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古集:《屈打成招》
严刑逼供见诸我国典籍始于《史记》,此往今来,质文递变,史传、笔记小说、传说故事,不恒厥体。要而论之,粗计不外四种情形,尝试申说。
其一曰有罪而招。严刑之下,招供认罪,“实至而罪归”。《水浒传》五十二回高廉审柴进时言:“不打如何肯招。” 关汉卿《窦娥冤》第二折断案官吏唱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 此打之“刑”,乃破除免罪之侥幸。近世始有审讯纳入心理战术,不逾侥幸之篱墙,二者一也。
其二曰有罪不招。无他,概身体强大可抵御严刑苦痛。法国思想家蒙田论曰:“刑讯不足考察有罪之真实,只是检测受刑者忍受痛苦之程度。” 十八世纪意大利名著《罪与罚论》亦云:“酷刑能使作恶而身强者免咎,使无辜而体弱者认罪。” 末句“无辜而体弱认罪”即是第三种情形, 曰无罪而招,所谓屈打成招。”
抑或“酷刑之下,必有懦夫?” 《窦娥冤》第二折窦娥哭诉“打的我肉都飞,血淋漓”。避死求生,人之本能,酷刑极限,则无关君子与小人。
天下善人少而恶人多,强者少而弱者多,其刻于竹帛者,惟记强而已,弱者废而不载,只零星辍补于文史杂记。《李斯列传》载:“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即是难忍肉体之痛而服罪。兵书《尉缭子》载:“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国士即是勇士。揆之当世,诸酷刑至今仍活跃如初耳。
其四曰无罪不招。义烈之士,裨灶焉知?强以“苟活”加之,无乃谬其誉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