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你的权利定义一个游行的性质?
一个游行中的一块小牌子就能定义游行的性质?那游行中还有几个人抬着的大标语,写的是夺回香港主权。如果游行的组织者同意这个定义,那在香港也是违法的。违反的是基本法!
要不,你自己到香港去组织一个以共产党下台为诉求的游行试一试?
人家组织者的诉求都是明明白白的,你要给人家安一个反共的诉求,你这定性的神逻辑是从港台的司法理会出来的吧。
从香港的法制来说,四次上街,两次是合法的,612与621两次,没有得到许可,占据公共场地,冲击政府机关,是非法的。这就是为什么参加的人多数戴着口罩遮面。为什么有一诉求是将这次运动定性为民主运动?自知理亏!
如果黄之锋之类的民运头头敢对媒体说我们的诉求是反共,反社会主义,那才有说服力。现在,给他们一百个胆子也是不敢说。不知道有些人在这里吵嚷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