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青草2018-09-26 17:26:48

今在网上看到有人转载署名为左亦鲁的发表于《读书》2018年第8期的题为“两粒未发芽的种子:《邮报》与五角大楼文件案”的文章,颇有感触,特做一简评。左文从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及新闻自由和男女平等之间的张力这两个角度对2017年由Steven Spielberg导演,Meryl Streep及Tom Hanks主演的电影“The Post”进行了评论。本文的着眼点只限于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这一点。

除了“The Post”之外,左亦鲁在文中也列举了其它若干作品及社会舆论中所反映出的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张力。从他的介绍和他本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当今世界的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困惑。其实,这里我们再一次见证了传统的一阶哲学的缺陷,再一次面对了对于包括公平分析在内的二阶哲学分析的需要。

当今世界的人们对于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张力的困惑主要在于对于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议题之要害缺乏进一步的理解。新闻自由之权利的重要性在于其平时的一般性,而之所以会出现即便是在战争中甚至当数百万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也仍要维护新闻自由之权利的呼声是为了防止有人以危机之名破坏这一般的权利以图利自己;另一方面,当数以百万计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为了维护少数人的权利而牺牲数以百万计的生命的做法显然不会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这也就是左亦鲁在文中注意到近年来“并非自杀契约” (not a suicide pact)开始得到社会的接受的原因。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的少数人的权利就是多数人的权利,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的任何一个少数人都属于全体的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随意侵害少数人的权利本身就是对多数人权利的伤害;但是,在特殊的极端危机情况下,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区别甚至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一般意义上的少数人的权利而使绝大多数人的生命陷于险境则是一种不公平的选择。

所以,虽然表面上看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似乎是两种意识形态间的张力,但实际上却是对于一般情况下权利与极端情况下的利益的公平分析课题。

对于这个问题虽然并没有一个完美的世俗答案,但却也并非如左亦鲁基于对世人的各种看法所反映出的那样逻辑上的彻底无奈。这里一个比现有的无奈更为进步的答案涉及到两个方面:

  1. 对所谓的极端情况需要有一个至少是原则上的判断标准,以避免人们随意(abuse)以极端为理由而侵害个人的权利;
  2. 当确实出现极端情况而不得不为了大量他人的生命安危侵害少数个人的权利时,这种侵害仍然应视为违法。这时需要有在对他人的个人利益进行伤害的同时的对于自身的个人利益做出牺牲的选择。也就是说,尽管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得不通过违法的行为而伤害了少数人的利益,那些违法的人,不论是高官还是具体的执行者都必须为了他们的伤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哪怕是事后证明他们的行为确实救了大多数人。这样才能既顾及了多数人的利益,又避免极端的理由被别有用心者加以利用。只不过当事后证明他们确实救了大多数人时,除了法律的制裁之外,也应给他们记功而已。

以上的二阶公平分析,如一般的二阶公平那样,同时包含了零阶及一阶公平分析。当然上述的答案2)是一个过于简化了的答案,只是为了进行概念性的讨论,而不是为了提供实际可行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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