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爷2014-11-05 15:40:28
“庆贪官落马被抓”是法治错乱

王景曙

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除文书图片外,网友还附文字,“市委书记因腐败被抓,市民放鞭炮,唱国歌用以感谢党的英明决定,结果被拘留十五天。大伙怎么看?” (11月2日《新京报》)

贪腐官员落马,尤其像市委书记这种曾经居于一方权力之巅的害群之马被揪出来,应是无可争议的大好事,百姓为之称快,顺理成章。大同警方冷不丁出手抓人的做法委实令人费解。

不同于“因言获罪”,本案“庆贪官落马被抓”的反常之处就在于,当事人的立场表达不仅并不“反动”,甚至还是代表正义之声的共鸣,惩治贪腐岂非历来人心所向!具体表达行为上,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诚然值得商榷,必要时还可加以劝止与引导,但只要情节程度不是太过分,也没有造成实质性不良后果,应予适度宽容,大可不必“上纲上线”。“零容忍”的姿态应该用来对付更多的贪官才是。

事实上,为落马贪官而放的鞭炮声,各地一直不绝于耳,即便是在大同地界上也是有过先例的。早在2006年,时任大同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郭亮东窗事发,众多“的哥”曾拥到交警支队门前燃放鞭炮。近几年,李春城、季建业、徐孟加、沈培平、申维辰、曹鉴燎等巨贪“转身”过去,背后无不伴有一地鞭炮碎屑。苏荣落马,有报道称南昌市的鞭炮声更是彻夜不息、通宵达旦。但是迄今为止,大同赵先生成为“庆贪官落马被抓”第一人,十分突兀!

实在弄不清大同警方这次究竟被碰触到了哪根筋,抑或在“市委门口”这一敏感地带燃放庆贺鞭炮惹恼了相关层面,授意由此而来。欲加之“罪”,当然必得有“辞”。然而我们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笼而统之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第26条”一共有着4款,不加以具体指明哪一款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哪一款都沾上边,二是哪一款都挨不上、只能“虚晃一枪”。不妨对这4款逐一对照:赵先生以唱国歌、举国旗、燃放鞭炮等行为方式庆贺市委书记落马,符合“结伙斗殴”吗?符合“追逐、拦截他人”吗?符合“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吗?符合“其他寻衅滋事”吗?

莫说专业法律人士,几乎任何人都能读得出来,这份处罚决定书在有关“事实与证据”的叙述方面通篇辞不达意、逻辑错乱,甚至称得上善恶不分。“感谢共产党的英明决策”需要套上怪味十足的“声称”么?撇开打横幅、放鞭炮不谈,“举国旗、唱国歌”等行为怎么也都被定性为“煽动群众”,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了?即便顺着决定书的话来考量,就行为与目的搭配而言,“煽动群众”共同“感谢共产党的英明决策”,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契合当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语境,大同警方这只“螃蟹”吃得既不合时宜,也明显“味道不纯”。换一种视角,为落马贪官而燃放的太多鞭炮声,对已经落马的妄为者而言,其实无异于敲响另类“丧钟”;对那些正在为官者则又不啻是闻之足戒的另类“警钟”!
相对强度2014-11-05 16:11:51
说的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