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腐2006-08-12 04:20:12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0-8-1
执行日期:2000-8-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

  第二节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

  第三节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一节 评审机构

  第二节评审程序

  第四章 推荐条件及要求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暂行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科学、公正地进行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奖励活动。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授予做出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主要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奖励管理部门(综合计划局)负责院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成果专利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发现,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条例》第五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条例》第五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亲自指导研究工作。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或者是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授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 与国外学术机构和人员合作取得的重大发现,如果其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我院科技工作者完成的,并由国外学术机构和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向院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获奖成果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跛性,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等奖科技成果可评为综合重大成果:

  (一)在完成国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务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长、投资大;

  (三)完成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多;

  (四)研究任务涉及学科和技术领域多、影响大。

  第二节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一)所称“已申请专利”,是指项技术发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条例》第六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条例》第六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一项重大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

  一等奖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第十六条 在国外或者在我国的外资机构作出的重大技术发明,如果证明其知识产权归我院科技工作者或者单位,并符合《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且该项技术发明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可向院推荐。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对该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获奖成果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等奖科技成果可评为综合重大成果:

  (一)在完成国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务中取得的科技戚果;

  (二)研究周期长、投资大;

  (三)完成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多;

  (四)研究任务涉及学科和技术领域多、影响大。

  第三节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技术开发类”,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条例》第七条所称“社会公益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条例》第七条所称“国家安全类”,是指在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

  《条例》第七条所称“重大工程类”,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科学技术(国防)工程。

  第二十一条 在获奖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技成果,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另行推荐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第二十五条 在国外或者在我国的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成果的,如果其知识产权归我院科技工作者或单位,并符合《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且该成果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向院推荐。

  第二十六条 推荐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等奖科技成果可评为综合重大成果:

  (一)在完成国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务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长、投资大;

  (三)完成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多;

  (四)研究任务涉及学科和技术领域多、影响大。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一节 评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解决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为完善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学院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中国科学院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局长组成。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中国科学院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定工作;

  (二)负责审定院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成果;

  (三)研究、解决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为完善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握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至6人、委员若干人。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国家安全等成果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数理、化学、生物、地学、技术、国家安全和管理科学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的任务: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范围内的院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并将结果报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对有争议的成果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一年。组长由院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副组长和委员由组长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由综合计划局汇总报院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具有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的专家由院认定和聘请。具体人选根据当年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推荐成果的专业、学科分布情况,从具各资格的专家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应当对评审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节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院的规定向专业评审组提交推荐成果的全部材料,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成果,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不符合本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的推荐成果,专业评审组与院奖励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予以转组。

  第三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专业评审组评审时,不留缓评成果。第四十条专业评审组召开初评会议,每项推荐成果由两位专家主审,对评上的成果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当由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包括特邀评审委员在内应达到聘任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方能有效。

  第四十二条 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成果表决需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是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时,不参加当年所推荐成果的评审和表决。专业评审组不得聘任当年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为评委。

第四章 推荐条件及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定一次。推荐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是在近五年内向院上报登记的重要科技成果。

  第四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是我院第一完成单位,并负责向院办理推荐手续。推荐成果必须经第一完成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其推荐与否、奖种及等级。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院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禽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其他单位联合推荐,推荐时需附其他完成单位出具的同意推荐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八条 凡已获得过国家级、院、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再推荐院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 向专业评审组提交推荐材料后,不允许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撤回推荐成果。

  第五十条 推荐成果均应按规定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评价、证明等材料。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评价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项成果不得重复推荐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五十三条 对落选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五十四条 推荐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推荐成果评审费。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初评后予以公布。凡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均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院科学技术奖励管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对初评结果挺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实地提出异议理由和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需要保密的,予以注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及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八条 院科技成果奖励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五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院科技成果奖励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评审组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院审核。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不提交评审。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院奖励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专业评审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把异议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给出答复及处理意见,逾期不作答复,即作为弃权。专业评审组应当将本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内的异议按规定处理完后交院奖励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院奖励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专业评审组异议处理结果,并报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二条 异议自受过之日起3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的成果,不提交本年度评审。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六十三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六章 授奖

  第六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院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成果的奖金额分别是: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4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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