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持有美国绿卡,想给在国内和前妻生的孩子办亲属团聚绿卡。
前妻也同意。
记得本人当年申请绿卡时,由于现任妻子死活不愿意,
在填写485时忽略了在国内离婚的经历,
也就是说,移民局不知道我在中国离过婚并有一个孩子。
这种情况能给孩子办亲属团聚绿卡吗?
移民局会不会以“隐瞒”离婚的经历为理由拒绝孩子的绿卡申请呢?
因此而诱导,
移民局会不会以同样的理由取消我持有的绿卡?
为了孩子的前途,我因此“牺牲”了也没啥。
可如果取消我的绿卡(当时我是主申请人),
会不会取消我现任妻子的绿卡?
即要对得起和前妻生的孩子, 也要对得起现任妻子,真难心呀...
拜托! 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