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伟大律动
文/肖雪慧
一. 引子: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
权力是社会建立和维持秩序所不可缺少的。然而作为一种可以支配、控制他人和社会资源甚至可以使人屈从的力量,权力,尤其是产生自管理社会之需要的国家权力本质上具有专横性、扩张性以及潜在的或显在的强暴性。但恰恰也因为权力的这种本性,它历来就是那些权欲旺盛的人激烈角逐的对象。无论权力角逐者以多么崇高的目的——譬如说“行善”——为自己的权欲辩解,可事实真相正如《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的作者斯科特.戈登所揭露的,对权力的渴望并非渴望有行善权力,而是渴望占有权力本身。可以说,在人的种种贪欲中,权欲最专横,也最具犯罪倾向。权欲专横是因为一个人权欲的满足往往建立在许多人被支配、被控制甚或被迫屈从上;最具犯罪倾向,既因为追求权力的过程常常伴随着阴谋、暴力、血腥,也因为权欲狂野而又最贪得无厌,决不会以已经获得的权力为满足,而总是趋于使权力内在具有的扩张性、强暴性等危险发挥到极致。即使获得权力的是有德者,权力可以带来的巨大好处也使道德在这好处的诱惑和腐蚀面前极其脆弱。在历史上,掌权者有机会滥用权力而不滥用的情况极其罕见,相反,人们倒是一再地目睹了权力怎样使人变成强悍有力的野兽,一再见识了政治权力如果不受控制会怎样把国家变成一个张着血盆大口吞噬一切摧毁一切——无论是人的自由、尊严、民间力量、民族活力还是社会福祉——的怪兽。诚然,权力也好,人的权欲也罢都同别的许多事物一样有着二重性。这二者内在地包含着巨大危险,但也可以被用来造福社会。国家这个与公民相对的政府机构作为一部巨型的权力机器,当然也不例外。当人们为着只有国家才能提供的共同生活条件而不得不接受国家这个怪兽,不得不接受与国家一体的那些权力的存在时,从权力的本性产生了一个对于人的福祉生死攸关的问题:“如何管束权力?”或者说“如何控制国家?”这个问题无论是否被人们意识到,它都客观存在着。早在古代就对权力本性有着明智认识的西方人对国家这部权力机器深怀戒心,为控制权力进行了长期斗争。阿克顿勋爵把围绕着控制权力而展开的斗争视为“现代历史的一种伟大的律动”。①其实这一斗争说得上是整个西方历史的伟大律动。阅读西方历史,可以清晰地触摸到它;而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一书中对西方宪政历史沿革的考察则使人对由这一律动所推进的社会发展真实可感。
二.第一次立宪主义实验的生命力
1.早期立宪主义实验的黄金时代
鉴于权力对人性的腐蚀性和人的道德的脆弱性,人们在接受政府机构时,是不能把管束权力的希望寄托在掌权者的个人德性或自律精神上的。就是说,问题不在于选择好的统治者,而在于探寻一种不依赖于个人德性的防止权力滥用、节制个人野心的社会体制。这一至今对国人来说尚显前卫的思想,希腊人在城邦文明晨曦初露之时就已经有所意识。城邦否定了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统治核心之手的统治模式,并在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妥协过程中摸索、实验了一种使国家权力受到约束的政治模式。希腊众城邦中,最为成功地对权力实现了约束的雅典经梭伦立法以来几次重大政制变革而首创了一种公民广泛参与统治的民主制度。这一制度最引人注目之处,一是所有官员必须在成文法范围内履行职能,而且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对所有公民负责;二是建立了与当时以及此前此后盛行于世界各地的金字塔般的权力等级制迥然不同的权力制衡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权力不可能过分集中,更不可能有谁有机会居于权力顶峰。这就是斯科特.戈登称之为“对抗模式”的权力结构。如果说前者意味着对政府职能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明确定位,后者则是一种为了防止政府职能变异、防止政府与公民关系易位而对国家政治权力进行控制的制度设计。作为雅典民主政治重要标志的公民大会正是使控制权力得以实现的根本制度。这一制度既使每个公民可以经由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公民大会就各种重大问题表达意志并参与法律制定、实施舆论监督等,又通过陪审法庭这样一个自由民各阶级成员都有机会进入的开放机构一方面牵制雅典最高法院的权力并作为对法官审判不公的矫正机制发生作用,另一方面借助于司法的力量控制掌握在每个官员手中的国家权力。