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iang2008-07-07 20:30:49
"错"二:老师为什么说 I-140 没有批准也可以换工作?
去年老师开了堂 180 天换工作的课[注6],是应 485 课上的同学要求做的。 从六月份的 485 课到十一月份的 180 课,中间隔了五个多月,是断断续续在埋头做作业。做作业的过程,同学们从博克文章中的讲叙中可以一知。除了讨论 180 天的问题,老师还顺带着提了一句,"不是必须等到 I-140 已经批准"。 M 人士觉得又揪住了老师的辫子,这次有了一点进步,是用移民局的备忘录来作为依据。他的帖子在这里这里,大概担心别人不看,特意一连贴了俩次。 我看了他的帖子,只是个开头,就打住了。 为什么?不是说,鸡蛋臭没臭,只尝一口就足矣? 从去年到现在,老师一直不遗余力地在论坛纠正一个概念。那就是 AP/EAD 单独申请时,要依申请人的住址寄往对应的辖区管理中心。 之所以有同学糊涂,是因为移民局先前的相关规定是,AP/EAD 单独申请时要寄往 I-485 提交的中心。 根据移民局的"最后规定为老大"法则 (Last Regulation Rule - term invented by pjiang),单独提交的 AP/EAD 申请,不再寄往 I-485 提交的中心,而是要寄到对应辖区管理中心。 类似地,M 人士引用的移民局备忘录,早于老师所引用的。换而言之,是过时的。 同学们去他的帖子看,有个日期是 "October 18, 2005". 老师所做的家庭作业,从 "10/17/2000" 的 AC21 到 "12/27/05" 的备忘录止,才得以最终成文。老师上面所得出的结论,是基于当时最新的 12/27/05 的备忘录(实际上移民局直到 2006 年 9 月才提供给 AILA --是一直藏而不发,还是故意往前推日子,只有移民局自己心里有数)。 他拿移民局 "October 18, 2005" 的备忘录,来挑战本人用的移民局 "12/27/05" 的备忘录,颇有几分唐吉坷德的遗风。 老师没有时间去细读他的论据,假使他不象前面有障碍去理解移民局的 H/L 使用 AP 后的身份,也没有错误地理解移民局的文件精神,老师也自信没有任何的忧虑。法宝就是移民局的"最后规定为老大"法则。 同学们说说看,这样的鸡蛋还用得着都吃完么? 好了,本课的第二个要点就是,移民局的条条框框,以最新的为准 附 录 [6] 试释 I-485 pending 换工作的 180 天



sdfsdfsdff2008-07-07 22: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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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92008-07-07 23:40:07
我在MD,EAD e-file 收据上要求补充材料到NSC
pjiang2008-07-08 15:21:42
Thank you for sharing information. - 回复:我在MD,EAD e-file 收据上要求补充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