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H1B.我妻子是F1,目前用OPT工作.现在要申请485,回美证以及工卡 (EB2, 基于劳工卡), 我是主申请人。
1)我俩住在不同城市。我妻子最近准备搬家,我的地址则不会改变。 请问我妻子的这些表格上的哪些地址可以用我的地址?我的目的是确保我妻子换地址后也能收到所有移民局的信件。我知道这些表格上有些地方要求写Residence Address.但有些地方是Mailing Address, 或者只是address。这些地方可以写我的地址吗?
2)我妻子申请OPT时得到了一张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 这之前她没有申请过工卡。 I-765表的第11项 Have you ever before applied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from INS?
应该选是还是否?
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