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33792007-03-03 05:59:19
李兆阳,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就是<<请贺梅案的支持者记住李兆阳这个名字>>一文的作者. 我当时写这么一篇文章, 是满怀着对李先生的感激之情, 加之网上对岳博士,中国大使馆一片赞扬声,唯独没有人提及李先生的作用,深感不平,才奋然提笔. 然而.今天看了李先生在多维网上发表的文章, 我只能用”SHOCK”来形容我的心情。

请问李先生,你为什么早不发声,晚不发声,偏偏在这个敏感的时刻写出这么一篇不合时宜的文章?

你想证明什么?

---- 证明你有先见之明?

你的所谓“先见之明”无非就是:此案一定要和解。和解才是最佳途径。但你不可能不知道,贝克在贺梅问题上一系列翻脸像翻书一样的纪录。你不可能不知道贝克家的律师心狠手辣,有峙无恐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跟这样的人签协议,贺家已经吃过一次亏了。你好意思逼贺家再一次自投罗网?记得一首流行歌曲唱道:“Shame on you, if you fool me once, shame on me, if you fool me twice”.贺绍强坚决避免了“Shame on me”的结局。值得喝彩!作为一个学过法律的人,你不可能不懂:和解协议一签,一切都铁定了。贺家为和解所放弃的一部分权力和要求,以后就无论如何不许重新提出来了。作为一个学过法律的人,你不可能不懂:所谓和解协议,就是双方各拿出一些东西与对方交换。以贺家当时的处境,贺家能拿出什么来同贝克交换?他唯一能拿出来交换的,就是部分放弃要回贺梅的要求。但怎么个“部分”法?不管怎么个“部分”法,只要协议一签,等着贺家的还是递解出境!因为贺家的身份已经黑了!而贺梅还得留在美国。因为她是美国公民!用膝盖想都可以想得出来。这跟贺家完全败诉有什么区别!?作为一个所谓的“律师”,亏你想得出这种馊主意!也难怪。今天我从网上得知,你根本不是什么“执业律师”, 只是某一个律师事务所的ASSOCIATE而已!什么叫ASSOCIATE?我记得当年我在WAL-MART当临时工时,我就被称做ASSOCIATE而不是EMPLOYEE! 那么,你的“先见之明”到底在哪里呢?让我们翻开当年贺家一审败诉,你就迫不及待地抛出的一篇题为“贺绍强太AGGRESSIVE”的文章。文章的结尾是这样的:“。。。。可以上诉,但监护权是要不回来了”。唉!我要是你,我就会有“先见之明”地说:“孩子是要不回来了”。而不是“监护权是要不回来了”。

----证明你“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

是呀,您老人家的文章多么地令人感动!什么“心里隐约有一丝痛”,什么“难免心生痛意”。多么心地善良的一个人哟!但是!连续两次了。你都是在最最不合时宜的当口,扔出了对贺家杀伤力极大的炸弹!记得当初与你遥相呼应的,还有那个在“强奸案”庭审中拿错裤子,当众出丑的齐晓君。对于她的落井下石,我立马以一篇“齐晓军这个丧尽天良的女人”予以迎头痛击。但是对于你,由于你在贺梅案中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以我没有做出反应。如果说你在贺梅案中的作用赢得了一些人对你的尊敬的话,你后来的两次拙劣表演,已经把人们对你的那一点点尊敬,消耗殆尽了!

当然,我不想把你的文章贬得一无是处。我注意到了你的这段话:

“实际上,贺梅一案,自始至终都是两造律师和法官的案子,与支持者们的声音没有关联。法官审/判案,自始至终都从两造律师陈述的法律理由与事实根据作出判 决,支持者们的声音,在法庭的眼里,毫无法律意义层面的价值。这些都是法律界的常识,不了解这点的人,以为支持者的声音能主导法庭审/判案,情有可原;但 经历过法庭程序的人,如果还认为一个支持者的声音或主张能主导贺梅案的法律程序和结果,这个人不是浅薄,就是狂妄。”

我真心希望你的这段话能够成为真理,真心希望接下来的转移监护权的过程,能像您老人家所说的,“没有被法庭外的声音左右”,让贝克的最后的疯狂竹篮打水。

但是!----

但是,假如你的这次“先见之明”又发生差错,假如贝克的“法庭外的噪音”真的“淹没了”监护权的正常移交,而我们华人社团本来可以采取的针锋相对的行动被你的落井下石严重干扰,那你就将不仅成为贺家的千古罪人,你也将成为我们华人的千古罪人。因为我们华人团结起来显示力量的一次机会就被你给搅散了!从这一点讲,你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可原谅!即使最后这一切都没有发生,但是你对贺家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仍然不可原谅。

李兆阳!你为什么老是在背后捅贺家一刀!?

你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goisland2007-03-03 07:09:57
这是哪跟哪儿?好像进错了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