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CK10252017-03-25 09:32:19

热点事件!

 

“刺死辱母者”,主要问题不在于定罪,而在于量刑

吴法天

昨天被一宗“男子刺死辱母者”案刷屏。被告人与欢的母亲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某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有17万的欠款无法还清。于是,催款人带着11人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对债务人极尽羞辱,甚至有一个叫杜志浩的人还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人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人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试图往外冲,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一判决理由在网上引起较大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构成正当防卫,于欢应当无罪。

从感情上讲,我非常同情被告人的遭遇,甚至连续过山东朋友,希望可以为其二审提供法律援助。但从辩护策略而言,我不认同一审律师的无罪辩护,该案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定罪,而在于量刑。认定其正当防卫难度很大。但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的弹性很大,从十年以上到死刑,量刑不当是本案存在的最大问题。

不少人援引刑法上的无限防卫权,可能在本案中比较牵强。刑法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即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通常认为,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也不构成,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经实施,被损害人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本案中,催债人对苏银霞母子采取了暴力的讨债手段,但很难界定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对方非法拘禁、辱骂或者侮辱,并不在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列,将生殖器放在脸上蹭涉嫌猥亵妇女,但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无限防卫的强奸。而且,在被告人于欢持刀刺向几名讨债人的时候,因为警察在场,上述不法侵害实际上已经停止了。也就是说中间,有一个明显的中断,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后来,于欢看到警察要走,试图往外冲,想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造成了一死多伤。故意杀人是不成立的,但即使事发有因,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也很难改。

我们可以说这些被捅死伤的讨债者本身存在过错,罪有应得,我们也可以说于欢是被逼无奈,是血性男儿,甚至可以说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过于死板。据我所知,还有的国家法律会对“虽无现在危险,防卫人因暴行惊恐下当场杀伤歹徒”网开一面。例如大陆法系的代表各国家中,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日本《盗犯等防止和处分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第1款规定的盗犯场合,“虽然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行为人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4条第3项:(防卫行为超越其程度时),其行为系因恐怖、惊愕、兴奋或惊惶失措所致,而不能非难行为人时,不处罚。瑞士刑法第33条第2项:“因过于激愤或惊惶失措”者,不处罚。韩国刑法第21条第3项:“如其行为系在夜间或其它不安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慌张而引起者”亦不处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秉承普通法原则,在“以理性第三人所应有的认识为依据的合理(reasonable)标准”的基础上,出于“行为人自身主观确信的真诚(honest)”的类似行为也不罚。

但是,中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这个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很难改变。如果正当防卫的情形不能成立,可能要做防卫过当的辩护都不大可能。这个判决的量刑,却值得商榷。

我查了一下目前司法机关针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参考标准,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量刑标准里的具体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一般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权,但有限制。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我手上有几个案例,可以就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比较一下。

【案例1】余某故意伤害致死,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但是事出有因,受害人寻衅滋事存在严重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事发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只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的受伤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后经过多次努力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案件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归案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等意见,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2】一起因为因为追讨债务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欠被告人6000元钱,多年不还,经被告人多次催收,被害人仍然不还钱并骂被告人,且被害人扬言:“我不还钱给你又怎样?”面对态度嚣张的被害人,被告人在被激怒的情形下向被害人捅了一刀。由于被告人的妻子长期生病,急需钱治疗,被告人才多次到被害人家催收欠款,然而被害人态度恶劣,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钱,使被告人无法忍受,做出了错误的举动。而且,抢救不得当和不及时是造成被害人死亡一个重要原因。被告人通过亲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不上诉。

【案例3】两被告人怀疑受害人盗窃,在没有真实凭据的情况下即追打被害人,用木板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处二被告一个七年有期徒刑,一个六年有期徒刑。

【案例4】被告人四人,因与被害人发生毒资纠纷,而将被害人捆绑并非法拘禁在该房内。期间,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多次殴打被害人,并逼其还钱及书写欠条。后被害人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法院分别判处多名被告十五年、十四年、七年和四年有期徒刑。

【案例5】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白某与其女朋友穆某发生矛盾,后穆某从广东省东莞市跟随被害人张某来到中山市,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打穆某的电话后得知其女朋友穆某的下落,并在电话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了争吵,白某一气之下想教训下张某,于当天中午即纠集黄某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中山市西区某旅馆内,用匕首刺伤了张某的右眼部,后双方发生了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白某将张某刺伤至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无期徒刑。

