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啸天2020-10-06 09:02:45

第五章  儒家封建神权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识和法治观念

自从黄帝初步把“教化治国、礼仪兴邦”作为治理国家的核心理念,“礼法”就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工具。中华民族的法律制度,与儒家封建伦理道德紧密相连,二者合而为一,缺一不可;而且以“礼教”为主,以“法治”为副;即法律制度,从属于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体系,法律制度是为儒家封建伦理道德服务,是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体系的补充,是维护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体系最有效的辅助工具;儒家“法治”,主要是防范“思想罪”,维护儒家封建神权崇拜的“礼教观念”。
因此中华民族的法制观念,与其他民族完全不一样,归根究底在于中国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识,是帝王神权主宰的“权治”社会(或者说是“人治”社会。绝大部分人都把儒家社会称作“人治”社会,但这种说法不很准确,因为当一个权贵者失去他的儒家封建神权后,他就失去“治世”的权利;只有掌握了儒家封建神权,才可能有“治世”的权利。因此,准确而言,儒家社会是一种“权力主宰”的社会,是“权治”社会!),“儒家封建神权”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法律制度从属于儒家封建神权。中国在任何时期的法制,都是为“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崇拜、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儒家各级封建神权崇拜,神权神圣不可侵犯”服务,其最终目的是“尊王卑臣”,维护儒家礼教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治的起源

中国上古时代的燧人氏和神农氏有无法律制度,中国严肃的史书没有记载,所以无从知道。据司马迁的《史记》记载,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从尧帝始,但是在舜帝的主持下完成的。
舜制定刑法:“象以典邢,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过,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静哉”《史记·五帝》。可以认为,舜制定的“五刑”,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信史上,最早的“法律制度”。
舜制定的法律体系,是为“教化治国、礼仪兴邦”这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服务。而且舜的法律实施的对象,不是针对所有人。比如舜的父亲和弟弟犯了“谋杀罪”、“纵火罪”、“强夺财产罪”、“强占他人妻子罪”……舜不但不处罚他们,反而为了树立自己“孝悌”的楷模形象,对自己的父亲和弟弟,保持家庭礼仪上的尊敬和爱戴。舜对同样犯有“荐人不明察罪”的恩人——四岳,照样网开一面。所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出现,便在实施上出现规避血缘亲戚关系、恩人、朋友等的儒家伦理道德的双重标准,立即蒙上了“权治”的厚重烙印——即亲情、友情、恩情等所谓的“人情”,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人情大于国法”。 

第二节    中国儒家执行“法治”思想的本质

中国历朝历代法律体系,都是为维护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各级儒家封建神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终目的;是维护儒家封建礼教制度的最有效的工具。

一、中国制定法律制度的始祖舜帝,如何执行法律制度的呢?“讙兜进言共工,四岳举鲧治洪水,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舜请示尧后,“流共工(男女关系罪)于幽陵,以变北狄;放讙兜(推荐人“不明察罪”)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不服从尧、舜的号令罪)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玩忽职守罪:鲧治水无功,何况当时无人知道如何治水的科学思想,鲧只不过在治水方式不当)于羽山,以变东夷。”(四岳也犯有推荐人“不明察罪”,但是四岳也向尧推荐了舜,是舜的恩人,所以四岳一生无纤介之祸)。
舜如何对待不服从“教化治国、礼仪兴邦”这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人呢?“昔帝鸿氏有不才子,掩义隐贼,好行凶慝,天下谓之浑沌(即行侠仗义);少暤氏有不才子,毁信恶忠,崇饰恶言,天下谓之穷奇(即反对礼仪教化);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天下谓之梼杌(即不服从礼仪教化);缙云氏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天下谓之饕餮(即商人)。舜宾于四门,乃流四凶族,迁于四裔,以御魑魅”……舜是把一人不服从“教化”,惩罚整个家族成员,是中国“连坐法”的鼻祖。
舜为了树立礼教的“孝悌”等观念,却对犯“谋杀罪”、“纵火罪”、“强夺财产罪”、“强占他人妻子罪”等的父亲和弟弟;“荐人不明察罪”的恩人——四岳等,网开一面。所以“天下明德皆自舜帝始”。(均出于《史记·五帝》)
中国的法律制度一诞生,就成为为维护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各级儒家封建神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礼教制度的服务工具。