其中,对官员采取的种种防范措施给人印象十分深刻,除了对官员任期的严格限制、对执政官的弹劾制度,还有陶片放逐法和“指控程序”。通过陶片放逐法,公民大会有权把人们认为对城邦、对公民自由有危险的人逐出雅典。这一在历史上毁誉参半的放逐程序尽管十分粗陋,但却把决定官职去留的权力掌握在民众手中从而有效节制了掌权者的野心,防止了任何个人凌驾于民众之上。而“指控程序”是官员任职期间任何公民都可因其行为不端而启动的一种法律程序。一旦指控属实,等待该官员的将是死刑。一个著名例子是:在与斯巴达的一次海战中,虽然雅典舰队取胜,但六位将军因没有奋力营救沉船上的雅典士兵而被控并被判死刑。②陶片放逐法和“指控程序”可能导致动真格的放逐或定罪,不过更重要的是公民借助于这些程序显示的公共舆论的力量。但无论是动真格放逐或定罪还是公共舆论,其意义都在于使官员无时不在全体公民警惕的监督之下。而打胜仗将军因未尽力营救士兵而导致“指控程序”的启动并被判有罪的例子不仅表明了雅典公民对掌权者实施的严格监督,还彻底否定了历史上到处通行、现在仍在某些地方实际起作用的“一将功成万骨枯”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在别处作为通则而存在与雅典把它作为重罪加以否定,这背后价值观上的对比十分意味深长。
正是在公民大会和政府部门、陪审团和最高法院的上述权力关系格局下,并通过严格监管官员的制度和程序,雅典有效地控制了国家公共权力从而有效地保卫了人民的自由。依照现代政治学,控制权力是立宪主义的核心问题。有理由认为,西方宪政传统是由希腊,特别是由雅典开辟的。而就在雅典开辟西方宪政传统之际,此时的中国,孔子就权力问题开出的药方是对帝王进行伦理道德训练。这剂药一喝就是两千多年,虽然整个民族尝尽了一轮又一轮号称“以德配天”的帝王们胡作非为的苦头,却至今既有人继续兜售这在制约权力上根本不管用的道德药方,又有为数不少的人依然信得进去,而把真正管用的方法弃置一旁。实在是不幸。
当希腊亡于城邦之间的自毁性战争和外部强敌的进攻后,由它开辟的宪政传统的那些主要因素并未随之消逝,而是通过罗马的借鉴继续影响着西方历史。但罗马对希腊不仅仅是借鉴。早在希腊城邦开始兴盛之时,罗马就经历了与王权的殊死斗争。在胜利后确立共和体制的过程中,罗马从政治和法律方面向当时在任何方面都远比它先进的希腊学了不少东西,但又在对希腊考察、模仿、吸收的同时着力于创造适合自己的法律、政府机构和组织。共和初期经议会通过了几个后来一直是罗马基本法的法案,这些法案有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精神值得注意。一是对任何想居于国家权力顶端的企图或非法攫取公权的企图的防范:刚摆脱王国统治的罗马人对王政复辟有着高度警惕,法案规定,对企图自立为王者可不加审判而杀之;由人民掌握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任何人担任公职必须经人民同意,擅自任公职乃死罪。二是基于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力之害的考虑,法案规定:任何市民经选任官员判罪,均有权向议会上诉。共和早期还创下一个折射着上述两个基本精神的惯例:当执政进入议会时,必须将其手下所持的斧头自束棒取开,并放下,以表示服从人民主权以及平时宣判死刑的唯一权力属于人民。③而为了确保对权力的约束从而确保公民自由,罗马通过民众大会、元老院、保民官以及二执政之间权力分立和相互牵制的安排形成权力制衡格局。其中,保民官的宪政意义非常独特:为了保护人民而对抗政府。保民官既无立法权又无行政权,但拥有的否决权不仅可以否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取消元老院决议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保民官制度是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平等的社会斗争的产物,这一以行使否决权为突出特征的职务乃是作为平民保护者而设立的,这个事实意味着罗马开创了把反对力量乃至其斗争合法化和制度化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政原则。这一原则使反抗因合法化和制度化而被疏导到和平、理性、具建设性的方向,避免了暴力反抗及其必将带来的巨大破坏;而罗马的权力制衡格局也正是在标志着反抗权合法化、制度化的保民官制度出现以后才真正说得上形成了。在制衡格局中,保民官既牵制了行政、司法和元老院的权力,又在元老院贵族和平民之间充当了强有力屏障,使构成罗马社会斗争主线的这两方力量保持均衡和相互监督、制约,用马基亚维利的话来说,是既约束了“贵族的傲慢”,又防止了“平民的放肆”。
