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觉得这个裁决其实迈出了埋葬传统婚姻家庭的第一步。很简单,如果婚姻不是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还有神马意义去定义。一个人跟一个树可以结婚吗?显然可以,因为高院的该裁决其实就是support婚姻的定义是可以改变的,而且这个改变可以是按照人的意图,而不需要考虑生物学的范畴。这样,婚姻第一次成为了一个纯粹的社会概念。
很多人认为这是个自由选择,其实是在利用大多数人的同情心,然后把这个概念强加给持中立立场的多数人。
这里俺要说,如果认为高院这个提法正确,那大可不必职责红都,因为没有ground。既然婚姻可以是一男一男。那一男两女,甚至一个男一个未成年,有何不可?只要两,或三人愿意就好。至于未成年,各地定义不同,一些国家12岁就可以结婚。按照同性恋的逻辑,这些人不过是人数未够,好比20年前的同性恋一样,到人数够了,岂不也可以闹到合法?
这就是为什么大法官意见分歧,仅仅一票之差。根本就不该投票。因为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