过去世的事件,当时外道婆罗门具五通者,便有能力检 视佛陀自述事件是否正确。由于古印度时,具有五种神通的修行者极多,因此所有修行者间都必须诚实面对所有的历史事实。既然如此,在佛教经典流传的过程中, 所有婆罗门或者其他外道经典记录中,从来没有人质疑过佛陀自述本生事件有剽窃的情形。可是,没有任何神通力的释印顺,竟然可以在没有任何文献证据的情形 下,公然毁谤佛教所有持戒的圣凡弟子,会「不自觉的」妄语而将波斯、希腊的神话、传说剽窃为佛陀的「至德盛业」;也等于毁谤佛陀自述本生事件,是说谎而剽 窃他人的「至德盛业」。由于杨郁文举证鹿头梵志等等外道婆罗门具有五通,而能与佛陀彼此验证过去事件的正确性,正好证明释印顺指控佛陀与圣凡诸佛弟子皆有说谎创作、传述伪经的妄语行为,以及剽窃他人「至德盛业」的偷盗行为,其实是释印顺公然说谎而犯下欺师灭祖的恶行,也是毁谤持守戒法的佛陀与佛弟子们,同样都是触犯最高位阶的史责。 

    举梁杜二人无知于正确鑑别经典的方法,因此毁谤 佛教经典为伪经,对于真正的伪经却是没有只字片语,乃至释印顺无端毁谤整体佛教界剽窃他人的「至德盛业」。如此无智的史家已经牴触比七圣戒阶位更高的史 责,依于法界本然存在「大一统」的因果律则,若是无智史家不能于生前忏悔,必然要承受更久且更苦的业报。如此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因果律则,以及其间果报的轻重所显示的阶位,是一切史家皆无可逃避而必须承担的史责。

Shixiang编自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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