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和英国84年签订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老F老说基本法说解释权归中央,这一条就是基本法的霸王条款,但即使这样,基本法规定香港一国两制,拥有司法独立,所以除非是外交,国防这种国家层面的东西归中央管,地方行政长官选举这种地方事务一样应归属香港地方事务,应该由香港立法会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中央只有任命或者否决的权利,中央没有决定人选的权利,如果竞选候选人由中央决定,那根本不是两制,是一制。
再者如果选举方式意见不一致,那应该有香港最高法院来裁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不该由独裁国家司法不独立的大陆来裁决,由独裁的中共政府来裁决选举首先违反了给香港司法独立的承诺,更进一步说违反了中共对香港两制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