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对婚姻法进行大幅度修改,将追溯期延长到五十年,
就是说,任何拐卖强迫当事人的事实婚姻,都不予承认,
所生子女的监护权,赡养义务权利,继承权利,全部都不予以法律上保障。
所有扶贫济困善款不能用于有拐卖犯罪家庭。
从而达到彻底断绝拐卖妇女,强生子女来养老的需求。
“釜底抽薪”,断了买卖人口的财路。
第二,修改刑法,加大打击拐卖诱骗犯罪的处罚,由原来的判三年刑期,
提高到二十年以上,直至死缓或无期徒刑。将拐卖的名称取消,全部归入
绑架及劫持罪行。“乱世用重典”。
第三,对于知情不报的运输环节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被拐骗人数及时间长短处以罚款。按每个被拐人每年的最低生活收入计算
罚金。例如,拐卖十人,而十年的被拘时间计算,总的罚金就是一百万人民币。
第四,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妇联,街道办,村委会等组织,用渎职失职等刑罚。
不但要撤职查办,也要坐牢。对强迫生的子女生活教育费用,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五,保留当地企业因拐骗事件造成的声誉及实际生意收入损失,向当地政府及村
及个人索赔的权利。
第六,彻查纵容骗卖人口的大家族黑社会官商匪勾结背景,没收非法收入。
第七,对于举报拐卖人口的民众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强制遣散所有被拐妇女和儿童回原籍,不得以任何“自愿”为借口留下,
所属原籍地方政府用扶贫济困专款予以安置。必要时用社会媒体呼吁捐赠。
将拐卖人口视作买卖毒品一样的严重,对买,拐,卖,运输,存储各个环节打击,把当地基层组织
的业绩考察指标加入一条,遣散回原籍的被拐人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