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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進口貨物在報關時只付聯邦的關稅便可﹐跟各州稅務局好像關係不大。但實際上﹐任何人進口貨物﹐都有可能要向本州繳納銷售稅或使用稅。
消費者在本州購買貨品時是要付銷售稅的。消費者從外州購進貨品時﹐如果外州的賣家沒有幫消費者所在州代收銷售稅時﹐該消費者應依法向其所在州繳納與銷售稅同額的使用稅。同樣﹐從外國購進口貨品﹐無論是自用還是分發﹐儲存還是消費﹐進口商也必須主動向所在州繳納與銷售稅等額的使用稅。除非進口商所進的貨物是批發給有Sales Permit的分銷商或者所進的貨物已直接轉送到外州﹐並無在本州儲存或消費。
現在州稅務局可以從海關拿到該州所有公司和個人的進口報單資料﹐向那些無申報銷售稅 或使用稅記錄或申報記錄有問題的進口商發信追討使用稅。由於州稅務局拿到的是結案後的報單資料﹐而海關報單一般要在進口後一年左右才結案﹐所以進口商收到州稅務局的追討信一般是關於過去2-5年前的進口報單的。
直接進口貨品銷售的朋友要注意了﹐無論售到本州或外州﹐都要考慮到銷售稅和使用稅 的問題。否則﹐幾年後給稅局追繳一大筆﹐那就大失預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