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J2006-07-18 01:41:57
[Chinese language Correction Sheet for A Guide to Naturalization, M-476-CH]
歸化指南﹕更正通知
通知﹕在2000 年12 月版的「歸化指南」中,我們對一些資訊作出了更改。這些
改動列舉如下。請仔細閱讀。在某些情況下,新資訊僅是對原指南的 補充說明,
但在另一些情況下,則是對原有資訊的 改動。
以下每一處更正均標出原指南的位置或改動之處的輔助說明資料。
「歸化指南」更正﹙M-476-CH﹚
第6 頁,「常見問題」﹙FAQ﹚第3 條更改為﹕
3. 我如何才能成為一名歸化公民﹖
如果您不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或不是出生後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您依然
可以透過正常的歸化入籍程序成為美國公民。年滿18 歲或18 歲以上的人須填寫
「歸化入籍申請表」﹙N-400 表﹚,成爲歸化公民。18 歲以下因父母而取得公民身
份的人須填寫「公民身份證書申請表」﹙N-600 表﹚,記錄入籍事宜。因父母而取
得公民身份的領養子女須填寫「代表被領養子女提交的公民身份證書申請表」
﹙N-643 表﹚,記錄入籍事宜。您可以撥移民局﹙INS﹚的表格專綫號碼1 (800)
870-3676,索取N-400、N-600 或N-643 表﹔您也可以從網址
http://www.ins.usdoj.gov下載此類表格。
第13 至15 頁,「常見問題」﹙FAQ﹚第25 和26 條更改為﹕
25. 如果我是美國公民,我的子女也是美國公民嗎﹖
在美國出生的子女或子女出生前在美國居住﹙或來到美國﹚一段時間的美國公民
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被認爲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
凡﹕
• 子女出生前有一段時間沒有在美國居住﹙或沒有回到美國﹚的美國公民生
育的子女,或
• 父母一方是美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人或父母雙方均爲外國人但在子女出
生後歸化入籍的子女,或
• 被領養並在美國永久居住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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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指南﹕更正通知
可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之日通過法律手續成爲美國公民﹕
• 子女通過合法手續成爲永久居民*﹔以及
• 父母一方是在美國出生或歸化入籍的美國公民**﹔以及
• 子女年齡未滿18 歲﹔以及
• 子女未婚﹔以及
• 父母一方的合法子女或在子女16 歲生日之前由父母一方使子女身份合法化
的子女﹙在16 歲生日之前身份未合法化的繼子女或非婚生子女 不得 通過
父母自然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以及
• 如果是領養子女,該子女符合第101(b)(1)(E)或(F)節的要求,且領養手續完
整並辦理完畢﹔
• 子女在美國居住,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法律監護﹙包括父母雙方共同監
護﹚﹔以及
• 子女在美國居住,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實際監護。
如果您和您的子女符合以上要求,您可以爲子女領取美國護照,作爲美國公民身
份證明。如果子女需要其他公民身份證明,您可以向移民局送交一份「公民身份
證書申請表」﹙N-600 表﹚,獲得公民身份證書。如果被領養子女符合「移民和國
籍法」第101(b)(1)節的要求,您可以送交一份「代表被領養子女提交的公民身份
證書申請表」﹙N-643 表﹚。﹙請注意﹕在18 歲生日之前符合此類要求的子女可以
在任何時間申請護照或公民身份證書,即使年齡已過18 歲亦可。﹚
*註釋 — 按照「IR-3」或「IR-4」類移民的子女必須在16 歲生日之前由人代表
送交一份移民申請﹔請參閱以下問題26 的答案。所有為獲得任何其他類型的移
民福利﹙包括歸化入籍﹚的領養手續必須在子女16 歲生日之前完成,僅有一種
例外情況﹕18 歲以下被領養的子女﹐其父母已經領養了一位有血緣關係的兄弟
姐妹的子女,這也符合領養手續的要求。
*註釋 — 「一方美國公民父母」的規定僅適用於2001 年2 月27 日或之後首先
符合自動取得公民身份要求﹙在海外出生除外﹚的子女。爲了符合2001 年2 月
26 日或之前自動取得公民身份的要求﹙在海外出生除外﹚,子女的所有父母均須
爲在美國出生的或通過歸化入籍的美國公民 — 如果子女有兩名父母,則爲雙方