2. 三、四百年余音
战争频仍导致的权力向军事领袖集中破坏了权力平衡,加之诸多内外因素(我以为,后世尤应从中吸取的一个教训是大约从公元前三世纪对政治讽刺剧的禁演而在实际上开始的检查制度以及把诽谤定为重罪使政府逐渐失去民意批评的洗涤而日趋腐败和滥用权力④),罗马的共和制在公元前一世纪的危机中被帝制取代。在斯科特.戈登看来,帝制出现表明肇端于希腊进而由罗马加以发展的世界上第一次立宪主义实验的终结。诚然,就帝制使权力分立、对抗模式受到致命打击来看,可以这么认为。然而共和时期一些重要的宪政因素在帝国时代并没有停止发生作用,它们既通过法律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也作为传统延续下来。在罗马,支配了社会和政治生活几百年的共和原则和精神早已成为传统积淀在罗马人的集体意识之中,它们神圣不可侵犯。这种由共和传统铸成的集体意识在表现为热爱共和秩序的同时,也表现为对王朝政治的敌视。罗马人是如此看重作为共和秩序基本特点的政治力量以及政治权力之间的平衡,以至指控那些破坏这种平衡的人犯有“向往王国罪”曾成为一种足以震撼人心、在人们心中引起强烈的共鸣的政治武器。⑤这种集体心理和源于这种心理的评价方式对帝国首脑是一种无形但强有力的约束。为了避免冒犯传统,避免冒犯人民的共和情感,帝国首脑没有引入王朝原则。事实上,在长达三四百年的罗马帝国前期,共和国宪制与君主制处于并存状态。共和时期的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民众大会这些主要的宪政设置和机构仍然保留了下来,尽管其权限和性质在悄然发生变化,但它们的存在一方面对君主权力构成一定制约,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帝国时期与共和时期之间的连续性。司法制度也同样保持着连续性,特别是共和时期确立下来的保护弱者对抗强者、保护个人对抗国家的法律精神在帝国时期延续了下来,而且内容还进一步充实了。有意思的是,不仅是一批法学家充实了它,皇帝们也在这上面有所贡献。关于保护个人对抗国家的法律精神,共和时期确立的向民众申诉制度很具代表性。这一制度直接限制了执法官的强制权,它授权罗马公民在涉讼时通过申诉阻止执法官或其他官员对自己进行非常审判和实施处分,从而保护自己免受来自国家权力的粗暴对待。这一被罗马人视为对公民自由权利最高宪制保障的制度在帝国时期通过与向君主上诉制度的混合继续发生作用。至于保护弱者对抗强者的法律精神,帝国时期有几位皇帝对于它的充实起了重要作用。哈德良颁布了许多命令帮助奴隶对抗主人、小农对抗大户、佃户对抗地主......;他的继承人安东尼提出嫌犯在罪行确定前不能视为罪犯,后来公元三世纪的法学家主张当法庭不能确证某个人的奴隶身份时判决应倾向于自由,与这位皇帝主张的具革命性的无罪推定原则异曲同工。保护弱者的原则即使在被视为暴君的尼禄那里也得到尊重,而且在他的时代法院大门向奴隶打开了。⑥提及皇帝,有必要说明,在西方不论是罗马帝国皇帝还是后来作为罗马帝国影子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与中文语境中的皇帝从观念到实际,差异都是巨大的。在罗马,皇帝称谓产生于军队向获胜将军的欢呼,丝毫没有神秘的天授意味,没有笼罩在中国皇帝头上的神圣光环 。而对皇帝的授权,在罗马帝国前期基本上是根据罗马宪政的规则进行的;皇帝的产生则采取了收养制与经由元老院同意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而避免了王朝政治的世袭制,保持了与共和时期的连续性。关于皇帝的职责,当图拉真经元老院同意奉召继位来到罗马时,小普林尼代表元老院的致辞有很精辟的表述。他指出:皇帝并非国家主人而是第一号公仆,是元老院代表人民选出的行政代表。这番话既表达了对皇帝职位性质的看法,也显示了长期生活在宪政条件下的罗马人民的主人自居心理,这种心理与前面提到过的罗马人民对王朝政治的敌视心理一样是每位皇帝都不能忽视的,再加上尚存的宪政机构的牵制,罗马皇帝受到的约束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制也因此而很不同于东方的绝对君主制。罗马帝国是在公元三世纪走向绝对君主制的。只有到这个时候,肇端于希腊的人类第一次立宪主义实验才真正是彻底终结了。这次实验,倘若把雅典民主制确立之前在限制权力上的一两百年摸索算上,直到在罗马帝国后期彻底终结,足有千年之久。这千年中,如果说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时期那数百年是第一次立宪主义的黄金时代,那么罗马帝国前期则是它余音尚存,借助传统和残存机构继续发生着影响力的时代;而影响力持续之久,竟达三四百年。就是说,先前的宪政成果即使在其残存时期也成功阻止了绝对君主制的出现达三四百年——在世界历史上,许多王朝也很难保持这么长久。仅这一事实便是立宪主义具有强劲生命力的有力证据。而立宪主义实验先后在希腊和罗马成就了这两个民族传奇般的伟大,尤其是它在疆域广大的罗马的成功,则在证明了立宪主义崇高价值的同时也证明了它的有效性并不限于像希腊城邦那种规模的微型国家。
