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风猎2022-10-09 12:45:50
2019年6月1日22:00许,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通往中卫市的国道上,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正在飞速行驶。
突然间,一声凄厉的惨叫划破了夜空。桑塔纳轿车停了下来,驾驶员下车,看到地上有一辆电动车和一名女子,随即拨打了几通电话。
120急救车将伤者拉走之后,交警也赶到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王强身上散发着酒精的味道。
 
一、“醉酒司机”血检顺利过关
王强,家住中卫市区。交警当场使用“酒安1800”快速酒精测仪对王强进行检测,显示王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1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交警在完成现场勘查后,要求王强在醉酒后驾驶的笔录上签字。王强说:“我只喝了一杯啤酒,不可能醉酒。”
交警将王强带回到大队。22:30许,两次用探测器对王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但王强一直在不停地扭动身体,拒不配合检测。
交警决定将王强带到医院采集血样。
两名交警和王强三人进了急诊室,值班医生荣凯开了化验单。
当护士刚给王强抽完血装进试管,急诊室突然停电了。走廊里的医生张伟说:“可能是跳闸了。”民警跟着张伟前去查看情况,不一会儿,灯亮了。
民警从窗口前取走了贴有“王强”姓名标签的试管。
经物证鉴定,王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28mg/100ml,远低于酒驾标准。
之后,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女子,经鉴定为轻伤。
王强给女子赔偿后,女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19年9月17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对王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案好像画上了句号。
二、蹊跷的断电
然而,王强经现场检测达到了“醉驾”标准,为什么医院的检测结果却连酒驾都够不上呢?这也太蹊跷了吧。
两名民警找到了当晚在医院监控室值班的万永辉。
万永辉回忆,当晚,监控室突然断电,警报器报警,随后发现急诊中心也停电了。他立即到配电室查看,发现电表箱的总闸和分闸都跳闸了,就分别予以复位。
万永辉说,总闸因为电力负荷原因自动跳闸时,分闸不会跳闸,“当晚的情况很奇怪,像是人为拉闸。”
万永辉提供了当晚医院人员进出急诊室的监控录像,其中包括:值班医生荣凯、张伟,急救车驾驶员赵建,化验室医生魏丹丹、护士李萍。
民警还找到了医院普外科医师刘长顺。
事发当晚,刘长顺接到有人在事故中受伤的通知,到急诊室去查看病人。
刘长顺看到,值班医生荣凯向另一名值班医生张伟,要了院长任建波的手机号码,并拨通了电话:“任院长,血不好换,交警队的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呢。”
挂断电话后。荣凯说:“任院长让给交警队带来抽血的人换个血样,这事儿咋弄呢?”见大家不言语,荣凯就让化验室医生魏丹丹给张伟抽了两管血,抽完后没有写名字,就放在了医用托盘上。
不一会儿,急救车驾驶员赵建进了急诊室,附在荣凯耳边小声嘀咕了几句。
三、医护人员集体配合调包血样
交警大队分析认为,采集王强血样的试管,在断电期间被调了包,幕后指使者很可能是院长任建波。
为此,办案民警找到任建波,与他正面接触。任建波说,急诊室所在建筑物是老楼,经常断电。并且保证,医院人员不可能违法乱纪。
在卫生主管部门的协调下,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分别被抽取了血样。
2019年10月8日,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DNA检验报告,证明2019年6月1日提取的王强血样,基因分型与送检的王强血液基因分型不一致,而与送检的张伟基因分型一致。
经公安机关传唤,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分别到案。
荣凯供述,他接到赵建电话后,得知王强是任院长的朋友,遂召集张伟、魏丹丹在急诊室商量,决定用张伟的血样换掉王强的。
魏丹丹和李萍供述,她们是受荣凯和赵建唆使,利用断电间隙,用张伟的血样换了王强的血样。
四、真正的幕后指使,原来是他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没有查清,将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办案民警再次讯问,荣凯和赵建承认,院长任建波是幕后的指使者。
任建波经传唤到案后交代,事发当晚,王强正是和他在一起喝了酒。王强驾车发生事故后,当场打电话给任建波。于是,任建波火速赶到院长室,打电话给值班医生荣凯,先是询问了伤者情况,得知伤情不重,就让荣凯想办法把王强的血样调包,可是荣凯告诉他,交警全程录音录像,不好调换。
任建波让荣凯一定想办法解决,还安排医院的临时工“检查电路故障”,造成短暂断电。
2020年12月21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任建波、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提起公诉。
除任建波外,荣凯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任建波辩解称,王强发生驾车撞人后,自己打电话给荣凯,只是为了及时救治受伤者,赶到医院也是看望对方,他并不知道荣凯等人换血样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其幕后唆使,只有荣凯、赵建的供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指使他人毁灭、伪造证据。
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均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因认定任建波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证据不足,判决任建波无罪。
五、最终的判决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检察院的抗诉申请。
2022年1月11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经过对医院监控录像、任建波与荣凯的通话记录、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的供述进行质证,二审进行综合评判认为,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与王强并无交际来往关系,该四人作为医务工作者,明知偷换血样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仍冒风险为无交际关系的人替换用以检测酒精含量的血样与常理不符。同时,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在与任建波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即达成合意将罪行全部归结于任建波,亦不符合常理。
4月1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的判决,撤销原审对任建波的无罪判决,任建波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