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仪2005-07-03 17:06:37
1。居民及非居民定义
“非居民” 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 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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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月1日起生效新规定宣传单
宣传单

尊敬的旅客:

为了维护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规范旅客进出境的秩序,保障进出境旅客的合法权益,从2005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都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在进入海关旅检通道前主动递交给海关关员。

为方便您快速通关,请您在进出境前,在航空器上、民航售票点、旅行社等地点,向有关工作人员事先索取进境或出境申报单,提前填写完毕。

申报单的填写如下:

一、如果您携带有海关规定需要申报的物品,请在申报单相应项目内选择“是”,并在详细填写有关情况,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您申报的物品中有需要复带出境或入境的,请您填写二份申报单,海关会将其中一份申报单交还给您,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出、入境手续。

如果您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所有项目均选择“否”,那么请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海关将收取您的申报单。

二、如果您是搭乘经停国内航站的国际航班入境旅客,那么请在经停站根据您所携带的所有行李物品的实际情况填写,并办理手提行李通关手续,经停站海关将会把申报单交还给您,凭以到终点站办理托运行李通关手续。

三、如果您是搭乘经停国内航站的国际航班出境旅客,那么请在始发站根据您所携带的所有行李物品的实际情况填写申报单,并办理托运行李通关手续。始发站海关会将申报单交还给您,凭以到经停站办理您手提行李通关手续。

四、未满十六周岁旅客的行李物品可由随行成人在同一张申报单上进行申报,如该旅客无成人同行,则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假如您办理申报手续有困难,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您只要签字确认申报的内容即可。

五、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可以免填申报单。未离开海关监管区域的过境旅客,也可以不填写申报单。

六、书面申报是每一位进出境旅客应尽的义务,拒绝申报或实不申报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申报单填写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您能否顺利的出入境,因此您在填写申报单前请务必阅读申报单背面的填表须知,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现场关员或是当地的海关机构进行咨询,您将得到专业的答复。

谢谢您的合作,祝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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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申报表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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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的几点说明

一、所有进出境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外)都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
   二、在填写完申报单后,若不涉及征税,就在“绿色通道”申报台交单,走“绿色通道”;若涉及征税,就在“红色通道”申报台交单,走“红色通道”。海关对走“绿色通道”旅客进行抽查,对走“红色通道”旅客逐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此次改革旨在提高旅客依法申报意识。为了方便执行,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物品由过去的限值、限量结合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具体限值管理方式,但其实际价值并没有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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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它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非居民” 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 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 指进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旅客。

“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过境旅客”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自用” 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分离运输行李” 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税” 指征收或减免进出口关税(即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

“担保” 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原对外贸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略
佳仪2005-07-03 17:06:37
完税表细则
这个不合理啊2005-07-03 17:06:37
请问如果妈妈要来这里看我,她每天要吃的药及血压计要不要征税
0405062005-07-03 17:06:37
完了,还是穿乞丐装回去吧
ciciMAMA2005-07-03 17:06:37
有点不明白,旧衣服和旧电脑算不算?我一般只带化妆品回去孝敬妈
0405062005-07-03 17:06:37
我带鱼油呢。两个空皮箱就有1000RMB了
ThinkPanda2005-07-03 21:05:56
回复:海关新规定细则及表格下载见内
放心吧2005-07-04 02:22:54
同意!就是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