三. 从沉寂中一再勃兴和胜利
1.中世纪神秘隧道里的立宪主义脉动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亡于日耳曼蛮族入侵标志着中古时代的开始。在这又是近千年时间内,欧洲社会在不断的战争与分裂造成的混乱无序、野蛮落后、动荡不安和精神沉寂的表象下,其实正缓慢而又确实地前进着。一些重要的新旧因素在发生着交互作用,进行着融合、重组。其中,与宪政传统的勃兴直接相关的至少有如下因素。一是罗马遗产,它们包括教会以及由教会保存下来并带进中古时期的罗马的行政和法律传统,也包括罗马帝国留下的发达的城市体系;二是日耳曼部落的自由传统和观念,例如,国王经推选产生,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法律是习俗产物而非君主个人意志的表现;三是在公元八九世纪之交通过法兰克王查理的征服活动和罗马主教对查理的加冕复活起来的罗马帝国一开始就在皇权旁边共生了一个其精神权力疆域与帝国行政权力疆域相等同的教权,由此形成的政教分离的二元权力格局以及二权之争所造成的空隙给公民社会留下发展空间。这中间,体现着日耳曼部落自由传统的粗陋做法和观念与罗马遗产中精致的行政、法律传统背后的理念之间有着深刻的相通和契合,而且前者给后者注入了新的活力,后者则对于前者是一种规范和教化的力量。复活起来的那个一开始就呈权力二元格局的罗马帝国——即后来号称的神圣罗马帝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这两种传统相互影响和渗透的产物。推选国王的惯例虽然在民族国家酝酿形成的过程中被国王世袭制取代,然而推选制却逐步运用于选举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以示帝国及其帝位不是私产因而不能遗传。本来就受教权牵制的皇权又受到选举制的节制,再加上受大大小小野心勃勃、桀骜不驯的君主们牵制,西方压根就不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皇权。而各国君主虽已大多采取了世袭制,但无论是罗马法的影响还是在各国与王权共存的教权,或是日耳曼传统的契约观念以及贵族拥有的自由特权,都对君主构成强有力制约。值得一提的是统治者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契约性质。这在中世纪一个惯例上得到鲜明体现:通过相互起誓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从保存下来的那个时期的许多誓言可以发现,当人民为着和平与自由这两大福祗与君主达成契约表示愿意接受其统治时有一个根本性的保留,即对侵犯人民权益的君主的反抗权。而这一保留,人民是反复地在向君主昭示。对此,君主是不能不顾忌的。
可以说,中世纪的欧洲没有一个君主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这个时期权力受到的制约说不上宪政安排,而是基于绝对权力之危害的感性认识多于对限制权力的理性认识;是传统、惯例的自发作用多于在制度上的有意识探索;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在当时错综复杂的权力争斗中形成的权力多中心的现实。但不管怎样,这种情况毕竟使制约权力的传统没有中断。何况,在前述诸因素的互动中正实现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酝酿着种种蓄势待发的力量,其中包括将要推动新一轮宪政实验的力量。有人在谈及基督教的惊人变化时曾把近千年代的中世纪比喻为一个很长的神秘隧道,走进去的是正统基督教,走出来的却是罗马天主教。如果用作比喻整个欧洲社会在这千年的变化,可以说,走进去时野蛮可怖、沉寂无声,走出来时却心智开放、喧闹沸腾、摄人心魄,既壮丽辉煌的文艺复兴时代。其实正是中世纪缓慢发生着的进步为后来文艺复兴的壮丽辉煌作了准备。
