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CK10252018-04-12 06:46:04

@法山叔


关于姚金易被奸杀一案,我对朋友们私信我比较多的问题解答如下:


1、被告人王祎哲是否会被判死刑?


不会。目前我接受到的讯息是,王祎哲提出了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则法条通俗的来说,就是“上诉不加刑”。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被告人将更有底气陈冤诉屈,更大程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困惑了:法山叔,那如果一个案子法 院一审确实判轻了怎么办,难道就任由其逍遥法外?


不是的。上诉不加刑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

法 院二审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即,如果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其可以向法 院提出抗诉,

要求加重刑罚。


不过貌似本案中检察院并未提出抗诉,因此王祎哲是不会死的。


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不提起抗诉呢。


2、判王祎哲无期徒刑,是否科学?


按正常逻辑来讲,一个恶徒对花季少女先奸后杀,性质极其恶劣,兼之给社 会造成了非常巨大且负面的影响,判处死刑是有可能且有依据的。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王祎哲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此法条,兼之王在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案底清白,因此法 院判其无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理的。
“他还是个孩子啊。”这句话在很多 情况下已成为令我们翻白眼的说辞,但很遗憾,在法律上,这句话管用。


关于未成年人,我们的心态总是非常复杂:当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 行时,我们会出离愤怒,也会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对被告人更加严苛(如强奸罪中将对强奸幼 女采取“接触说”而非“插入说”,即有性器官接触即为强奸),乃至从重甚至加重处罚,但当未成年人实施令人发指的恶行时,面对法律对他们的从宽处理,我们却又通常难以接受。


但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


宽容,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3、如果姚母在王祎哲出狱后进行私刑复仇,那她会死吗?


死不死不好说,但肯定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为女报仇,其心可悯,但在法律已经对王祎哲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其再行私刑,是绝对不会被允许的。

或许爱女已逝的她,此刻早已心如死灰,哪儿还管什么死不死的事,就等着手刃仇人后随女而去,

但是,法律就是这样,它和道德不同。


道德可以随着一个人故事的凄楚而让杀人可以不偿命,欠债可以不还钱,但法律呢,最高院、

省高院的量刑细则早已对各种情节作出冰冷的回答,它很难因为你个体的缘由而变更规矩。


毕竟在媒体的放大下,你成了全世界最可怜的那个人,可如果你去刑庭实习三个月你就会发现,

这世上的可怜人太多了。


在这个苍凉的人间,每天都有人 妻离子散,每天都有人家破人亡。


我们是幸运的,因为对这些我们看不到,没经历,还刷着微博的我们,喜乐平安。


4、最后,回到大家问得最多的问题:法山叔,对本案你怎么看?


我的看法是:这就是命。


姚金易,姚金易的家人,都是苦命人。


这是一句非常没有人情味、也极其消极的话,但没办法,因为事实就是这样的,

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跟大家说了。
你若要我告诉你如何预防、如何避免,对不起,我教不了你。

因为你我都明白,有些飞来横祸真的是人力规避不了的:

你不能因为有人被花盆砸死了,就无论晴天雨天都撑起伞,你不能因为有人被同学强奸,

就一辈子不让孩子上学。


我不能,更没资格劝姚母放下,但我希望她在心里放过自己。


英年早逝,是女儿的命;接受女儿的死亡,是姚金易家人的命;

而身陷囹圄,终身背负他人对自己的不齿、唾弃,是王祎哲的命。


我之前说过一句话,我想大家也都还记得,这句话放在本案中也同样适用:


天地不仁,活着对每个人都是一场修 炼




 

 

 

 

 

13道防拐“保命题”教给孩子们,

请务必跟孩子们一起通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