【案例6】2011年4月16日9时许,在某县某镇高村庙会北头,张小为给人出气,与在庙会上游玩的黄某发生矛盾,双方都叫人准备斗殴,被告人黄某、洪某打电话先后叫来了赵某、李某、郑某、康某、武某、周某、金某、钱某等人对张小及其同伴孟某拳脚相加进行殴打,黄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张小腰、腿、腹部数刀;洪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张小腹部、大腿部位数刀,向孟某后腰部位刺中一刀。张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符合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孟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害人张小首先对被告人黄某拦阻、质问,致使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引发斗殴,被害人张小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两主犯被判十三年、十二年,其他从犯均在二年以下量刑。

【案例7】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因男女朋友之间的矛盾,在酒吧喝酒,共同商议伤害他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刀具,被告人徐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劝后,便放弃了犯罪念头,还与王某共同劝阻徐某某,而被告人徐某某,不听劝解,执意行凶伤人,致使被害人徐某死亡,致被害人张某轻伤,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由于被告人年仅20,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上诉后改为死缓。

【案例8】江西黄飞龙黄飞虎兄弟因债务纠纷,密谋砍杀被害人张某,指使多人手持砍刀,对张某进行连续砍杀。在砍杀前,黄飞龙让黄飞虎约被害人到茶楼,在砍杀过程中,黄飞龙用枪逼迫多人回去砍杀,指使死者身上伤口多达60多处,大出血死亡。黄飞虎次日被抓,黄飞龙藏匿两个月后被发现,持枪拒捕,与警察对射,被抓后拒不认罪,未对死者家属进行任何赔偿,更未取得谅解。九江中院一审判处黄飞龙死缓,黄飞虎十五年有期徒刑。该案被告人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以及毫无从轻减轻之情节,却得以免死,在当地引起巨大争议。九江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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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量刑比较

?在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致死案的量刑上,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出否初犯、手段是否残忍,是否认罪悔罪,有无自首,是否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谅解,都将影响最后的量刑。其中有一起是在10年以下量刑,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因被害人是一个盗窃惯犯,而怀疑家中失窃是被害人所为,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形下追打被害人,用木板击打头部,指使其死亡,后自首投案,加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所以从轻减轻,罚当其罪。而案例8,是前不久震惊江西的砍杀60到致死案,手段残忍,没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而且开枪拒捕,按照刑法应该处以死刑,却被判死缓。该案与案例7对比,明显量刑过轻。本案被害人辱其母,过错比较明显,也比较严重,于欢的自首没有认定,但积极赔偿的情节存在,有无认罪悔罪不清楚,手段残忍给两颗星是比较其他致死一人的后果而言还有多人被刺伤。但判无期显然过重,对比其他案例,以10年左右量刑比较合适。

这里有一个特例是邓玉娇案,她当年也是被指控故意伤害致死,但被害人的错误比较明显,也比较严重,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就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更为重要的是,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把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写入工作报告中,最高法称邓玉娇案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如果不是法医鉴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能量刑也不至于这么轻。

辱母案于邓玉娇案有一定的相似度,但邓玉娇案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性侵。当时,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修脚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邓玉娇案可以认定防卫过当,但辱母案的防卫时机跟邓玉娇案并不一样,恐怕很难认定,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程度近似。

我个人希望,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于欢二审得到轻判,应该符合大多数人的期待。

 

刺死辱母者案: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3月23日至25日,《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引发舆论热议,舆论在热议犯罪嫌疑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对涉事警方、法院在此事件中的处置和判决也发出了不满的声音。鉴于该事件正处上诉期,舆情持续发酵的可能性较大。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特梳理了此期间的舆情态势以供参考。

 

3月23日,《南方周末》刊发报道《刺死辱母者》。报道显示,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发生一起因暴力催逼高利债而导致杀人事件。由于暴力逼债者当面侮辱欠债者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最终刺死一名逼债人员。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并未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此前,2016年8月,暴力逼债的幕后主使人吴占学因涉黑也以被聊城警方控制。报道中还提及,事件中,接警民警在现场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之后于欢欲离开现场遭阻止从而发生血案。

 

3月24日,《南方周末》此报道引发媒体关注后被大量转载,部分媒体在转载过程中将原报道标题《刺死辱母者》改为《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亲 1人被刺死》,标题内容较之原报道更加具体、细化,之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细节内容成为舆论热议焦点。

 

3月25日,媒体“北京时间”报道称,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已在2月24日提起上诉,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他还称,此案一审中,于欢自首未被认定,暴力催债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舆论观察

 

 

 

舆情高热态势明显,

微博话题阅读量破亿

 