父母﹔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則爲依然在世的一方父母﹔如果父母離婚或合法分
居,則爲有法律監護權的一方父母﹔如果爲非婚生子女或未經過合法手續建立子
女的父親身份,則僅指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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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指南﹕更正通知
26. 如果我是美國公民,但我的子女不符合以上列舉的要求,我是否依然可爲我
的子女申請美國公民身份﹖
通常在美國居住的子女 只能 通過符合以上問題25 解答中所列的要求而成為美
國公民。如果子女通常在美國居住但不是合法的永久居民,則在獲得合法永久居
民身份之前不會自動取得公民身份。如果子女已經合法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但根
據法律條款不符合取得公民身份的規定,則可以在年滿18 歲之後填寫N-400 表
申請歸化入籍,條件是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滿5 年。
美國公民可爲在美國出生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子女申請公民身份,但必須符
合下列所有條件﹕
• 子女年齡未滿18 歲﹔
• 子女未婚﹔
• 子女常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
• 子女通過合法途徑暫時在美國居住,且保持此種合法身份﹔
• 子女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法律和實際監護﹔
• 子女是美國公民的合法子女或在子女16 歲生日之前辦理合法化手續﹙在子
女16 歲生日之前未辦理合法化手續的繼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不符合此項規
定﹚﹔
• 如果是領養子女,該子女符合第101(b)(1)(E)或(F)節的要求,且領養手續完
整並辦理完畢﹔以及
• 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 美國公民父母一方至少已在美國居住5 年,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美國公
民父母一方14 歲生日之後﹔或
• 如果子女的美國公民父母一方未在美國至少居住5 年、其中兩年是在該
父母一方14 歲生日之後,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目前父母一方﹙子女的祖
父母﹚﹕
• 也是美國公民,且
• 在美國居住達5 年,其中至少兩年是在美國公民祖父母一方14 歲
生日之後﹔且
• 在申請裁決和公民宣誓時依然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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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指南﹕更正通知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可填寫「公民身份證書申請表」﹙N-600
表﹚,代表合法或合法化的子女申請公民身份證書﹔如果是領養子女,則填寫「代
表被領 養子女提交的公民身份證書申請表」﹙N-643 表﹚。如果美國公民父母一
方依賴子女的祖父母實際在美國居住,則美國公民父母一方還應提交N-643 表附
錄A。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和子女均須出席由美國移民局官員主持的面談。子女在
入籍宣誓時必須符合所有要求的條件﹙注釋﹕如果子女年齡太小,無法理解宣誓
內容,則可免除宣誓﹚。
第20 頁,表格 第一欄,最後一項更改為﹕
以及
您的美國公民配偶受聘在海外工作,
與合格雇主簽訂合約至少1 年,並在
您歸化入籍時繼續受聘擔任同一工作。
第27 頁,在「我怎樣準備測試﹖」一節的標題 之前,添加一個新段落﹕
殘障便利 — 在「康復法」第504 節中,移民局爲具身體或精神殘
障、難以完成歸化入籍程序的申請人提供便利或修改。爲了使移民
局有足够的時間對便利請求作出回應,我們鼓勵申請人在「歸化入
籍申請表」中指定的欄目內說明自己的需求。
文件核查單 附加內容﹙M-477-CH 表﹚
在「如果您有任何未繳納的聯邦、州或地方稅,請寄至﹕」這一問題的下方現有
資訊之後,增加以下內容﹕
注釋﹕您可以查閱電話簿中的藍頁或美國稅務局﹙IRS﹚的網址
http://www.irs.gov,與您所在地的稅務局辦事處聯絡,索取稅收文
件和稅收資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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