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期快到了,我才发现我们只办了一份婚姻公证,我是主申请人,但是婚姻公证上的 "holder " 是副申请人的,因为我家LD当年把她所持有的结婚证寄回去办的公证。我的问题是:我是否应该把我所持有的结婚证寄回国办一份“holder" 是我自己的婚姻公证,来保持婚姻公证和主申请人的材料之间的一致性,以避免不必要的reference 和麻烦。不好意思,写的有点绕。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