3月24日至25日,此事件舆情热度持续走高,截至3月25日21时30分,新浪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已成为“1小时”和“24小时”热门话题的首位,话题阅读量达1亿,网民讨论量达7万条。相关微信文章352篇。此外,《刺死辱母者》在24日被网易网转载后,截至3月25日21时30分,已有184.4万名网民参与讨论,相关新闻跟帖也达6.4万条。而在25日网易网就此事件中“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所进行的一项网络投票中,93.9%的投票者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网民观点多元化,

认为于欢正当防卫观点占上风

 

此期间梳理网民观点可以发现,约四成网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应判无罪;约三成网民认为出警的警察涉嫌渎职是引发悲剧的重要因素,应对涉事警察进行追责;约一成网民对法院的判决逻辑和结果表示不满;约一成网民认为就此案的实际情形看,于欢应属于防卫过当,法院可考虑轻判;约一成网民关心警方是否处理暴力逼债者。

 

 

评论关注法理情理之争,《新京报》

评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3月24日至25日21时30分,部分媒体也就此事件刊发评论:

 

1.《新京报》刊发评论《“刺死辱母者”案: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点出此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值得商榷;其次,警方出警后的行为涉嫌渎职;再次,仅仅靠民事手段来制约高利贷行为远远不够,难以遏制其伴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如本案),有必要将高利贷行为规定治安违法,严重的规定为犯罪,加大监管力度。截至3月25日21时30分时,该评论网易网新闻跟帖有17.9万人参与讨论。

 

2.《中国青年报》刊发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评论认为,“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3.财新网刊发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的评论《“刺杀辱母”背后彰显破产机制的不足》。评论认为,“从根源上看,如果有较为健全的破产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债务清理机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暴力催债现象势必能够减少。”此外,财新网还刊发评论《“刺死辱母者”背后的企业家恐惧》,评论认为“面对催债,没有破产保护,小企业主无处遁逃,丧失尊严,甚至没有人身安全的窘境不能漠视。”

 

4.法制网刊发评论《辱母杀人者已上诉,二审会算正当防卫吗?》,评论将目光聚集于该案二审是否会认定于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5.凤凰网刊发评论《辱母杀人案: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评论认为“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

 

同时,腾讯网、凤凰网就此案所转载的多篇微信公号文章也引发舆论一定关注,包括:《法律不能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刺死辱母者”刷屏,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刺死辱母者的背后:中小实体之苦 还不清的高利贷》、《徐红亮:刺死当众辱母者被判无期,难以服人!》、《若被侮辱与伤害者得不到正义,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激愤怒杀辱母者,量刑关键不能少了警察过错》。上述文章主要认为法院和警察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和行为不能服众。

 

 

律师圈热议于欢

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殿学: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完全是惊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北京德衡律师集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徐红亮:本案真正应该讨论的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而非争议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而当时阻拦于欢出门的如果不存在四人共同实施,则于欢的“乱”捅行为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即在本可以制止的侵害后果之后,仍然不计后果的实捅的行为,故超出必要防卫手段的可能性较大。

 

舆情研判

 

 

该事件中,于欢虽然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舆论场中对他普遍报以同情的态度,反观涉事警方和法院在此事件中的做法和判决结论则迅速成为舆论场的众矢之的。舆情之火已经转向涉事政法机关。梳理舆论关注点后可以发现,不少网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有罪,而在律师圈中则有声音认为于欢的实属防卫过当。在媒体评论中,除了于欢是否有罪的分析外,还有对此事件中透露出我国在企业破产机制方面的窘境的观点。

 

通过分析此事件目前的舆情走势后可以发现,有三个关键点左右了事件的舆情走向:首先,23日,《南方周末》原文刊发后并未被舆论所关注,但在部分媒体对原标题的二次加工后,在24日这一天迅速引发舆论关注,舆情开始加速升温;其次,该事件舆情发酵期25日恰处周末,微信等新媒体中已出现多篇评论文章,在网易网、凤凰网等商业媒体迅速转发后,成为舆论场主要声音,而主流媒体的相关评论则反应较慢,并未第一时间出现在舆论视野中;第三,涉事政法机关在舆情发酵多日后,始终未主动发声也促使了舆论场中质疑和不满的声音逐渐积累,如果后续涉事政法机关以缄默应对,舆情持续发酵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该事件已进入上诉环节,涉事法院是否改判将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后续舆情处置中,警方涉事警方是否如报道中所称的不作为,法院为何没有认定于欢正当防卫这些舆情关键点需要涉事政法机关及时发声。希望涉事政法机关在回应舆论关切的同时,让舆论看到政法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不懈努力。

 

分析师:车海星

编辑:牛佳宇

 

 

 

烧伤超人阿宝:关键时刻,他们跑了

 

聊城高利贷杀人案,无论网上流传的哪个版本,都没有否认一个事实:

警察赶到现场后,说了句不要打人,然后离开了。

离开干嘛去了?据说是到外面了解情况。

但我们不禁要问:出警在尚未隔离开冲突双方,未帮助被打者脱离控制,也没有表明自己马上会回来当情况下,不在现场处理和了解情况,而是离开现场去“核实情况”,是否符合处置规范?

