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盜2009-08-15 09:02:50

我們都知道進口貨物在報關時只付聯邦的關稅便可﹐跟各州稅務局好像關係不大。但實際上﹐任何人進口貨物﹐都有可能要向本州繳納銷售或使用

 

消費者在本州購買貨品時是要付銷售的。消費者從外州購進貨品時﹐如果外州的賣家沒有幫消費者所在州代收銷售﹐該消費者應依法向其所在州繳納與銷售同額的使用同樣﹐從外國購進口貨品﹐無論是自用還是分發﹐儲存還是消費﹐進口商也必須主動向所在州繳納與銷售等額的使用除非進口商所進的貨物是批發給有Sales Permit的分銷商或者所進的貨物已直接轉到外州﹐並無在本州儲存或消費。

 

現在州稅務局可以從海關拿到該州所有公司和個人的進口報單資料﹐向那些無申報銷售 或使用記錄或申報記錄有問題的進口商發信追討使用。由於州稅務局拿到的是結案後的報單資料﹐而海關報單一般要在進口後一年左右才結案﹐所以進口商收到州稅務局的追討信一般是關於過去2-5年前的進口報單的。

 

直接進口貨品銷售的朋友要注意了﹐無論售到本州或外州﹐都要考慮到銷售和使用  的問題。否則﹐幾年後給稅局追繳一大筆﹐那就大失預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