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在僱用H-1B時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僱用H-1B工作簽証持有人的僱主必須遵守“工作條件申請”(LCA)上的條款並支付外國僱員等於或高于本行業在本地區平均工資水平的薪金。僱用H-1B的僱主大多知道為外國人申請H-1B時的工資要求。因為如果所要支付的工資達不到平均工資水平﹐就無法為外國僱員申請到H-1B工作簽証。但在很多請況下﹐僱主雖然在簽署並遞交的H-1B申請中填入了等於或高于平均工資的薪金﹐但僱員實際拿到的工資卻低于甚至大大低于平均工資。這樣的行為被勞工部認為是違法的。隸屬勞工部的“行政復審委員會”(ARB)于2006年6月30日頒佈了一項決定﹐稱即使僱員不舉報﹐勞工部也將對違反LCA和工資規定的僱主進行調查。例如﹐如果有某個僱員向勞工部舉報某個僱主違反工資規定﹐勞工部可以對這一僱主進行進一步調查﹐看這一僱主是否還有在其他僱員的工資問題上同樣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勞工部對某一僱主進行違規調查並要求僱主支付所欠工資﹐並不需要以必須由某一個僱員舉報為前提。而且﹐ARB認為勞工部追究僱主違反法律規定的調查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即﹐僱主不能以勞工部拖延時間太長為自己辯護。
如果被勞工部調查﹐僱主或僱員所保持的工資記錄就會成為最有力的證據。勞工部稱﹐不在正常工資單上顯示並沒有向稅務局報稅的任何由僱主向僱員支付的款項﹐都不能被認為是所支付的工資收入﹐即﹐在僱主被認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並被勞工部要求償還所簽僱員工資時﹐這一部分款項不能從應配工資中減去。還有的僱主聲稱﹐某僱員工資低是因為此僱員長期請假的緣故。但為了證明這一點﹐僱主需要出示僱員請假記錄﹑工資支付記錄﹑醫療保險記錄等。勞工部發現有的僱主為了應付勞工部的調查﹐故意製造假的文件和記錄。為此勞工部對故意違反法律規定的僱主處以罰款。由此﹐這些僱主便成了“故意違反規定的僱主。”以後這些僱主在每次申請時都要在LCA上註明這一點。有的僱主還被移民局在幾年內剝奪申請外國僱員H-1B的權利。勞工部聲明﹐如果僱員因為沒有足夠的工作而被暫時停職“benched”﹐僱主還是要按規定正常支付僱員等於或高于平均水平的工資直到僱主正式通知移民局這一僱員已經不再為主本公司工作了。如果僱員由於正當理由需要請假停薪﹐僱主必須留有準確的記錄。此外﹐根據規定﹐僱主在僱用H-1B外國員工之日﹐須向僱員提供一份僱主簽署的LCA﹐否則也屬於違規行為。為此﹐雖然在我們在H-1B申請中只代表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都要向僱主和僱員各提供一份完整的申請複印件﹐並提醒雙方妥善保存﹐以備應付有關的調查。
因此﹐正確理解和執行LCA上的有關規定對準備或已經在僱用H-1B外國僱員的僱主來講非常重要。僱主在簽署LCA時﹐尤其是第一次提出申請的僱主﹐應該仔細閱讀和分析LCA上的有關規定﹐以避免陷入被罰款或在一定年限內不能申請外國僱員的困境。此外﹐移民局和移民海關執法局也在加緊醞釀和籌備各種計劃﹐幫助僱用外國人的僱主檢查其僱員的合法身份證和合法工作證件﹐並將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僱主採取罰款等制裁措施。我們將在以後的欄目中對此作出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