可以说,这起恶性案件之所以发生,警察的离开是最关键因素。

在此之前,债务人的儿子之所以能一直没有失去理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警察的期望。

他相信警察,他认为警察会解救他。

所以他始终没有采取极端措施,

但警察却把他扔对方手中,离开了。

他不知道警察去干嘛了

他只知道:本该救他的警察,把他扔下离开了

他本来以为警察会救他,

这是支撑他不失去理智的唯一希望。

有人说:警察没有真的离开,他没有自卫的紧迫性。

但是,设身处地,他当时只看到警察离开了,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帮助他就离开了,没人帮他了没人救他了。

他怎么可能判断自己没有自卫的紧迫性?

所以,这起案件最大的责任人,就是出警警察。

他溜了,是错的。

他没溜,而是莫名其妙的离开现场把被害人丢在那里去外面“了解情况”,同样是错的。

希望追责。

 

烧伤超人阿宝:如何光明正大的不要脸—-说说警察的官腔

 

 

如果我问你个问题:西门庆和武松是不是好朋友?你会不会觉得我脑子有病。

可是你还真别说,虽然这两人最后闹到你死我活的,但是两人之前很可能不仅关系不错,还一起称兄道弟分赃发财也说不定。

武松和西门庆,一个是当地的刑警队大队长,一个是当地通吃黑白两道的黑社会老大。

《水浒》里面是这样介绍西门庆的:原来只是阳谷县一个破落户财主,就县前开着个生药铺。从小也是一个奸诈的人,使得些好拳棒。近来暴发迹,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放刁把滥,说事过钱,排陷官吏。

也就是说,西门庆和武松,都在县政府工作,一个是刑警队大队长,负责抓捕罪犯,一个则是专门与人说事儿过钱。二者之间,怎么可能没有交集。

事实上,武松从来不是个洁身自好的警察。

他后来参与黑社会争地盘,醉打蒋门神替施恩夺回快活林后,被张都监纳入帐下,经常收受贿赂。《水浒》原话说:但是人有些公事来央浼他的,武松对都监相公说了,无有不依。外人俱送些金银、财帛、缎匹等件。

一个喜欢收受贿赂的刑警队大队长,和一个在衙门里替人说事过钱的黑社会老大,要说没有交集没有交情没有金钱往来不称兄道弟,你信吗?

所以,武松肯定是认识西门庆的,而且关系还不错。

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地方,如果黑社会发展壮大,那么几乎可以肯定当地的警察系统已经彻底沦陷。每一个黑社会老大的后面,都少不了为老大负重前行的警察。

然而武松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西门庆这个黑社会老大,其实根本没把他放眼里。西门庆看上了潘金莲,就毫不犹豫的下手毒死了武大郎—县刑警队大队长的亲哥哥。

说白了,西门庆这样的黑社会老大,虽然和武松这样的警察称兄道弟,但内心里无非把他当成需要花点钱喂养的狗而已,哪里会真和你有什么交情。

很多警察有种错觉,以为黑社会对自己恭恭敬敬,自己才是老大,自己比黑社会牛比。其实,一旦黑社会势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定会反客为主控制当地执法部门,把警察机构变成对自己百依百顺的走狗。

作为一个资历比较浅的新人,武警官心甘情愿的为西门庆老大当起了走狗。

但是,做走狗也是 有底线的。

亲哥哥被杀,武松忍不了。于是收集了人证物证,去知县,也就是县公安局局长那里去报案。

大家注意:这是堂堂县刑警队大队长的亲哥哥被杀,在有人证物证书证的前提下,刑警队大队长亲自报案。

然而,这件事儿却被黑社会老大西门庆轻而易举的摆平了。面对自己刑警大队长的血海深仇,公安局根本连案子都没有立。

公安局长真的是贪图西门庆的那点贿赂?也未必。

问题是,当黑社会势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便已经反客为主,警方除了助纣为虐分一杯羹之外,即使想奋起反抗,也已经没有能力了。如果不顺从西门庆,局长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未必安全。

就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出现了:刑警队大队长的亲哥哥被杀,刑警队大队长带着证据报案竟然不予立案。而且这个刑警队大队长还是公安局长的心腹,刚刚辛辛苦苦帮着局长把这几年贪赃枉法积攒的钱押运到东京行贿打点谋求升迁。

不予立案,又必须得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

很难吗?一点都不难。

下面我们就会见识中国几千年官场文化的精华,被所有成熟官员使用的炉火纯青的专业技能,确保官员可以光明正大不要脸的不二法门:打官腔!

