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坛子这几天有多次讨论过, 恰好本人有一在国内从事律师多年的朋友,加上美国的律师也很热情, 所以在这补充一些:
1. 离婚民事调节书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后, 即宣告两人的婚姻结束. 其中任一方再婚时无需再申请离婚证. 注意:这里讲的是最后的民事调节书, 而不是当庭所使用的记录. 也即, 即使双方在当庭记录后签了字, 而其中一方拒绝在正式的民事调节书上签字, 那该离婚算无效.
2. 当你拿着离婚调节书去公证处公证时, 公证处可以给你出具离婚公证书. 即把离婚民事调节的结果用公证的形式表述出来. lettleP在北京公证处所询问到的结果, 并不能代表全国的公证处. 当你拿着民事调节书时, 直接就告诉他们:你要办离婚公证! 不要说可不可以办. 如果碰到生手(接电话的一般都是), 一听到这种有选择的问法,而且又是涉外的, 一般都会往保守的选项靠. 建议littleP去你老家的公证处问问, 或者如果你一定要北京的, 你问了区里的那就转问市里的. 山不转水要转.
3. 对于通过劳工办绿卡的, 到上面第二步一般就够了. 但婚姻绿卡, 对婚姻方面的文件要求要高一些. 所以即使提供了上述公证书, 还有可能要求提供法院的文件, 在此例, 也即离婚民事调节书. 在这种情况下,即中国的法院文书用在美国. 这涉及到了国家主权问题, 所以我所知道的程序大概是如下:
a.持你的民事调节书去做一份翻译公证.
b.将翻译公证(此时翻译公证里应当有调节书的复印件)送到中国外交部认证. 个人认为是中国外交部认证中国公证机构, 使该翻译公证上升为涉外文书.
c.将认证过的文书送到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经过次过程后, 该文书就能在美国国内用了.
以上过程跟在美国办单身证明是一样的道理: 地保官证明单身-->地保官的管理机构(忘了名字)认证地保官---->州务卿办公室认证管理机构--->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