2.在文艺复兴提供的大型政治实验场里勃兴
意大利是文艺复兴的中心和发源地。新一轮宪政实验也主要是在这里勃兴的。历史的原因是意大利全境居民在古代很早就成了罗马公民,这个一直以古罗马传人自诩的民族对古代的光荣、对古代宪政体制下的体验有着深刻的历史记忆。历史记忆随着古代文献的发现而苏醒的意大利人相信自己的自由和尊严就在古代的共和原则中。在这一信念支配下,许多城市进行了恢复古代共和的努力,摸索防止任何个人或集团专权的政治制度。进行这种摸索的意大利众多城市国家中,除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中浓墨重彩加以介绍和总结的威尼斯共和国这个成功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典范外,并不那么成功的佛罗伦萨也许有更值得注意之处。这就是,比起带贵族统治色彩的威尼斯,她在以权力分立和其他一系列措施对国家权力进行严厉防范的同时,还在建立具更广泛基础的民主制度、摸索使人民意愿与政府决策保持动态平衡的民主程序上作了许多有益尝试。而她恢复共和建立民主的努力最终失败诚然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譬如为着防范而官员任期太短,导致权力频繁易手,带来政策和立法不稳定以及造成不断的派系之争)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长期处于君主国包围之中并在强权国际环境下不断遭受外来入侵。可以说,这个并不尚武的城市共和国是在豺狼的包围和武力进犯下摸索、实践共和民主。如果考虑到佛罗伦萨共和国在如此条件下存在了相当长时期,在这段时期不仅充当着“共和堡垒”,而且异常繁荣,是意大利的大工业中心、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更是意大利无可争议的文化、艺术中心,因为这,她曾当之无愧地享有“意大利的雅典”之美称——那么,这就简直是奇迹了!奇迹之所以产生,无疑应归之于她实践的原则所具有的凝聚力。她所实践的原则既通过对权力的约束而有效保卫了全体公民的自由,又通过使共和国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使每个公民感到自己的重要,共和国也因此而得到公民的热爱和效忠,从而能够在一次次挫败中一再崛起。如果不囿于最后的成败,应该承认西方历史上立宪主义的脉动在佛罗伦萨这个与古罗马有着很深渊源的城市有过最为生气勃勃的和令人肃然起敬的顽强表现。
3. 在与绝对君主制的激战中走向胜利
文艺复兴时期是立宪主义与专制主义两股潮流并行发展的时期。立宪主义主要在佛罗伦萨、威尼斯这样的商业城市和瑞士这样的小国里发展。专制主义则滥觞于中世纪秩序崩溃后崛起的新兴民族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君主国。在民族国家崛起中最强有力的领袖人物演变成了君主。他们在扩张自己权力的过程中摆脱监督而走向专制。到十七世纪,欧洲在完成了各个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除个别小国外,所有国家都成为专制君主国。此时的专制主义既得到“君权神授”这类神学性质的辩护,又因其与民族国家的崛起和巩固同步而得到世俗的功利性辩护,再加上像法兰西这样典型的专制国家向全欧展现出统一、强盛、繁荣的景象,专制主义似乎正如日中天。然而好景不长。正是在这个世纪,专制主义遭遇严峻挑战并走向衰落。此前基本上互不干扰的两股潮流开始尖锐冲突,冲突既在思想领域发生,也在实际政治领域进行。主战场是英国。这个国家是君主国,但却有悠久的立宪传统。早在十三世纪初,旨在防止国王的专横武断、有英国人“自由宪章”之称的“大宪章”就在贵族与国王的激烈斗争中诞生了。随后在反对国王强行征税的斗争中产生了议会。这个英国最早的立法机构,其上下两院共同担当起英国宪政的监护人和英国人自由的保护者角色,为着约束君权与试图突破约束而实现权力扩张的国王之间展开了持续斗争。坚强屹立着的议会使君主制的英国从中古时期就建立起了明确有效的议会统治传统,英国历史上所有主要的政治变化无不受到议会行动的影响,特别是发生于十七世纪那些对英国宪政秩序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事件,无不是议会在充当主角。在欧洲专制主义处于盛期的这个世纪,英国国王也趋向于摆脱一切监督和约束的绝对君权,由是,议会与国王的冲突频繁发生,激烈程度前所未有。在国王查理一世挟专制主义盛期之威企图用暴力解决与议会的冲突而几次发动内战之时,议会在人民支持下组织军队击败王党并以叛国罪处决了查理。