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较罗嗦,见谅先。我的2002年EB3 LC被从philly BEC withdraw了。是employer fax了一封信withdraw的。45天信早在去年就回复过了。我另有一个EB2 PERM 已经批了,140也下来了。
事情是这样:我生宝宝,maternity leave 三个半月。回来就发现CASE已经被WITHDRAW了。问律师那边,一个小姐说我们公司的人说我已经不在那里工作了,所以他们就让HR WITHDRAW了。另一个人却说是因为有新的PERM filed, they must withdraw the old RIR cas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old PD. 事实上这是针对 refile PERM 的规矩,我不是refile. 那么反而需要留着那个旧的,如果批了,FILE 140,也批了,那么485 我才可以用旧的PD。律师那边搞错了。而HR从来都是律师让签什么就签什么。那WITHDRAW信上只说"Due to benifiserry's personal reason",没有DETAIL。
现在我很希望能试着REOPEN这个CASE。我的HR还是挺合作的,我让她签什么信都应该没问题。
几位大侠帮我看看,我跟BEC说"withdraw letter sent by mistake, misunderstanding"什么的,行吗?我应该说这个用旧的PD的原因呢,还是说maternity leave的原因呢?旧的PD的事情我都觉得很乱,说不清楚,何况BEC里面的人也不那么professional, 未必熟悉他们自己立的各种规矩. 而maternity leave,是不是很牵强?
很希望知道你们的建议。律师那边简直草菅人命啊,我不大敢信他们了。
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