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tuvw2007-12-01 04:42:26
ZT: NIW入门:什么样的申请人符合条件

来源: 陈丹虹律师 于 07-11-29 09:35:56

国家利益豁免(NIW)属于第二优先职业移民,这一类的职业移民要求申请人拥有硕士以上的学位。大部分第二优先职业移民需要雇主首先为申请人申请劳工卡(PERM),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的研究工作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要求,申请人就可以不通过任何雇主,不需要申请劳工卡,直接申请NIW获得绿卡。

什么样的申请人能够满足NIW的条件呢?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申请人为美国国家利益所作出的贡献超过劳工卡保护美国雇员的利益。申请人的贡献可以是在科学、技术、医药、教育等等多个方面;申请人的资格可以包括发表的科学文章、专利、或在某个项目上有突出贡献等等。

究竟什么样的具体条件才能满足NIW的要求,移民局的规定涵盖面非常宽。我们希望能从法律上,结合我们事务所的具体案件给大家做一个说明。

首先来谈谈相关法律,由于美国的法律系统属于案例法,之前为法庭所指定的案例,之后移民局审理同样类型的申请的时候则必须遵守。在NIW方面,法庭在 1998年审理了一个案件,简称为NYSDOT(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这一案件的判决标准形成了目前移民局审批NIW申请的法律准绳。应该说,每一个负责审理NIW的移民官都熟悉 NYSDOT。

NYSDOT对NIW申请人有3个要求:
1)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有实际的价值
2)申请人的贡献不仅局限于某一地区,应该是国家范围的
3)申请人为美国国家利益所作出的贡献超过劳工卡保护美国雇员的利益

其中条件(1)对于大部分申请人来讲是非常容易达到的。首先几乎所有的科学研究都可以说有实际的价值。小到果蝇、大到宇宙背景辐射,每一个科学研究领域都可以说有实际的价值。尤其是生物学、医学更是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是移民局比较偏好的科学类别。当然,风水学、中医等在被普遍接受为科学之前,是很难满足这个条件的。

条件(2)要求申请人的贡献是国家范围的,基本上申请人的工作只要和国家范围扯上关系,都可以说满足条件(2)。比如我们有一位客户的工作是优化New York地区的电网的控制系统,以避免大规模停电。我们在申请信中说明,New York地区的电网系统关系到成千上万的跨州、跨国公司企业,停电将会影响整个美国经济。

根据我们的经验,负责审理的移民官一般不会针对(1)(2)条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RFE)。如果申请人收到这方面的RFE,有3种可能,一是负责审理的移民官经验不够,二是申请准备的实在没有系统,给移民官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三是移民官认为申请人资历不满足NIW的要求,借题发挥,好让申请人知难而退。

NIW申请的中心是第(3)点:申请人为美国国家利益所作出的贡献超过劳工卡保护美国雇员的利益。怎样理解这一点呢?以下我们提供二个注解,一是如果申请人不能获得绿卡,将会显著损害美国国家利益。二是,对比其他同等资历和教育背景的美国人,申请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远远超出。

怎样理解这一解释呢?我们可以从反方向来想,如果申请人不比同等学位的美国人更突出,为什么移民局会给申请人这一特殊待遇呢,申请人就应该通过劳工卡申请来获得绿卡,因为劳工卡申请的招聘过程保护了同等学历和工作背景的美国人。所以要符合NIW的条件,就必须满足超过同等条件的美国人。

我们常常看到申请人就RFE向我们征求意见,其中比较普遍的一种RFE是移民官不认为申请充分说明申请人满足条件(3)。比如有的RFE会说发表文章属于这一行业的博士们日常要做的工作,仅仅说申请人发表文章是不满足条件(3)的。有的RFE会要求申请人说明为什么不应该通过劳工卡申请获得绿卡,等等。其实这些RFE讲的是一件事,就是申请人还没有证明自己的贡献比同等学历经历的美国人更突出。

移民官衡量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3)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申请人是否对国家利益做出了显著贡献。这里“做出了”是一个完成时,不是将来时。对于移民官来讲,任何一项研究本身都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一个重要发现,仅仅说明发表了多少篇文章是不够的,关键是申请人的研究是否已经对这一领域有突出作用。这一突出作用可以是文章被广泛引用;可以是申请人创造的研究方法在工业界得到应用;可以是申请人获得的专利为企业所采用;也可以是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对同行业其他申请人产生重要影响,等等。

另外,申请人如果获得过科学方面的奖项,或申请人作为科学杂志的评委,评审过其他研究人员的文章,这些条件虽然不是NIW所要求的,但会进一步显示申请人在领域中的资深地位,更有助于申请获得批准。

我们事务所为很多申请人成功获得NIW批准。不少申请人在面对NIW或RFE难题的时候,同我们联系,询问律师的专业意见。如果大家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联系我们。大家可以打电话,也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新推出的Online chatting功能,直接同我们的律师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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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内容是经过本事务所律师对相关法律和本事务所实际案例研究总结而成。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请勿抄袭,部分删节或以其它形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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