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三个女人一台戏。
最近,三个妓女在加拿大唱了一出 轰动全国的大“戏”——她们联手将加拿大政府告上法庭,指责现行法律妨碍了她们开设妓院,不允许她们为卖淫与嫖客交流,禁止利用卖淫作为生存手段。
经过安大略最高法院审理,以上三条联邦法案被裁定违宪,妓女胜诉!
法官 Susan Himel 在长达 131 页的裁决书中说:“这些法规与司法基本原则不符,从而迫使妓女们在她们个人自由意愿和人权与自由宪章保护下的人身安全之间做出选择。”
卖淫本身在加拿大不算违法,但是法律同时又将某些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列为非法。联邦政府律师坚持认为,不管在室内还是大街上卖淫都一样危险,而将卖淫非罪化有违大多数加拿大人的道德观念。
三位妓女( Terri-Jean Bedford , Valerie Scott 和 Amy Lebovitch )指出,法律阻止她们在家里或妓院里卖淫,迫使他们在昏暗的巷子里慌张地和嫖客交易,根本无法甄别潜在的危险。
法官也指出,刑法中的条款也不够准确,比如法律禁止利用卖淫所得作为生存手段,原本是为了惩治皮条客并阻止对卖淫妇女剥削,可是这也使 妓女们不能合法地雇佣保镖、司机等保安人员。
代表妓女的律师 Alan Young 认为,法庭的裁决并不说明加拿大就此会和德国荷兰一样,大街上出现合法的五层楼妓院,但是 Terri-Jean Bedford 却异常兴奋,这位提供施虐服务的妓女将这一天称为“获得解放的一天”,“我要打一下某人的屁股来庆祝庆祝”她挥舞着手里的皮鞭说道, “现在该轮到哈勃总理回答问题了,我们在自己家里究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多个宗教组织和妇女权益组织代表参加了法庭辩论,她们认为加拿大法律应该将卖淫列为非法,卖淫严重伤害了妇女权益,造成大量的人口走私和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三位妓女还是打败了政府。不过,为了给政府充足的时间应对由此带来的问题,法院给政府 30 天时间提出上诉。
这一事件究竟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不过,以猴眼看来,加拿大是不是小题大做了?丑恶不堪的妓女居然敢和政府叫板,而堂堂政府怎么这么窝囊,没先下手来个扫黄风暴,把妓女嫖客统统抓了挂上破鞋游街?还有那个法院也够大胆的,让政府败给了妓女,真丢人啊 !
至于卖淫和道德有什么关系猴子还真有些糊涂,很多问题猴子不太明白:
在可以公开嫖妓的德国荷兰,那儿人的道德水准为什么不比倡导“万恶淫为首”的国家差?
卖淫自然不是一个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现象,对于这种最古老的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比之铁腕扫黄是否更具有积极意义?
就人权这一普世价值而言,妓女是否也享有平等的权利,她们的人格是否也应该得到尊重?
政府是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面对“大是大非”,政府是否可以抛开法律我行我素?
道德是否可以用来惩戒他人,“以德治国”,让“德”高于“法”是利多还是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