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天下大国,强久必弱,弱久必强。中国是如此,俄罗斯也是如此,英法德日也是如此,美国是否也会如此?
国家之间的强弱,往往由战争来决定,所以有些人便预测中美必有一战。
讨论中美之战,首先要知道这是两个什么样的国家。
笼统地说,两个国家如今都是强国。但强国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政治、经济和军事。譬如前苏联是一个军事强国,但不是一个政治或经济强国。如果国家A在军事上弱于国家B,但在经济上强于国家B,那国家A就会选择和国家B拼经济而不是拼军事,而国家B则有两个选项。其一是竭尽所能抑制国家A的经济发展。其二是通过挑衅而引起战争,尤其是当抑制国家A的经济发展未能凑效。
但今天我既不讨论经济,也不讨论军事。今天我只谈政治和由政治而衍生的政治制度。
在北美大陆,产生了两次对全世界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改革。两次都是通过残酷的战争来实现。第一次是由独立战争(1775年4月19日 – 1783年9月3日)而产生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崇高理想和建国原则。但是“人人生而平等”的远大理想,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到现在还没有哪个国家实现了“人人生而平等”。在所有远大理想中的“远”字,总让人感到这个理想的遥不可及。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美利坚建国之后,“人人生而平等”的崇高理想逐渐为人淡忘。美国政治的堕落导致了由林肯总统领导的解放黑奴的南北内战 (1861年4月12日 – 1865年5月26日)。林肯内阁的重大政治改革不但让美国人民重新看到 “人人生而平等”的终极目标,而且指出了一条明确的道路,即政府应该是“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民主,民治,民生)。这一呼召振聋发聩。全世界有正义之心而上下求索的人们从此知道,“人人生而平等”的远大理想,原来是可以通过三民主义来逐步实现的。
曾经有人问一位议员候选人什么是民主。他憋了半天回答不出,最后憋出了一句“民主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民主的先贤们早就指出这种回答的肤浅。威廉·苏厄德(William Henry Seward,后来任林肯的国务卿)在1850年就大声疾呼,这世界上和人心里有比宪法更高的法律("higher law than the Constitution")。而这高于宪法的法律,就是美国国父们代表美国人民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崇高理想。宪法受历史条件所局限,往往离“人人生而平等”的终极目标相差甚远。譬如美国宪法原来并不反对蓄奴,而蓄奴和“人人生而平等”的终极目标可谓天差地远。一个有良心的国度,只要条件许可,就应该修改宪法,让宪法能尽量接近“人人生而平等”这一高于宪法的法律。明确废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终于在十五年后得以通过。
林肯内阁由此建立了修宪的标准。任何对宪法的修改,都要看它是不是让宪法更接近“人人生而平等”的终极目标。如果是,就应该修改;如果不是,就应该拒绝。由此联想到国内不久前的修宪闹剧,令人扼腕叹息。诗人艾青说“为什么我眼中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深沉的爱和万分的无奈,无时不刻在折磨华人同胞的心。
可是我们海外的华人,却还得忍受另一层折磨,就是离“人人生而平等”的终极目标渐行渐远的西方政治。
美国曾经是西方的良心,是民主政治的灯塔。这一灯塔的光芒,照亮了世界,也曾经照亮共产党人的心。请看《新华日报》1943年7月4日副刊上发表的《民主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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