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朋友說,國内有個文件大意是,凡改革開放后因下海或出境的退職干部,可以補辦手續,重新獲得退休待遇。
補辦手續:一,退回當年的退職金
二, 補交每月的公積金及有關費用
三,退休年齡到來,同享退休待遇
那位知情人士可否說說真象,何時發佈此文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