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之所以被称为“潜规则”,是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不论是移民与国籍法,还是其历次修正案,都找不到法源,但是移民局或是美国领事馆确实在执行。
比如,如果以B签证这样的短期身份入境,想改成另外一种非移民身份,入境后马上申请肯定是不行的,甚至就是和美国公民结婚再申请移民,也要等一段合理的时间才可以,否则移民局会拒绝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在申请B签证时隐瞒了入境的真正目的,尽管移民法条文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再比如:以B签证入境后,改成其他身份如F1,J1甚至H1/H4,之后就不能离开美国回国签证,否则就很可能被拒。这在法律上有规定吗?至少我没有看见VO援引过任何法律,最多是大而化之的214(b)移民倾向,如果是H签证,则干脆只是拒签,连理由也不讲了,或是含糊地来一句“不符合条件”就把你打发了。
再比如美国公民为未婚配偶申请来美国结婚的K1签证,如果公民一方以前为别人申请过这类签证,但是来美国后没有结婚,那基本上他/她将来就不可能为未来的GF/BF再申请同类签证了,如果他/她再结婚,配偶又是外国人的话,只能乖乖在原居住国等移民手续。但是如果你一定要律师帮你找出法律根据,那就是强人所难。
类似这些,就是“潜规则”,只有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才能慢慢摸索到。
以前面的例子来说,到底是入境后多少天才能提出改变身份的要求,是60天,90天,120天还是180天,都是在实践中发现的,不到90天提出的申请,基本没有批准的,90-120天之间的申请,有些被批准,但有些得到了
很严苛的RFE,一看就是不想批的,接近或超过180天才提出的,基本上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材料齐全,都顺利批出,之后就发现这个潜规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