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
中国有一句成语叫“大义灭亲”,在中华民族的文化里流传千古,尤其让儒家道学家们津津乐道;在中国历史上,的确发生了无数次让儒生击节赞叹、脍炙人口的“大义灭亲”的故事。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所谓的“大义灭亲”的故事,那都是为了维护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的结果,并非建立在真正的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之上的。而且这种所谓的“大义灭亲”是建立在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之上的,即小的伦理道德,完全服从大的伦理道德。当家族的伦理道德和帝王神权的伦理道德相抵触时,帝王神权的伦理道德凌驾于家族的伦理道德之上,所谓的“大义灭亲”之事便发生了。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弗兰西斯·培根,身为大法官时,实事求是地追查他的朋友、老师、恩人的违法之事。英国人全都认为是正确合理之事,却被某些中国人责骂他“出卖朋友,欺师灭祖”。在欧美人的意识观念里,法制思想和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从属于法制思想。
而在欧美各国的语言中,很难准确地找到相应的“大义灭亲”的成语。因为欧美人的法制观念里,根本就不存在“大义灭亲”的法律和人情相抵触思想意识;法律就是法律,人情就是人情;执法者仅仅遵照法律条文和法制思想。当然不可能完全杜绝执法者贪赃枉法的事件发生,所以现代的欧美法律界,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贪赃枉法的事件,都有特殊条款,即执法者要回避与自己亲人有关的任何案件。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大义灭亲”的故事,那都是林彪、“四人帮”为了维护自己的儒家封建神权,神圣不可侵犯而产生的必然结果,与法律制度无任何关系;何况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根本就不存在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大义灭亲”的故事,和十年浩劫中发生的“大义灭亲”的故事,从本质上而言,无根本区别。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而已。例如中国共产党前文化部长郭沫若先生,在林彪、“四人帮”的“文字狱”的天威震怒的亲自钦点下,严厉处罚他的亲生儿子,最后眼睁睁地看着他的儿子被迫害而死(仅仅写了几首稍微表现出个人思想意识的诗歌而已,并无任何犯罪行为和“反党”意识),郭沫若表现出“大义灭亲”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崇拜的本色。
这与英国哲学家、教育家弗兰西斯·培根,实事求是地追查他的朋友、老师、恩人的违法之事迥异。培根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中国人的“大义灭亲”,是为了在维护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时,发生的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互相抵触时,以灭“小亲”而成就“大义”。
有对美国夫妇,在深夜里,在台北市闯红灯,丈夫被飞驰而来的汽车撞死,在无任何别的证人之时,妻子在法庭上实话实说。此案件震惊号称为亚洲民主典范的台湾社会……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博士,曾任中华民国的法务部部长,时任台北市市长,后来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的马英九先生,都震惊莫名。如果深受儒家伦理道德思想文化意识影响的马英九先生遭遇此事,美国法学博士的获得者,也未必能站在法制的一边,而真正地“大义灭亲”。
在号称华人社会民主典范的台湾,司法部门并未完全独立于政权之外,司法部门经常以执政党的意志要求,进行选择性地执法,而不是真正公正地进行司法查案、判案。在民选的总统陈水扁先生就任总统期间,多次践踏司法,拒绝配合司法,粗暴地滥用总统特权……而司法独立公正,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三大基础之一。讽刺的是,陈水扁先生是学法律的科班出身,还是台湾的名律师。这就是根深蒂固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识,驾驭着中华民国的民选总统——陈水扁先生的思想意识行为,在陈水扁先生的潜意识深处:总统特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如中国历代儒家封建帝王神权。
附注:石奢的故事。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或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史记·循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