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case,想请教问一下各位大牛们的意见:
11岁左右的时候被和叔叔婶婶一起生活,办过一个类似过继的手续。
出国的时候,由于当时一直和叔叔婶婶生活在一起,虽然寒暑假一直和父母都在一起,
所以填ds156,158表的时候都是父母那一栏填的是叔叔婶婶的名字。
现在要办485了,需要出生公证,
那出生公证上应该怎么写呢?
1。是写生父母的名字吗?如果这样写的话,会不会移民局的人查到以前ds158表上父母
名字和出生公证不符从而拒绝485的申请?(绿卡申请这个人不是主申请人)
2。如果出生公证上写生父母的名字,再办一张公证证明有生父母和养父母。如果这样
的话,以后父母要申请到美国探亲(甚至是以后如果需要帮父母办移民的话),签证官
是会认为生父母有权探亲,还是养父母有权探亲?或者哪一方的可能性比较高?(他们
以前都没有出来探亲过)
不知各位有没有这样类似的事例,或者有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情,请不吝赐教!
谢谢!