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yuan10132009-05-09 15:38:28
这几天做了一些research,并且和花旗的lawyer有谈过,现在的情况是:2009年2月17日,奥巴马签了一个叫EAWA的法案,这个法案规定凡是拿救助的公司不可以申请新的H1B,同时原来的exception条件(工资60k以上或者master以上)也不再适用。同一个公司,不同子公司的转换,也被包括在新的H1B范畴(如果严格讲,花旗投行和citibank是不同的legal employer)。这个EAWA法案不适用于原有H1B的延期和H1B转绿卡的情况。现在我的问题是:我不是自己从花旗的一个子公司找工作找到另外一个子公司,而是我们整个group由一个子公司转到另外一个子公司,这是属于consequence of corporate restructure。我的工作性质,工作的group,我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变化,同时我的condition of employment也没有任何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任何可能不file 新的petition呢? 根据花旗的计划,eventually 我们投行back office 的所有功能都要转到citibank side,如果按照新法案的规定,这样的转变属于新H1B petition,那所有在旧公司的H1B holder就全部面临着失业。请各位帮我出出主意,我该怎么办?同时,如果人在新公司工作,但是payroll 和headcount还暂时保留在原公司,这样是否可行,是否违法?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