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
本人正在申请绿卡,但最近遇到一个租房纠纷.
本人在目前的租赁合同到期前2个月,开始与房屋公司商讨(电话和信件)转租赁合同该公司另外一套目前房租相同、但较安静的公寓;如果不成,我将继续租目前的公寓。房屋公司迟迟未给我答复。一个星期前,房屋公司通知我说,我可以转合同过去,但该房屋的租金要上涨幅度17%,外加一个月房租的转移费,这样算下来,我每个月要多付350¥。我觉得不合算,我就对房屋公司说,我继续租目前的公寓。但公司说我不能租目前的公寓,说我没续签租赁合同,我目前的公寓已被他人租赁,要我这个月底搬走。我被房屋公司算计了。
纽约的房子又贵又不好找,时间太急,找到一个公寓但要下个月才能住进去。想继续住一个月,但担心影响我目前的绿卡申请。
本人以前均按时交房租。很多人告诉我可以用以前交的一个月的保证金住一个月,房屋公司不能强行赶你走,也不影响你的信用和绿卡申请。
但我不知道是否是真的?
前各位前辈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