如果说十七世纪前后欧洲思想领域中政治学上的自然法学派对君权神授论的批判、国家起源的契约理论对国家神圣性的剥离已经动摇了君王的绝对权威,那么查理引火烧身并被处决这一英国历史上同时也是欧洲盛行专制主义以来首例国王被处决的事件更是对君王权威及其所代表的政治体制的沉重打击。议会在此后与王党进行的一系列斗争(包括与悍然解散议会的新国王的斗争)中步步向限制和削弱王权的目标推进,并经由1688年的不流血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使英国走向成熟的宪政体制。而在十七世纪议会与国王的激烈较量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大抗议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等一系列反对国王暴政、进一步明确限制国王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专断权力侵害的议会文件不仅对英国宪政体制的巩固起了非凡作用,还作为重要的宪政文献为立宪主义随后在北美大陆和欧洲大陆的发展提供了宝贵思想资源。
欧洲专制主义刚进入盛期便受到立宪传统的挑战,并在双方的激战中走向衰落。根本缘由在于:专制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奉行强权政治,统治权的获得不经被统治者同意,统治权的行使不受监督,它无规可寻,全凭君主反复无常的意志进行统治。然而,历史和现实都在昭示:只有在君主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人民才是安全的;君主自由了,人民就有祸了。尽管专制主义在欧洲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走强,并呈现出繁荣气象,但繁荣强盛的表象下对人民露出的是一副狰狞可怖的面孔:横征暴敛、宗教迫害、控制思想和言论、对内大规模的有组织的使用暴力......其中任何一种举措的实施都引起暴政,使人丧失安全和尊严——而专制主义的现实是所有这些暴政手段的并用。正因为如此,在具有古老的立宪主义传统、人民对自由和权利的有着深刻体认的欧洲,专制主义一巩固下来就遭到来自思想家的批判和人民在政治上的反对。在这双重夹击下衰落是它的宿命。
四.立宪主义的效能
西方立宪主义传统韧长有力,与时俱进,在限权与反限权的斗争中取得的每一次胜利都使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始于十七世纪英国的斗争使西方立宪主义传统结出现代硕果,这就是在欧美各国建立起来的现代宪政民主体制。其特征是,为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免遭国家侵犯,对国家权力采取了最严格的防范措施、设置了难以逾越的法律界限,不仅采取三权分立,对其中每一种权力加以限制并使之相互制约,还防止彼此分立的权力相互勾结。同时,一方面以体现国家政体民主性质即体现多数统治原则的普选制赋予政权合法性并对它构成根本性制约,使每位掌权者必须在乎多数选民的预期反应;另一方面对多数原则施加制约以防止多数对少数的暴政,而这后一方面正是它对历史上立宪主义的重大超越。如果说历史上凡成功进行了立宪主义实验的地方都曾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那么现代宪政民主体制则在这方面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可靠和完备的保护。
但立宪主义多元的相互牵制的权力格局似乎是反效率的。而效率问题正是历史上和现代的专制主义反对对权力施加控制和约束的主要理由之一。专制主义为权力集中所作的功利性辩护是,服从一个单一意志或者说一个至高无上的领导核心是保持国家秩序和安全的需要,也是高效处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控制权力则会削弱国家采取行动的能力。此类我们并不陌生的辩护中隐含着“专制主义的效率高于立宪主义”以及“专制政体比立宪政体稳定和有序”的判断。对此,斯科特.戈登指出,如果把宪政民主政体“与权力安排既系统又有序的专制政体相对比,就会发现:后者不仅否认公民权利,而且在经济和其他公共政策方面无一例外地处于劣势。”⑦,这个结论不仅在当代由于得到经验性证据强有力支持而无可辩驳,而且也得到历史事实的支持。雅典和罗马是古代历史上两个人民因立宪而自由、国家因人民自由而强大而辉煌的例子。