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 速整理合法化文件
时间计算:2006/4/5前推五年 2004/1/7后来美者须离境 准备事项:居留期及工作证明、办理登记、补税、学英文
【本报记者魏碧洲纽约报导】参院25日通过的综合移民改革法案中,包括了华人最关心的非法移民就地合法化部分,其中关键是2006年4月5日之前、是否已非法居留超过五年,以及在这五年中是否曾连续工作至少三年。同时非法移民的家属也可以随之调整身分。
移民律师提醒,虽然参院法案最后不一定通过实施,但非法移民可以开始整理足以证明自己居美时间的各种资料文件。
根据目前参院通过法案的第六章「核准工作及非法个人身分合法化」(Work Author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Undocu-mented Individuals),依2006年4月5日(含)起回溯,把非法居留的人依居美期间长短分成:五年以上,两年到五年,及2004年1月7日(含)以后在美。
在2006年4月5日(含)之前非法在美已超过五年的非法移民,或是在2006年4月5日(含)之前的五年,都没有离开过美国(但可有例外)的非法移民,都具备就地申请调整为合法身分的资格,不须离境。
其次,2004年1月7日(含)以后来美居住的人,在出面登记加入一个「强制离境与再入境」(Madatory Departure and Reentry)计画后离境返国后,再以移民或非移民身分申请「临时工人计画」合法入境。
纽约移民律师李亚伦表示,依照法案的精神,是要尽量让非法居民符合法定留下来的条件。非法居美五年以上的人,必须提出在2006年4月6日之前,曾经工作三年的证明;或者,在本法生效实施日起,至少合法工作六年的证明。同时申请人可更换工作,而且可自行提出申请,不必仰仗雇主。
法案规定申请人所提出的工作证明可包括社会安全号码,雇主保存的纪录 (薪水单、打卡单、出入证、或是政府的任何有名有姓的单据,例如工伤证明、伤残证明、公司执照等),上述任何一项都可视为证明。
如果非法移民提不出任何一项证明,还有补救办法。李亚伦律师指出,非法居民可提出至少三种可靠的证明,包括非法移民打工时的雇主保证书。在法案中明文规定,在审核这些文件时,一定要了解到非法移民在取得与保存这类文件的不易。言外之意即是,在身分审查时,移民官员必须尽力给予协助。
除了居美时间的身分证明外,还有税款问题。法案规定居美五年以上的非法居民,必须补缴在美打工的税款。申请人也可以与国税局达成分期付款的计画。
另外再要具备英文能力,或是证明「正在满足加强英文的过程」(即登记上英语课等),但65岁以上者不受此限。
申请人在美还不能有刑事前科纪录,或是曾有三项轻罪纪录。居美五年以上的非法移民的配偶及子女(不到21岁),也可以申请合法化。
非法在美两年至五年者,在加入「强制离境与再入境」计画,可申请临时工人身分后,象征性的出境再立即入境,完成合法化程序。
2004年1月7日后来美的人则必须在参加「强制离境与再入境」计画后,回到原来国家再依「临时工人计画」申请来美。最后一种的情况较为不乐观。
如果登记后的非法移民选择离境,他可到美国境外使领馆申请再入境,不须面试就可以取得入境许可。
纽约律师谈天行指出,这个法案大体而言是相当体谅非法移民处境的法案,例如对来美五年以上的申请人,并未限制他们离美旅行。最后能否与众院协商出皆大欢喜的法案,目前的确难以预测,但他表示,现在就开始搜集整理相关在美时间的资料不失为明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