为了大家能深刻理解官腔文化,我先把书中这段原文照录:

“次日早晨,武松在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谁想这官人贪图贿赂,回出骨殖并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不可一时造次。”狱吏便道:“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武松道:“既然相公不准所告,且却又理会。”收了银子和骨殖,再付与何九叔收了,下厅来到自己房内,叫土兵安排饭食与何九叔同郓哥吃,“留在房里相等一等,我去便来也。”

这里面,有两个人在和武松打官腔,一个是阳谷县县长兼公安局长,一个是狱吏。

县长兼公安局长的官腔是政治官腔,高屋建瓴,大气磅礴,一张嘴就把圣人摆出来,给自己的作为找到理论依据和政治依据,让武松难以反驳。

圣人这么说过吗?可能说过。

可圣人说这话的时候,是准备让你这么用的么?圣人要知道你把这话这么用,还特么不气的从坟墓里爬出来抽你耳光。

这种高屋建瓴的官腔,我们在现实中也经常听到。

医生被医闹打了,报了警,警察经常会和颜悦色的教育你:现在建设和谐社会,你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不要为你这点小事影响社会稳定,赶紧和解了吧。

对比一下公安局长对武松说的“圣人云“,是不是惟妙惟肖,形神兼似?

是不是一样高屋建瓴大气磅礴?是不是体现了发言者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可是,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是让你用来枉法渎职的?中央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是让你用来包庇罪犯的?

今年二月,南华附二院,以退伍老兵谭某为首的医闹集团,打伤医院员工,在医院大厅里放鞭炮,炸跑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就医的患者,砸了会议室,围堵医院大门,游行市委市政府。政府最终逼迫医院在没有进行医疗鉴定的前提下赔40余万。

有关领导说:为了社会稳定。

今年3月12号,衡东县医院,1名76岁老年患者早七点送急救,胸闷气喘多年,肺气肿肺大泡慢性阻塞性肺。20多岁的年轻女医生单雅琴接诊后全力抢救,9点15分抢救无效死亡,9点20分开闹。年轻的女医生几次逃跑被拽回,遭围住殴打。整个过程被全部录下,铁证如山。

而打人者不仅至今未受任何处分,南华医闹事件头目谭某竟然再次率领当地医闹集团打砸威胁医院。

据说,之所以打人者未受任何处理,之所以医闹集团首脑至今无人敢追究。也是为了“社会稳定”。

为了社会稳定。高屋建瓴大气磅礴,充分展示了警方和当地领导高超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养。

不过,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最高指示,是用来纵容违法包庇犯罪的么?

到底是为了社会稳定,还是不敢得罪西门庆这个黑社会老大?请当地警方和政府领导问问自己的良心。

局长给武松打的是政治官腔,而狱吏给武松打的则是技术官腔。这个官腔没有政治官腔那么高屋建瓴,却也是高明之极。

如果说,政治官腔还不算太难反驳的话,技术官腔却是极难对付,因为他有专业门槛在里面。作为外行人,很难搞清楚里面的门道,就算觉得不对劲,也不知道从何驳起。

狱吏说: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

这话对不对?

当然对,但是他巧妙的偷换了概念和规则适用范围。人命案子,尸伤病物踪这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需要去调查的东西,却不是报案者需要提供的东西,更不是立案的前提。

这个巧妙的技术官腔,把一句正确的话,放到一个不正确的程序环节,堵死了武松依法伸冤的途径。

这样的技术官腔现在有没有?

有,而且非常常见!

面对医闹行为,警方经常打的技术官腔有两个。

一个是:警方不宜过多介入医疗纠纷。

第二个是:群体事件的处理需要服从上级命令。

我们分别分析一下。

官腔的诀窍,就是模糊和偷换概念,或者模糊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边界,拿正确的理论掩护错误的做法。

狱吏的官腔,把定案的要求,偷换成立案的要求,达到了欺骗武松不予立案的目的。

而部分警察则经常用官腔,把“违法行为”,偷换成“医疗纠纷”,达到敷衍医务人员为自己不作为辩解的目的。

很多警察说:医疗纠纷有技术门槛,警察难以鉴定对错,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能无原则的站在医生一边。

这话对不对?当然对!

