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夏天,上海福州路老半斋菜馆附近的民宅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告杀人犯王**的家属来到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六分所,委托著名大律师叶传岵为他出庭辩护,我作为叶律师的助理全程参与了该案的司法过程。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被告王**高中毕业工作后与住在他家不远的女孩(被害人)谈起了恋爱。女孩母亲移民去了香港,她一人无工作独居,平时生活靠住附近的外婆照顾,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但由于女孩母亲不同意他们结婚(估计是要计划接她去香港和男方条件差的关系),所以婚事一直没有进展,王**平时省吃俭用,在女孩身上花了不少钱。由于女孩长相靓丽,喜欢沾花惹草,难免搞的满城风雨,加上长舌妇夸张的形容她为弄堂里的“拉三”(女流氓),引起王**的愤愤不平,两人三天两头吵架,邻居也是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
一天晚上,在女孩家两人又爆发严重口角,平时内向(一根筋的人)的王**操起了房间里的螺丝刀,挥舞着威胁女孩“你再骂我就捅死你”,没想到女孩反而骂的更加厉害,最后悲剧发生,螺丝刀捅入了女孩的胸膛,因为是夏天女孩只是穿薄薄的睡裙,没能抵挡住凶器,倒在床上,没多久就断了气。王**吓的也昏睡过去,一觉醒来知道自己闯了弥天大罪,性命难保,居然扑到女孩遗体上,做出了奸尸的大逆不道之事。天亮后,王**回到了自己家,与父母告了别(没说杀了人),然后去找他在黄浦区法院工作的同学,同学让他去自首争取政府宽大处理。于是他就步行到金陵东路河南路口的黄浦区公安局自首了。
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不同,美国的律师从犯人一被捕就可以介入司法进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电影里常见的警察抓人时必须说的“你可以保持沉默。。。”那是众所周知的。而八十年代的中国,刑事诉讼案件里,律师只有在被告接到公诉书后,家属才能去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还需去法院办理确认案件辩护人资格的确认(此规定好像延续至今)。由于人命关天,叶传岵律师接下案子后,要求我们马不停蹄立即展开工作,我和搭档小徐分别向自己的工作单位请了几天假,全力以赴地开展调查取证。
我们去了位于福州路江西路口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今是交通银行总部大楼)调阅案卷卷宗,还去了被告的高中和工作单位以及派出所,在基本了解了案子的来龙去脉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开始最关键的一步,会见被告。
那是一个烈日炎炎的下午,我和小徐手持律所介绍信和法院确认的辩护人资格证明,来到位于南车站路的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如今成了上海公安局公共交通执法大队的办公地点),进入看守所的会见场所,与如今电视剧里审讯犯人一样的场面,被告带着脚镣手铐慢吞吞地步入审讯室坐下,又像极了电影里的场面。被告是一个看上去不善言辞的内向性格的人。由于会见时间有限制,所以我的提问集中在两点:
结束调查取证后不久就迎来了正式开庭审理过程,我们在叶律师的带领下来到了福州路的中级法院审判大厅,由于案件涉及到奸尸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庭上只有法官、公诉方、辩护方和被告,奇怪的是连被害人和被告双方家属也没有出现。根据叶老师安排,在公诉人发言后,由我发表辩护词,他主攻最关键的交叉辩论,由于这是我第一次在法庭上发言,所以我至今仍然清楚的记得我们辩护词的三个观点: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实际就是希望能判个死缓)。
接下来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公诉人是上海市检察院的一个姓季的年轻检察官,他与叶律师唇枪舌剑,进行了精彩纷呈的交叉辩论。我只记得对方反复强调: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宽处理,但不是应该从宽处理,像被告这种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法庭没有当场判决,庭审后个把星期,我们再去法庭听取了判决,结果没有悬念的判决被告死刑立即执行。我征求被告意见是否要上诉,他带呆滞的目光说“要”,办理完手续,我就再也没有见过他。一个月后上海高院无悬念地驳回了被告的上诉,执行了死刑。
这个结果叶律师早就预见到了,主要原因一是奸尸情节而且当时国内严打犯罪,从重从快,二是被害人母亲属香港居民,涉外,而且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以命偿命。
两个处于花样年华的青年就这样消失了,我在案卷中看过被害人生前和死后的照片,眉清目秀的外表和死亡惨烈时形成了太大的反差,而王**,一个外表憨厚的小伙子却因为一时冲动犯下杀头之罪。
三十多年过去了,类似的案件已经有了新的司法解释。被告属于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所以在“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里,被害人一定要存在某种过错或不当,从而对行为人造成了强烈的精神刺激;行为人由于这种精神刺激,丧失或弱化了自控能力,实施杀人行为。
中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引入“激情杀人/激愤杀人”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充分考量这一点的。最高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里实际上已经隐隐看到“激情杀人/激愤杀人
概念的影子。 如果被告同时有自首、悔过情节,法院往往也会支持辩护意见(并指出被害人存在过错),从轻处罚而判死缓。
PS: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那位季姓检察官也是一路飞黄腾达,多年后成为全国十大人民检察官,并位高权重,在2015年前转行去了著名大企业上海复星集团任党委副书记,分管反腐倡廉,结果在2016年1月涉嫌严重违纪,同样身陷囹圄,令人唏嘘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