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mmigration.wenxuecity.com/BBSView.php?SubID=fyy&MsgID=841
看了上面的文章有些糊涂。 文章中说140被批准后用AC-21之后,移民局可能对于之
前I-140的Ability to Pay有问题, 140不是已经批准了吗, 还有什么Ability to
Pay有问题?有也应该是对新公司才合理, 怎么会要老公司再提供材料?
要么就是文章说的是用AC-21的时候, 140因为是和485一起提交 还没有被批准,
那样才有点儿道理,就是说一定要等140 批准后再用AC-21。
多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