可是,医生什么时候要求你鉴定医疗纠纷了?

借了钱不还,我来讨债,这叫纠纷。因为债务纠纷去把别人家砸了,把别人家孩子绑架了甚至砍死了,这叫违法犯罪。

对医疗后果不能接受,对医疗有疑问,走法律程序依法讨公道,这叫医疗纠纷。

不接受医疗鉴定,不肯走法律程序,围堵医院,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甚至砍杀医务人员,这叫违法犯罪。

医务人员要求警方处理的,不是医疗纠纷,是违法犯罪。是要求警方阻止和惩戒违法犯罪行为,让对方回到法律轨道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这个逻辑很难理解么?我觉得不难。

但是我们的很多警察同志就是如同祥林嫂一般反反复复絮絮叨叨强调自己不能介入医疗纠纷。这是真傻?还是在故意打官腔敷衍?

潍坊纱布门事件,产妇赖在医院不走。警察一脸无辜的说:我们也没能力鉴定,不知道她有病没病,不知道她可不可以出院啊?

需要你们鉴定么?

逻辑很简单:如果她没病,应该出院。如果她有病而这家医院没有能力治疗,那就更应该出院另寻高明啊。你天天病的要死要活却非要赖在一个查不出你什么病的医院干嘛?

把违法犯罪,偷换成医疗纠纷,然后以技术门槛为由规避责任为自己的不作为辩解,这是警察经常用的第一个技术官腔。

再说一下第二个技术官腔。

警察是纪律部队,群体事件的处理要服从上级命令,上级没有命令我们无法采取行动。这是很多警察常用的辩解,他们表示,自己其实非常的嫉恶如仇,恨不得飞身上前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但是碍于“上级”命令,只能含恨观望。

而当你问他这个逼迫他坐视医务人员被伤害的“上级”到底是哪个,却往往没有结果。打死也不说,理由呢,还是那句“警察是纪律部队”。

警察嘴里的“上级”,和报道里面的“有关部门”一样,都是很神奇的存在。看不见,摸不着,没有任何具体的指向,却承担了所有的责任和黑锅。

其实,这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官腔。

这个官腔的要点,同样是通过偷换概念,用正确的话,掩护错误的事。

群体事件,和群体犯罪,是两码事。

中国这些年,社会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也确实产生和积累了一些社会矛盾。这些矛盾有时候会激化成群众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这些事件的当事人,并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本质上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政府在处理的时候肯定是尽量避免激化矛盾。警方在参与此类事件处理的时候,只能努力维持秩序,不得擅自动用武力。

像衡阳斯巴达三百老兵这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医闹集团,聚众闹事,围堵打砸医院,伤害医务人员。这根本不是什么群体事件,而是群体犯罪,团伙犯罪。

群体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暴力犯罪,是敌我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要坚决避免使用暴力。而敌我矛盾,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严厉打击。

混淆团伙犯罪和普通群体事件的区别,把恶性医闹事件偷换成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普通群体事件,进而为自己的渎职和不作为打掩护,这是一种非常无耻的行为。

2005年,福建南平,数十人持棍棒和管制刀具在医院哪进行暴力打砸并砍杀医务人员,造成10余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身中6刀,深达脊柱,并发骨折。在患者砍杀医生时,防暴警察早已经到场。但是当时的录像表明,这些警察什么都没做。一位参加任务的警察说,我们站着不动,等命令,盾牌都贴身放置。

我大南平警察威武!

2002年,也是衡阳,300多名医闹聚众凌辱殴打主治医生袁小平等医务人员,逼迫袁医生抱着尸体游街示众。出事后,远方多次求助警方,而我们的警察呢?

先是石鼓区公安分局110出警大队副队长带着两名民警赶到现场,一看家属人多,对家属简单劝了几句之后,溜了。

2个小时后,石鼓区青山分局青山街派出所教导员政治教导员李小平带着警察赶到,此时袁医生正被暴徒胁迫抱着尸体游街示众。李教导员见状,不是积极和医院保卫人员一起控制事态,而是跑到一边开始打电话向上级汇报,一汇报就是30多分钟。增援警力赶来后,依然没有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措施解救医生,最后是50多个实习生看不下去了,闯到暴徒群中把袁医生解救了出来。

警察在一边围观,学生冲进去救人。

我大衡阳警察威武!

