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2015
今天Jury Duty,一早就被折腾起来,要求7:45到 Court 报到,又从主 court 转到离我家更近的分 Court,真是无话可说。当然转过来还是很高兴的,毕竟下午回去的时候离家近、不堵车。想着扮相严肃点可能被选上的机会低点,就戴了这付眼镜,是小女儿叮嘱去学校接她的时候不能戴的 glasses。
很不幸被叫到,还坐上了seat 15。等着这一轮下来,宣布 lunch break 到,下午1:30回原座位报到,到时听听这到底是个什么案子。
我决定以后要多投票选举,是选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呢?这老是尽义务的,怎么也要多行使行使权力才能平衡。唉,平时抽奖没觉得自己运气这么好,这个Jury Duty我却老是被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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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15
这次有幸体会了一次做陪审员的经历,其实刚开始是想着怎么能让自己脱身,不过后来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经历。
最开始我被选上候选席 Juror number 15,随着法官跟双方律师的筛选,我就坐到了 Juror number 2。之前也有过一次类似的经历,体会就是要努力发言,而且要坚持偏一方,这样另外一方的律师就会把你剔掉。不过这个案子是女法官、双方都是女律师,而且时间最开始估计只要三天,我就没有故意表现了。当然现在也不太会故意表现了。
这个案子没有具体的原告,是地区警察局告被告三项罪名:偷车、possess 偷来的车、possess 偷来的电话。第一项罪比较模糊,里面有“taking or driving the vehicle”都属于偷车或偷车同谋,当然也要分。如果是偷车主谋罪成立,那第二项罪就不成立,因为偷了也同时 possess 了。也有没有偷车但销赃的就算 possess the stolen vehicle,我的用词是根据我的记忆,肯定有记忆漏洞,欢迎专业同学指正。
所知道的事情经过是这样(完全凭记忆,可能错漏):越裔被偷车人跟他的越裔女朋友在去年8月23日晚上9:30驾驶一辆2006年的银色奔驰E350(希望我记的型号正确?)到达一个 plaza,先去 plaza 中的一个 ball room 跳舞,11:30跳完舞出来走去 plaza 中的餐馆吃饭,凌晨12:30被偷车人让他的女朋友把一些物品放进车里,包括一部 iphone 手机。然后吃完饭1:30出来发现车不见了,而且停车位置的地上有玻璃碎片,马上打电话给警察。
警察过来,询问一些情况后听说有一部 iphone 手机在车上,问是不是可以用现在手上的电话 find my phone app 找到那个手机的地点,找到,发现地点在离这里不远的一个民宅。警察呼叫另外就近的警察过去那个地址寻找银色奔驰E350,他本人也往那里开,被偷车人跟女朋友坐在 ball room 老板的车里,ball room 老板带着他们一起前往。
另外的警察先到民宅,全部黑灯到达,看到越裔被告坐在被偷车辆(用语是银色奔驰)的 driver seat,车停在民宅的 drive way,drive way 上当时有另一个人。警察查询车牌号跟车的描述不符。警察出来,被告马上从车里出来,手上正在用的白色电话抛向旁边的 bush,往民宅走去。警察喊话叫他停,上手铐,到 curb 询问。
原来的警察跟被偷车辆的车主到达,银色奔驰的 trunk 里有原车的正确车牌,车牌号查询结果跟车相符,owner 是赶来的被偷车主。手机捡回,问被偷车主的女朋友是不是她的,说是。问车主要不要把车拿走,说要。车跟手机归还,被告被带回警察局盘问。
我现在把我理解的事件还原,当初我们开始的时候是一头雾水。第一天选人。。。一直都有很多花絮。我现在就先写到这里。请大家踊跃根据已知情况来投票第一项、第二项跟第三项有罪无罪?
三项罪名:1、偷车 2、possess偷来的车 3、possess偷来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