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合法身份(Remaining a Valid Status)」,「合法停留(Legal Stay)」,「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以及「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是常用於定義非移民身份不同狀態的幾個概念, 其各自的法律後果也差異甚大。下面我想就幾個簡單的案例來幫助大家正確理解這幾個概念,同時也對它們各自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對I-485調整身份的影響進行闡述。
1. 「維持合法身份(Remaining a Valid Status)」
大家都知道,持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的人在美停留期間都應該始終維持一份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以便能正常地在美生活、工作或學習。
比如說,A先生於2000年8月1日持F-1學生簽證進入美國攻讀博士學位。A先生的I-20表中顯示他的學生身份直到2005年7月31日結束。整個學習期間,A先生沒有任何對其F-1學生身份的違反,則A先生在這段期間維持了一份合法的F-1學生身份。
「維持合法身份」對長期打算在美國工作生活的外國人非常重要。如果維持了一份有效的合法身份,則對今後延續或轉換成另一種非移民身份,甚至對今後的移民身份調整,都不會因為身份問題而對此類申請構成任何障礙。
2. 「合法停留」(Legal Stay)
「合法停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延期或轉換非移民身份,或I-485移民身份調整的申請審理期間),非移民失去合法身份後仍被允許合法停留在美國。在這期間,該非移民既不會面臨隨時被移民局發現並驅逐出境的威脅,也不會對今後的延期或轉換非移民身份或移民申請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舉例說明,B女士於2003年1月10日持B-2旅遊探親簽證進入美國,被允許在美停留至2003年7月10日。假設B女士於2003年7月1日向移民局遞交了一份有效的I-539延長B-2身份申請,該申請於2003年10月10日獲得批准。因為B女士最初的B-2身份於2003年7月10日到期,在 2003年7月1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延期申請被批准)期間,B女士不被認為是繼續維持了她的合法B-2身份。但由於她在原B-2身份到期前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539延長或轉換身份的申請,則在此申請審理期間,B女士仍然被允許合法停留(Legal Stay)在美國。當2003年10月10日B女士的延期申請獲得批准,她的身份又重新恢復為合法的B-2身份。由於移民局往往把批准通知開始的日期與原身份到期日期銜接起來,所以從文件顯示B女士一直維持了一份合法的B-2身份。但是假設B女士的延期申請於2003年10月10日被拒絕,則從該拒絕之日起,B女士將被視為「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我們將在後面的段落中對這一概念進行詳細闡述。
3. 「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
顧名思義,「失去合法身份」即指現有的非移民身份到期或終止了,又未能及時延長或轉換成另一類合法身份。失去合法身份一旦被移民局發現,會立即被置於驅逐出境的程序,同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移民申請中也將不被允許申請I-485身份調整,並造成最終不能獲得綠卡。
比如,C先生受雇於甲公司,其H-1B身份有效期為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由於經濟不景氣,甲公司的經營狀況也不佳,C先生於2003 年10月20日被甲公司解雇。C先生的H-1B身份即隨著與甲公司僱傭關係的終止而終止。假設C先生未在被解雇前提出一份有效的轉換身份的申請,自 2003年10月20日C先生被解雇之日起,C先生即失去了他的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同時也隨時面臨被移民局發現並置於驅逐出境程序的威脅。
根據移民法中「180天 Rule」的規定,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的時間未超過180天,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C先生仍然能夠申請職業移民,並同時申請I-485調整身份。但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超過了180天,則他職業移民申請中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將會遭到拒絕。這裡需提請大家注意的是, 「180天Rule」只適用於職業移民申請,而不適用於親屬移民申請。
比如,C先生於2004年2月 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並同時遞交了I-485的調整身份申請(由於2004年2月10日時C先生的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期限還未超過180天,他仍然可以申請調整身份),在此申請審理期間,雖然C先生被認為失去了合法身份,但他卻被允許合法停留在美國,即使超過了他原來H-1B身份的有效期2004年4月30日。只要申請處在等待決定狀態,C先生就不會被認為是「非法滯留」。倘若C先生的I-140申請獲得批准,C先生很可能最終獲得綠卡,被允許永久在美國居住。但是假設C先生的I-140申請於2003年10月10日被拒絕,則從該拒絕之日起,C先生將被視為「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
假如C先生於2004年2月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30直系親屬移民申請(Family-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 under Immediate relatives),則他的失去合法身份對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沒有任何影響。在這種情況下,C先生唯一需要證明的是他最初是持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
4. 「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
相比前面三種狀態,「非法滯留」 (Unlawful Presence) 算得上非移民身份中最不利的一種狀態,其法律後果及對I-485調整身份的影響也是最嚴重的一類。一旦被視為「非法滯留」 (Unlawful Presence),不僅今後不能成功的轉換為另一類的非移民身份,對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也不會被允許(除與美國公民結婚及245(i)條款適用情況外),並且,也隨時會面臨被移民局發現並驅逐出境的威脅。更嚴重的是,「非法滯留」 (Unlawful Presence) 還會引發「三年及十年禁止入境」條款的適用。
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定,如果在美非法滯留時間超過180天但少於1年,則該非法滯留者3年之內不准入境美國;如果非法滯留時間達到並超過1年,則該非法滯留者10年之內不准入境美國。
讓我們繼續延用前面C先生的例子。當C先生於2003年10月20日被甲公司解雇時起,他即失去了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但由於他最初被授予的H-1B身份有效期直到2004年4月30日,所以自2003年10月20日到2004年4月30日期間,雖然C先生失去了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他卻並不被認為是「非法滯留」 (Unlawful Presence)。假設C先生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一直未能成功的轉換成為另一類非移民身份或新的H-1B身份,也未能有效地提出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則C先生自2004年4月30日起將被認為「非法滯留」在美國,並將立即開始「3年及10年禁止入境」條款的時間計算。在此情況下,除非C先生與美國公民結婚,否則很難有機會被獲准在美國永久居留。並且任何時候C先生被移民局發現其非法滯留在美國,就會被立即置於驅逐出境程序。
假如C先生在其「非法滯留」期間與一名美國公民結婚並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30直系親屬移民申請(Family-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 under Immediate relatives),則他的「非法滯留」身份對其I-130及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沒有任何影響。在此情況下,C先生唯一需要證明的是他最初是持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
由於對上述四種非移民身份的狀態作出判斷(尤其對比較複雜的案例)需要涉及很多移民法中的專業知識和法律規定,所以我們建議客戶在無法確定自己的具體情況時,最好向有經驗的移民律師尋求幫助,以避免在今後造成任何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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