警察同志说:我们要服从指挥,我们等待上级命令。

服从你妈逼的指挥,等待你妈逼的命令!

难道所有的警察守则,所有的执法条例,所有的警察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都要求你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毫不犹豫的挺身而出?

那些声称警察是纪律部队必须服从命令的警察,请你站出来明确告诉我:中国的那条法律法规,那条行政规章,哪个红头文件,哪个上级命令,要求你必须在人民群众被暴徒砍杀的时候,全副武装的在一旁看着不动?要求你必须先汇报请示,等到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去救人?

那些声称擅自行动会面临严重后果的警察,请你站出来明确告诉我:中国的那条法律法规,那条行政规章,哪个红头文件,哪个上级命令,要求对敢于在这种情况下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警察严加惩处而不是嘉奖鼓励?

什么上级命令,什么服从指挥,你们不就是怂吗?不就是怕死吗?不就是平时在办公室看着工作证上的血型把自己感动的稀里哗啦,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却都成了尿裤子的娘炮吗?不就是把自己的无能无耻栽赃给那个虚无缥缈的“上级”,栽赃给体制和政府吗?

面对局长和狱吏的官腔,武松没有闹,只是淡淡的说:“既然相公不准所告,且却又理会”。

西门庆得知武松告状被拒,应该是很高兴的,因为他不久就带着相好的去鸳鸯楼喝酒了。

然而事实证明,他高兴错了。

他稍微聪明一点的话,就应该明白:武松没有在公安局领导面前哭闹,其实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很多公安系统的领导,对医疗行业的种种批评和指责不胜其烦,甚至想方设法堵批评者的嘴。

其实,医生还肯呼吁,还肯批评,还肯声泪俱下的求你们,还肯和你们情绪激动的讲道理,还肯一次次反复请你们依法维护医务人员的权益,是因为他们还相信我们的政府,相信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警方。

武松没有吵也没有闹,是因为他已经对法律绝望了,已经不再试图在体制内以合法的方式为自己的哥哥讨回公道了。

武松是一个可怜人,他有能力有才华,吃得苦受得累,自始至终他一直努力的去做一个好公务员,他努力适应各种体制内的规则和潜规则,努力讨好从阳谷县令到张都监的所有体制内上级领导。

然而最终,他上了梁山。

我是一个自干五,我对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我们的警察队伍,依然满怀希望。

所以,我才写这样的文章。所以才你删了我再发,你删了我再写。

哪天你我不写了,不发了。

就证明我已经绝望了。

奉法者强,则国强!

诚哉,斯言!

 

 

烧伤超人阿宝:每个黑社会后面,都有一群负重前行的警察

 

老不读三国,少不读水浒。

为什么少不读水浒呢?因为水浒本身是一本为贼寇树碑立传的书。年轻人比较愤青,容易有反社会倾向,很容易把书中的贼寇当作英雄崇拜。而当你成了家立了业,成了中产阶级的时候,你就会盼望这个社会稳定和谐,对那些江湖贼寇就不以为然了。

有贼寇,就有警察。

水浒前半部,基本就是警察和贼寇斗法的故事。而仔细研究一下我们就会发现,水浒里面的贼寇如此猖獗,警察要付很大的责任。古代警察的行事风格和各种潜规则,在当今社会依然可见。这种警察与黑社会狼狈为奸的黑色文化,仔细梳理一下还是蛮有意思的,而且对我们今天法制社会的建设也不无惊醒和借鉴。

水浒故事里面非常著名的一个故事就是智取生辰纲,智取生辰纲的带头大哥是晁盖。

晁盖生活在山东济州郓城县,这个县的知县叫时文彬,《水浒》里面,对这人的评价相当不低,说“此人为官清正,作事廉明,每怀恻隐之心,常有仁慈之念。争田夺地,辨曲直而后施行;闲殴相争,分轻重方才决断。闲暇时抚琴会客,忙迫里飞笔判词。名为县之宰官,实乃民之父母”。

有这样一个好官,郓城县的治理应该是非常不错的,几乎就是大宋朝的治安模范县。

但这个治安县的法制水平究竟如何呢?

