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某些人对WOM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只要诉状递交,政府就会寻求和解。在遇到政府律师应诉后,又认为诉讼毫无意义,担心案件在政府律师要求下马上被dissmiss,其实都失于偏颇。事实上对于案件pending已经超过两年的情况,政府律师简单地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理由,而就能说服法官撤销案件的机会不大,因为当事人提讼的对象是政府的不作为,在多数法官看来,如果政府认为此人不符合拿绿卡的条件,就应该在合理时间内拒绝其申请,长期拖延处理,即使抛开原告的权益不谈,浪费的是纳税人的钱,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那是政府的失职。
所以,我们看到某些此类案件中,法官驳回了在准备庭中政府律师motion to dismiss,当然这种情况并非简单地代表原告就会胜诉,只是法官向政府表示,政府不能以此为理由,逃避法庭行使管辖权。
在下面的回合中,政府方面有义务举证,证明为什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得出调查结果,如果能证明此人背景复杂,或是过去或现在曾经涉及敏感领域,或是对其海外调查发现疑点......当然还是可以说服法官驳回原告诉讼的,否则将很难说服法官,象某个亲属移民案件,拖延了四年,到了法庭上,法官要求移民局show case,政府才承认是丢失了有关材料,这种情况下法官想不判政府输都难。
但是,联邦法官审理案件的速度并非想大家想的那么快,60天只是被告首次回应的时间,真正做出判决,一年甚至更久都是相当合理的时间,特别是法官手里有N个案件要裁决,通常每个案件要经过若干次聆讯,所以申请人也一定要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