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总局的Director of Domestic Operation, Michael Aytes 在今年的12月5日发出一份备忘录,针对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使用时间提出一个较友善的计算方式
1). H-4、L-2的身分与 H-1B、L-1身份分开计算
在过去一个人所有在H及L 的时间,不论是H-1/L-1/H-4/或L-2 的时间都是合并计算的, 但是在这个新的备忘录里移民局允许申请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时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时间则不列入计算内。这样一来,可以停留在美国的时间就相对加长了。
2)即使没有维持H-1B身份也可以延期超过第6年的H-1B 身份
在AC-21法案中允许提出移民(从劳工纸开始申请或I-140) 超过365天或职业移民I-140批准的人士延期第七年的H-1B 一年或三年。但是由于在AC 21法案中引用了“Extension”这个字局限了申请人必须是在“H-1B”的身份才可以申请H-1B 第七年的延期。即使这个申请人目前人不在美国,或者是人在美国但不是H-1B 的身份,这个新的备忘录都允许符合AC-21法案的这一类的申请人提出第七年的H-1B 延期。
3) H-1B 的6年期限期满前离开美国超过1年以上者,可以不受名额限制继续用完剩余6年期限
一个持H-1B 的人士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以上者,可以重新入境美国并取得一个新的六年的H-1B,但是这个新的六年的H-1B 受到H-1B 的名额限制。在这个新的备忘录,允许H-1B 持有人在六年期限期满前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以上者有两个选择:
1 重新一个新的六年H-1B,但是需要新的H-1B 名额。
2 继续以前六年的H-1B 未用完的时间,但是不需要新的H-1B 名额,可以直接回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