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我去看病,在路边停车带泊车,交费,放小票。
将车开走后,惊奇地发现一张罚单,原因很笼统:违章泊车。听别人说起过类似情况,只要你能证明自己是在指定时段和路段交了停车费,哪怕关门时小票吹掉了甚或放兜里了,写封信给city council要求review一下,也有机会免予罚款。于是返回,确认自己是照章停车且小票仍在手,将罚单和收据复印,写好情况说明寄了去。
碰巧友人也收到同样罚单,罚得有理:她将停车收据放包里而不是车上。于是鼓励其如法炮制,争取宽大处理。友人心有点虚,说总归是自己的错,几十块,买个记性吧。“也就是写封信,什么都不会失去,被拒绝了再交钱也不迟。”依了。
不久,友人接到city council(她那个区的)电话,诫勉一番,“下不为例”,放李向阳出了城。
我的呢,两个星期没回音,上门问了一次,说“in process”。终于收到回信,引用有关条例,加上照片为证:我的小票,面朝下,不符合规定,所以罚款。
想不通啊,怎么这么多先例,到我这儿就不灵了呢?
再看看我写的申诉,有点儿明白了:“指定地点,没有超时,票面朝上”,理直气壮过了头,反倒成了人家的把柄。自己把话说太满了,难怪对方把照片寄来。李向阳则是因为心虚,所以态度好,所以过了关。
题外话:这事儿不算完。
不甘心之余,一个电话打过去,人说:“什么?不happy是吧,不happy就写信吧,电话里说的不算。”“如果再不happy,还可以上法院,不过费用要自付”,对方很真诚地补充道。
在故纸堆里一眼看到本区议员的灿烂笑脸,于是约了时间,议员助理表达了极大的同情和理解,说对对对,规则应该是帮助人们规范行为,而不应以处罚为目的。天晓得我怎么能说出这么一套道理,可能是激于义愤。“议员一定会写信代你陈情的,However,最好还是在限期前先交了钱,免得搞大。若申诉成功,会退款的...”。我心想,钱我会付的,这事儿到此为止。
两个月后的今天,再次收到city council的信,依然拼错了我的名字,依然引经据典,“票面朝了下”,最后是结案陈词,“鉴于您在时限内支付了罚金,citycouncil将不再有针对您的任何行为”
仿佛看见了胜利者的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