摆脱僭主暴政确立民主政体后日趋强大的雅典,其希腊霸主地位是对她的国力最有力证明;她在民主政体存在的那两百年间所创造的灿烂文明以及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的迷人魅力是她辉煌成就的有力证据;她那包容一切的自信⑧则证明了她的稳定、安全。罗马是结束王政走向共和后变得空前强大并成为世界帝国的。其成就之高,仅从以下事实便可窥一斑:罗马在灭亡之后其政治和法律制度一再被欧洲各国效仿,而直追古代辉煌再现古罗马雄风是欧洲人特别是意大利人做了一千多年的梦。文艺复兴时期,从有着星罗棋布的发达城市体系的意大利产生出来的众多城市国家中,共和制的佛罗伦萨和威尼斯处于大大小小君主国包围之中却地位举足轻重,双双位列于对整个意大利局势起着平衡作用的几大势力之内,两个共和国的经济、政治实力由此可见。西方立宪主义发展史上另一重要国家荷兰共和国在经济、文化方面取得的成就也令世界瞩目;在政治上则不仅成功地反叛了西班牙这个强大的君主国,还接受英国议会邀请,通过对英国的入侵和干涉而在使英国最终确立起君主立宪制的光荣革命中充当了重要角色。至于英国和美国则是近现代史上因自由而强大的最具说服力的例子。
总之,无论历史上成功进行过立宪主义实验的地方还是当代建立了成熟的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它们都以各方面的非凡成就⑨证明了立宪政体的高效。那种把立宪主义、特别是立宪民主政体与效率对立起来的看法既是浅薄的,也是没有 实证根据的;认为立宪政体不如专制政体稳定,更属偏见。无论是雅典、罗马进行立宪主义实验期间所提供的相当长久的社会安定环境还是当代宪政民主政体有目共睹的实现政权平稳过渡以及化解危机、迅速处理突发灾难的能力都对这偏见作了回应。反观以效率和稳定为辩辞并以此自诩的专制政体,至少可以说现代专制政体乏善可陈,既无效率也谈不上稳定。其实就专制政体的效率而言,准确说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低效,在侵犯、控制人民上的高效,这一点,置身其间的人是有痛切感受的。效率呈如此反差,稳定也不是强项,专制国家不是动荡不安,就是以高压制造的稳定假象掩盖种种一触即发的社会危机。
五.任重而道远
西方古老的立宪主义传统历经两三千年摸索和斗争,如今影响早已超出西方成为世界政治主流,专制主义则即使在作为其大本营的东方也开始走向末路。出现这一形势的根本原由既因为前面反复提到的一个分别得自立宪政体和专制政体下的经验与教训已成普遍共识,即:只有在权力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情况下,人民才是安全的,因而不能把不受制约的权力委托给任何个人或集团;也由于在立宪政体下能创造出专制主义无可比拟的卓越成就以满足人们的现实利益。
但立宪主义一成为主流,走向末路的专制主义也大多披上了立宪政体外衣。此类国家煞有介事地制定出来的宪法既向世界宣示了种种公民权利,又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划分。然而宪法里隐藏着推翻和取缔一切公民权利的保留,表面分离的机构相互勾结是通例,其上面还有一个凌驾一切的最高权力。与真实的宪政体制相应的一个重要法律理念——对公民,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为的;对政府,凡未经法律授权的就是不可为的——,这些地方无此一说。而现实情况是:对公民,不但法律未禁止的常常不能为,连宪法明文规定加以保障的权利也总是一为就犯事,而且越是要害的权利越是如此;政府则不仅在法律授权之外有大得令局外人不可思议的活动空间,而且禁止了的也照样可以为之。至于作为现代宪政民主政体基本特征的协调多数的统治与少数的权利,在这些地方呈现为既无多数统治也无少数的权利而是少数统治多数无权。这类虚假立宪体制除了更多的伪饰与欺骗,在本质上与历史上的专制主义毫无二致,奉行着强权政治。而强权政治是人性中可能为恶的因素得以释放和膨胀的沃土,它最大限度地刺激和调动起一部分人天性中最穷凶恶极的一面,同时又培植起普遍的奴性。表现为穷凶恶极和奴性卑微这两极的人的败坏,在专制主义传统深远的地方最为严重。
中国正处于变革之中。但对于有两千多年专制皇权的统治而无立宪主义思想资源和精神资源的国人来说,历史上形成的皇权崇拜和奴才自居心理积习难改,直到现今,通行于古今立宪国家的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应建立在相互忠诚和相互保护基础上的观念仍告阙如。要真正走上使民族实现健康发展的宪政之路,面临的任务相当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