郓城县公安局的局长,是由时知县兼任的,而两个专管缉拿盗贼的刑警大队长,分别是朱仝和雷横。

这一天,县长兼公安局长时文彬,命令两位刑警大队长带队伍分别巡查缉拿盗贼。二人分头行动,雷横到了晁盖所在的东溪村灵官庙,遇到了在供桌上睡觉的刘唐。

然后,他就将刘唐指认做盗贼,二十几个人一拥而上将刘唐绑了。

注意:雷横无论在抓刘唐之前还是之后,都没有对刘唐进行任何盘问。也没有采取任何方式确认对方的身份,更没有给刘唐任何分辨的机会。如果刘唐是盗贼,至少身上得有点赃物吧?雷队长也没有搜查赃物。

其实,刘唐是不是盗贼不重要。重要的是,雷队长在奉命抓贼,雷队长现在需要一个盗贼,而刘唐是一个老天爷送到他跟前的非常适合被指认为盗贼的人。

如果不是后来晁盖冒充刘唐的舅舅将他救下来,刘唐的命运大概是这样的:被雷队长和几十个警察抓回大牢,然后一通严刑拷打,逼他承认自己是盗贼,然后把县里积压的一批盗案全部扛下来,然后不明不白死在大牢里。而雷队长及其手下的警察,则会因为超高的破案率受到上司的嘉奖。

抓到了盗贼后,雷横高高兴兴的跟手下说:“我们且押这厮去晁保正庄上讨些点心吃了,却解去县里取问。”

说直白点,雷队长要带着这几十个警察兄弟去晁盖这里打秋风。

晁盖是个不折不扣的黑社会,事实上,《水浒》里面的好汉,绝大部分都是黑社会。差一点的是黑社会小弟,好一点的是黑社会老大。

晁盖属于黑社会老大级别的。书上说他:“专爱结识天下好汉,但有人来投奔他的,不论好歹,便留在庄上住;若要去时,又将银两赍助他起身”。“晁盖独霸在那村坊,江湖都闻他名字”。

这不是黑社会老大是啥?

雷横是刑警队长,晁盖世黑社会老大。而刑警队长主动带着几十个警察跑到黑社会老大那里“讨点心吃”。

别扭不?眼熟不?

任何一个地方,如果黑社会势力猖獗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那么当地的公安队伍必定是黑社会老大的座上嘉宾。古往今来,从无例外。

公安队伍来讨点心吃,晁老大自然是盛情款待,好酒好肉尽管招呼。

警察们大吃大喝的时候,晁老大偷偷去见了刘唐并串好了供词。第二天,假意说刘唐是他外甥,雷警官吓的赶紧放人。

放人的时候,雷警官说的话可有意思了:

“保正息怒,你令甥本不曾做贼。”

“若早知是保正的令甥,定不拿他。”

“保正休怪,早知是令甥,不致如此,甚是得罪,小人们回去。”

奴颜婢膝啊,哪有半点警官的样子。

三个字,不要脸!

四个字,真不要脸!

放了人之后,雷警官收了晁老大10两银子的补偿,相当于人民币1万元。

最好笑的在后面。

刘唐无缘无故被当贼捆了一夜,又见雷警官从晁盖那里拿了这么一笔巨款,心中不忿,背着晁盖找到雷警官,要把钱要回来。

按理说,人家不是贼,是晁老大的外甥,你把人捆了一夜,现在人家要你把他舅舅的钱还回来,稍微要点脸的人,都会赶紧掏银子走人吧?但雷警官的回答很干脆:是你阿舅送我的,干你甚事?

老子凭本事讹来的钱,干嘛要还?

到晁盖赶来,雷警官却又改口了,说:“你的令甥拿着朴刀赶来问我取银子,小人道:‘不还你,我自送还保正,非干你事。’

你刚才明明不是这么说的啊?

 

 

 

烧伤超人阿宝:逼债与杀人——《水浒》里的那点事儿

 

《水浒》里面的一百单八将,绝大部分是贼寇和黑社会。无论按哪个年代的正统道德标准,都是十恶不赦的人渣败类。

鲁达是这帮贼寇里面难得的一个好人,从头到尾,他未曾做过什么坏事,反而多次不惜代价的救助他人。

鲁达两次触犯法律逃亡,都是为了救人,第一次是救金家父女,第二次是救林冲。第一次救人,失去了在军队的大好前途。第二次救人,连个容身之处都没有了,只好流落江湖落草为寇。但是,他从未为此后悔过。

《水浒》里的英雄经常救人,但是被救的,往往都是杀人越货的贼寇和同党,比如抢劫犯晁盖,比如杀人犯宋江。

而鲁达救的,则是真正无辜的人。无论陷入火坑的金家父女还是被陷害的林冲,都是无辜的。而且?

留连2017-03-25 19:39:30
现代社会周金瓶梅中描述的社会无二。
YMCK10252017-03-26 08:49:35
急诊医生眼里,辱母者是如何一步步成功作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