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S 来了 RFE, 要求补 Evidence of experience。
俺现在从国内单位出的经验证明,不是原单位人事处盖章的那种公函,而是原来的研究室主任(现在研究所总工)用带单位抬头的公函纸打印签字并附了中英文名片。
请教小白兔及各位过来人:这算不算是 USCIS 认可的那种 "letter from former employer" ? 还是 USCIS 会认为这属于 Personal letter from co-workers 那种,我要有两封这样的信,还要自己再给个 Self Affidavit 解释为什么这经验证明不是出自原单位人事处?国内原单位的人事处很 CD, 说档案已经转走,盖章无凭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