二、儒家圣人孔子是怎样执行法律制度的呢?
A、舜对待亲人、恩人、上司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孔子把它发扬光大。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这段对话的意思是: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坦率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便去告发。”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说的完全不一样,父亲为儿子的犯罪行为隐瞒,儿子为父亲的犯罪行为隐瞒,这就是正直的品德。”
孔子要求尊敬达官贵人,并且以身作则地不议论、不指出君主和上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并且帮助隐瞒。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 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论语·述而篇》孔子为了儒家周礼“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的儒家封建神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马屁哲学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绝对不能指出或赞同鲁昭公违背周礼的事实,并拼命遮掩(对底层“刍狗”而言,按照周朝的法律,当时违背“周礼”是大罪)。当别人指出时,孔子宁可自己承担过错,而不承认鲁君违背“周礼”。
B、孔子在无权无势的“刍狗”们前,如何执行法律制度的呢?
据《史记·孔子》:鲁国与齐国会于夹谷,齐国演出地方舞蹈,“旌旄羽祓,矛戟剑拨,鼓噪而至”。孔子怒斥齐人,“夷狄之乐,何为于此,请命有司”。(仅仅因为演出“夷狄之乐”,孔子就要求诛杀演员;却被齐国拒绝)齐国又表演地方宫廷乐:“优倡侏儒,为戏而前”。孔子认为不正经的轻松喜剧,触犯周礼,是平民轻视侮辱鲁君,罪不容赦:“匹夫而荧惑诸侯者,罪当诛,请命有司”。齐王在“触犯周礼”的大罪之下,只能屈服(齐桓公就是以“天下宗周”的名义,来号令诸侯,而成为东方小诸侯国的“霸主”)。顷刻间,无辜的喜剧演员们“手足异处”。
奉命行事的演员有何罪?孔子不要求刑罚具有决定权的“礼宾”官员,却刑罚演员。因为演员属于无权无势的“刍狗”,演员可能表现出违反儒家礼教制度的言行。这就是孔子在执行“法治”时所持的双重标准。
孔子任鲁国代理宰相不到三个月,就诛杀持不同政见的少正卯;靠儒家严酷的残杀手段维持周礼:“男女行者别于途”。

三、中国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制定法律制度的商鞅,如何执行法律制度的呢?
商鞅在秦国变法,制定了中国先秦时代最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后的中国历代王朝都是在商鞅制定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完善的。商鞅执行法律是以雷霆万钧、毫不留情的手腕,严格执行的。“行之十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鞅》
但是,太子犯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处罚太子,然而太子是君王的后代,未来的君王,是不能处以刑罚。商鞅就以变通的方式执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鞅》商鞅执行“法治”的精神思想,与舜执行“法治”的精神思想完全一致;也与孔子隐瞒“鲁君违背周礼”时的精神思想完全一致。
当商鞅争权夺利失败后,在逃亡的路上,旅店管理人员要求商鞅出示身份证,因为这是商鞅自己制定的法律制度。商鞅叹息说:“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史记·商君鞅》。在商鞅的精神意识底里:他本人凌驾于自己制定的法律制度之上。

四、秦王朝的法制观念。表面上看短命的秦王朝,是在排挤儒家学说,并且发生“焚书坑儒”的事件。但事实上,秦王朝是建立在儒家思想文化体系之上的,它的封建帝王神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制定的“严刑峻法”的法律体系,本质上是舜帝制定的“五刑”的补充和扩大化。它完全继承舜帝的“五刑”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各级神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终目的,“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史记·太史公自序》。
欧洲文明中的法律思想完全不同:人人都得遵守法律,包括帝王;欧洲历史上的法官体系,几乎不受帝王权贵的制约,独立于帝王权力体系之外;纵观欧洲历史上被处以绞刑和送上断头台的帝王,都是以法律为依据。
而秦王朝的法律,却对帝王权贵无任何监督约束,中国的帝王神权从来都是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中国历史上的帝王被杀或流放,是因为他们在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的血腥争夺中失败,而被新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权占有者处死或流放;而且儒家封建帝王可以以任何理由和任何籍口,处罚和屠杀臣民。
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实际上是儒家思想学说的旁系分支——维护儒家“礼法”的法家思想学说,打击正宗的儒家思想学说,简直就是大水冲垮了龙王庙。

五、中国制定和执行“法治”思想的本质。司马迁评论法家思想文化意识:“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史记·太史公自序》。这明确说明中国的法家思想,是为儒家帝王神权崇拜的思想的“尊主卑臣”服务为目的,并且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不能长期使用:“乱世用重典”的精神实质。
纵观中国整个历史,法律制度仅仅是为儒家伦理道德的附庸,它的制定指导思想,是围绕儒家封建帝王神权神圣不可侵犯,儒家各级封建神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儒家封建神权崇拜的核心基础之上;法制思想完全从属于儒家的封建伦理道德;而且封建神权崇拜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凌驾于法律制度的观念之上。
即使现代中国的执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院等,都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它们都从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神权,被中国共产党的神权完全控制和主宰。
从毛王朝开始的中国公安部门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是完全违背欧美法治思想的“权治”社会的现代遗存。中国公安部门不必经过检察院、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把所谓的“罪犯”,送进监狱,时间长达三年。而且“劳动教养制度”是构成中国各级行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各级行政官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要求、命令,把所谓的“罪犯”送进监狱,进行无偿“劳动改造”。例如: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法轮功”的修炼者。

补记:中国历朝历代的“文死谏”。被中国历朝历代的儒生们津津乐道的“文死谏、武死战”,那是头颅发烧的儒生们,没有真正理解儒家封建神权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识的精神实质:任何人都不能在当面或背后议论、指责上司或帝王的过错,即使是“腹诽”都不能。否则,就是违反了儒家法律精神:“以下犯上”。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