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啸天2020-10-09 16:45:08

第三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体系,和欧美历史上的法律体系,不太一样。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制定的明文法律、宗(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和不成文的帝王的“金口玉言”、各级官吏的行政命令……

一、帝王的“金科玉律”。儒家臣民把皇帝的“金口玉言”,尊为“金科玉律”,即每一个皇帝的“金口玉言”就是当时的法律,并且凌驾于已有的国家法律条文之上,臣民们都必须遵守不误。
1957年,时任粮食部部长的章乃器先生,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质问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刘少奇:“《宪法》所载言论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何在?”刘少奇不予理睬。当时刘少奇曾经言道:“还是不要法制,要人治的好……” (《世界宪政潮流》曹思源)。作为当时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刘少奇(其拥有的共产党神权,仅次于毛泽东),他的“金口玉言”就是法律,并且凌驾于已有的中国法律条文之上。
1967年8月5日,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共产党儒家封建神权争夺中,惨遭失败的刘少奇,再次被造反派批斗,造反派硬按下他的头,手被硬扭到背后,强迫他做出卑躬屈膝之形;有时揪住刘少奇稀疏的头发,强迫他拍照。红宝书——毛泽东个人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崇拜的道具,成为扇耳光的工具。时为人民共和国第一夫人——王光美衣衫不整,光脚站立,她不顾一切地挣脱造反派们的手,扑向刘少奇,两人在拳打脚踢中执手相看泪眼,无语凝噎……批斗结束押回办公室,国家主席刘少奇愤怒难消,手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正词严地对离心离德的属下吼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即使罢免我的国家主席的职位,也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今,他们的作法,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为何不能说话?!”(《世界宪政潮流》曹思源)。失去共产党神权的刘少奇,他的话语不再是“金口玉言”,与粪土无异。
当时,毛泽东公开宣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因为毛泽东自己就是法、就是天;毛泽东的意志要求、话语、命令就是“金科玉律”,而且凌驾于所有的已有的法律之上。
19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1975年《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而这两部宪法正是中国传统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识一脉相承,而且是随着最高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占有者的意识变动而改变。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既不归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也不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及总理),而是归于一个单独的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而中国其它政府部门的首脑,都有任期限制(不超过两届),唯独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无连任限制,此为世界的特例,并且出现罕见的现象:毛泽东连任军委主席,而表面上的国家最高元首——国家主席刘少奇居然成为他的副手(军委副主席);普通公民邓小平连任军委主席,而国家最高元首——国家主席杨尚昆居然成为他的副手(军委副主席);后有江泽民为军委主席,已成为国家主席的胡锦涛成为他的副手(军委副主席)。明眼人便可知道中国共产党的儒家封建神权传承的诡异性,掌握着国家实际军权,就掌握着国家神权体系的命脉。
在毛王朝后期,“文化大革命”时代,中国“刍狗”的一切行为规范,都以《毛主席语录》、《毛泽东选集》为准则,任何“刍狗”都不能违背。

二、各级官吏的行政命令。地方各级儒家封建神权占有者,理所当然把自己的命令作为法律来实施。而且凌驾于已有的法律条文之上。而且,各级官吏的意志、要求,都凌驾于已有的法律条文之上。
而皇帝和各级权贵者们的思想意识的随意性,造成朝令夕改的特殊现象,长期形成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可能有固定的严肃的法律体系,在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意识里,根本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和真正的法治思想的神圣观念。
即使现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令时都朝令夕改。
正是因为深厚的儒家思想文化意识,现代中国各级行政长官的意志、要求、命令都凌驾于已有的法律条文之上;法官不能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他们必须服从各级地方长官的意志要求;现代中国各级行政部门,都可以随意制定自己的行政法,而这种行政法是根据各级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的意识来制定,而不是真正地按照社会实际需求制定,而且没有统一标准。而且这些行政法规,往往凌驾于已有的国家法律之上。
例如在中国城市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前任市委书记如果喜爱杨柳,于是全市的绿化树木都种上杨柳;而后任市委书记如果偏爱榆树,于是砍光杨柳,种上榆树;有时仅仅是因为听从风水相师的一句话,而让市委书记改换全市的绿化树种。
由于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频繁变更,所以制定的行政法,多如牛毛,互相矛盾、重叠。如果按照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地方行政部门,各个时期制定的行政法规,认真地实行,该地区的老百姓所有的行为,都属于犯罪性质。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腐败黑暗的儒家思想文化遗存的根基,“人情大于国法”大行其道;也给底层治安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底层“刍狗”提供方便……

三、宗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
(一)、中国历代帝王家族都有自己独立的宗法体系,而且凌驾于帝国法律体系之上。
当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党规,凌驾于名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上。在执行的过程中,凡是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党规,相冲突的国家宪法法律条文,都弃之不用。比如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党规精神内涵相冲突,而成为一纸空文和摆设。
(二)、而且儒家思想文化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地方法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这种地方法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独立和凌驾于国家法律体系之上。例如:男女偷情,按照历代封建帝国法律,一般不是死罪;按照地方法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却可能是死罪——以乱石砸死,或沉入水中淹死。
在现代中国地方政府的地方行政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按照现代法治精神规定是不能,也要求避免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冲突;然而,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往往凌驾于国家法律体系之上。
中国的家法、族规,是按照家长或宗族领袖的精神思想意识决定的,家长或宗族领袖的命令,就是法律,所有的成员都必须遵守。在“父为子纲”的儒家思想指导下,父亲在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他可以随意处罚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可以把儿女当作奴隶出售,甚至随意处死自己的儿女后代。在现代中国的家庭中,有些家长可以随意处罚孩子或家庭其他成员,殴打致伤、致死等,一般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在一个孩子的国家政策的限制下,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思想的控制下,许多家长遗弃或杀死自己的亲身女儿,一般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等。这就是现代家长的儒家封建神权,仍然凌驾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上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就是儒家思想文化的法律体系中的地方法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的思想文化意识,在现代中国社会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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