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it (for GC name check)file上去快一月了,当时没有仔细想,就自己把Summon和Complaint寄给被告了。现在收到回执,准备给法院,才发现好象有规定不能自己寄,应该找一个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人寄。请问这很重要吗?我现在已经寄了,还需不需要重寄?如果我把现在的回执交给法院,会不会因此案子被拒了?
另外,法院有一个“Proof of Service Summons and Complaint”的表,但那是给第三者寄件时用的,我这种情况应该不适用。那么还有什么表可以填吗?还是只能给法院一份回执的复印件?(我在LA,法院“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昨天Post了一个帖子问填表的问题,没有说清楚。回头研究了一下才发现这个大问题。急死了,请大家帮忙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